關于印發《臺山市管道燃氣特許經營企業運營評價指引(試行)》的通知
廣東能源集團臺山合和燃氣有限公司:
為全面檢驗燃氣企業對特許經營協議的履約情況,規范管道燃氣特許經營市場,保障公共利益與公共安全,提高用戶滿意度,切實加強公用事業過程監管。我局組織編制了《臺山市管道燃氣特許經營企業運營評價指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并參照制定轄區內的管道天然氣特許經營企業的考核評估標準。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我局反映。
臺山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4年5月29日
臺山市管道燃氣特許經營企業運營評價指引(試行)
一、范圍
本文件涵蓋了管道燃氣特許經營企業運營評價的基本規定、評價內容、評價辦法及評價標準等方面。適用于臺山市內已簽訂管道燃氣特許經營協議并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進行運營評價,未簽署特許經營協議的管道燃氣經營企業不適用本文件。
二、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
《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
《廣東省燃氣管理條例》
《廣東省城鎮燃氣安全檢查與安全評估標準》
《城鎮燃氣經營企業服務質量評價》(T/GDRX 1007-2024)
三、術語和定義
本文件所稱管道燃氣特許經營企業指政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通過公平競爭方式選擇管道燃氣特許經營企業,當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權部門)與其簽訂了特許經營協議,獲得管道燃氣特許經營權的管道燃氣經營企業。
四、總則
(一)評價周期:相關指標按上次評價后至當次評價前一年的指標進行計算;企業首次按本標準進行運營評價的,按本次評價前一年的指標進行計算,年度指標計算截止時間為當年的12月31日。
(二)企業按本標準進行運營評價前6個月內,按照《城鎮燃氣經營企業服務質量評價》(T/GDRX 1007-2024)進行了服務質量評價的,其評價結果可以按18%的權重計算作為按本標準服務質量及用戶投訴受理情況評價的得分;本次評價可不再重復進行服務質量及用戶投訴受理情況單元的評價;否則,應按本標準進行評價。
(三)企業按本標準進行運營評價前6個月內,按照《廣東省城鎮燃氣安全檢查與安全評估標準》進行了安全生產管理及應急救援能力評價的,其評價結果可以按44%的權重計算作為按本標準安全生產管理及應急救援能力評價的得分;本次評價可不再重復進行安全生產管理及應急救援能力單元的評價;否則,應按本標準進行評價。
五、評價內容及要求
(一)企業財務情況。以企業評價期內年度平均資產負債率為主要評價指標,以評價期內各年度審計報告該指標的平均值為評分依據。
(二)工程建設執行情況。包括工程建設程序規范性,燃氣工程建設項目辦理用地審批、規劃審批和施工審批等相關許可手續情況、工程竣工驗收手續辦理及備案情況、壓力管道監督檢驗情況、工程竣工資料檔案移送情況等。
(三)氣源供應保障能力。包括與上游天然氣供氣企業簽訂長期氣源供應協議及保障情況(含儲氣能力、調峰能力)、氣體質量檢測及加臭檢測情況、市場發展情況等。
(四)服務質量及用戶投訴受理情況。包括客戶服務管理制度和管理體系情況、客戶服務質量情況(第三方評價、客戶滿意度情況等)、入戶安檢、用戶回訪、服務手段智慧化程度、服務承諾及執行情況、用戶投訴處理、社會公眾意見等。
(五)安全生產管理及應急救援能力。包括安全宣傳、網絡信息安全保護、安全管理機構、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訓及人員持證、安全生產投入、設備設施安全管理、安全風險分級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安全檢查及安全評價、安全生產標準化、應急搶險能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體系建設及運行情況(安全管理機構、安全教育培訓及人員持證情況、安全生產投入、設施設備安全管理、安全風險分級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安全檢查及安全評價、安全生產標準化等)、應急搶險能力(包括但不限于應急預案編制、應急裝備配備、應急管理架構和應急搶險隊伍搭建、應急演練、應急預案等)落實情況)。包括對供氣區域內的居民用戶履行普遍服務義務,自覺履行公益宣傳、告示及其他社會公益性義務。
六、評價程序
(一)前期準備
根據被評價企業的實際情況,收集評價所需的資料,編制資料目錄清單給企業做準備。對特許經營協議政府代表一方進行調查了解,按照特許經營協議內容職責義務等內容,收集其履行協議的有關資料。
各評價單元劃分和方法選擇,評價單元劃分的基本原則:
各評價單元的生產過程相對獨立;
各評價單元在空間上相對獨立;
各評價單元的范圍相對固定;
各評價單元之間具有明顯的界限。
(二)評價單元劃分
特許經營運營評價按照單元可劃分為:企業財務狀況、工程建設情況、氣源供應保障能力、安全生產管理及應急救援能力、服務質量及用戶投訴受理情況等子單元。
(三)評價方法的選擇
特許經營運營評價采用的評價方法包括采取信息收集、市場調查、現場調研等方法,收集管道燃氣經營企業評價資料和數據。
(四)現場檢查評價
評價機構進入被評價企業,被評價企業組織召開運營評價首次會議。首次會議主要內容包括:評價機構向被評價企業介紹《評價方案》和成員分工,宣讀評價廉政承諾書、被評價企業確定各個單元的業務對接負責人、簽署關鍵信息保密協議、確定評價末次會議時間等。
評價成員按本標準及附錄:管道燃氣特許經營企業運營評價評分標準進行評價。
評價機構匯總各個評價單元的評價結果后,召開運營評價末次會議,末次會議主要內容包括:評價機構與被評價企業逐個單元確認評價情況、評價機構歸還評價過程收集的評價材料、評價機構向被評價企業提出初步整改建議。
(五)報告編制
評價機構對評價情況進行梳理匯總,對爭議或異議的問題應組織討論,結合論證結果,同時匯總當地住建部門、規劃部門、質監等相關監管部門意見,編制并出具運營評價報告。運營評價報告完成時間一般不宜超過3個月。
(六)專家評審
評價報告編制完成后,應組織燃氣、法律、財務、信息技術、安全等相關行業領域專家組成專家組,對評價報告進行評審并出具評審意見。
七、評價報告
(一)基本情況
1.概述:區域概況、區域范圍行政區劃、地理位置、自然條件,特許經營項目的基本情況。
2.被評價企業基本情況可包括且不僅限于:企業名稱、法人、性質、地理位置、組織架構、經營狀況等和企業工程建設情況:包括場站建設、管網設施、用戶數量等。
3.特許經營項目的基本情況包括且不僅限于:項目協議簽訂雙方主體、簽訂時間、特許經營范圍、經營期限和經營內容等。
(二)上期評價回顧
分析上一輪評價結果和結論,簡述燃氣特許經營企業相應整改情況和建議。
(三)報告內容
1.企業財務情況。分析企業的可持續經營能力,可包括且不僅限于企業的償債能力、營運能力、盈利能力等。分析評價各項制度是否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是否適應企業自身的生產規模、經營方式、組織形式。
2.企業經營管理情況。包括企業組織架構、制度建設、核心業務開展模式、經營計劃管理等。
3.企業投資建設發展情況。包括政府規劃執行情況、企業管道燃氣基礎設施投資建設計劃及執行情況、用戶發展情況、建設資金投入情況等。
4.工程建設程序和建設管理體系情況。包括工程建設程序規范性,燃氣工程建設項目辦理用地審批、規劃審批和施工審批等相關許可手續情況、工程竣工驗收手續辦理及備案情況、工程竣工資料檔案移送情況等。分析企業的燃氣工程制度建設情況、招投標管理、建設程序、資質能力合規性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
5.產品質量及氣源保障情況。包括與上游天然氣供氣企業簽訂氣源供應協議情況、每年具體氣源組成、短供、限供、斷供情況、氣體質量檢測監測情況等。分析企業的氣源采集、保供能力、應急調峰機制和供氣質量等。氣價是否按照政府指導價合理設定情況,簽訂和執行合同的程序和過程是否合法合規等。
6.客戶服務情況。包括客戶服務管理制度和管理體系情況、客戶服務質量情況(第三方評價、客戶滿意度情況等)、服務手段智慧化程度、服務承諾及執行情況、用戶投訴處理等。
7.生產運營情況。包括天然氣場站、天然氣管網、重要設備設施運行維護及檢修搶修管理、生產調度體系及運轉情況、信息化建設情況等。
8.安全管理及應急機制情況。包括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體系建設及運行情況、應急預案編制、應急裝備配備、應急管理架構和應急搶險隊伍搭建、應急演練、應急預案落實等情況。
9.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建設情況。涉及層面可包括且不僅限于: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企業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取證情況、重要崗位操作規程執行情況、崗位人員培訓情況、安全隱患排查整改情況、安全宣傳和教育工作實施情況、用戶安全保障情況、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和管理情況、企業安全評價工作執行情況、信息化建設(如SCADA系統、GIS系統、客戶管理系統、管網運維系統、自動化辦公系統)等。
10.企業應急機制建設情況。涉及層面可包括且不僅限于:事故應急預案編制情況、應急預案備案情況、搶險搶修應急隊伍和必要的應急裝備與器材配置情況、應急演練情況等。
11.社會公益性義務的執行情況。包括對供氣區域內的居民用戶履行普遍服務義務,自覺履行公益宣傳、告示及其他社會公益性義務。
12.特許經營授權人認為需要評價的其他事項。
(四)結論與建議
根據評價情況和《管道燃氣特許經營企業運營評價評分標準》評價結果,對照評價表闡明扣分原因,分點總結企業在特許經營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以及工作亮點并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議。
(五)附圖、附件及清單
列出與評價報告相關的附圖、附件及清單,可包括且不僅限于政府針對企業燃氣特許經營出臺的相關文件及法律法規、企業燃氣特許經營合同或協議、企業的基本信息資料及經營計劃、企業針對燃氣特許經營制定的相關制度、企業特許經營過程審查表、文件清單等。
附錄:管道燃氣特許經營企業運營評價評分標準
管道燃氣特許經營企業運營評價評分標準
序號 | 評價單元 | 評價分項 | 分值 | 考評辦法 | 得分 | 備注 |
1 | 企業財務情況 | 財務狀況 | 5分 | 評價期內年度平均資產負債率≤70%的,得5分;70%<資產負債率≤75%的,得3分;75%<資產負債率≤80%的,得2分;80%<資產負債率≤85%的,得1分;其他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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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工程建設執行情況 | 燃氣規劃執行情況 | 7分 | (1)LNG氣化(或CNG)管輸供應站(不含汽車加氣站)按規劃進度建設并投入使用的,得1分;一項未按規劃建設并投入使用的扣0.5分,扣完為止;無此項不得分; (2)高壓管道等按規劃進度建設的,得1分;高壓管道建設工程量每低于規劃指標10%的扣0.2分,扣完為止;無此項不得分; (3)中壓管道等按規劃進度建設的,得2分;中壓管道建設工程量每低于規劃指標10%的扣0.5分,扣完為止; (4)居民管道燃氣氣化率達到規劃階段目標的,得2分;居民管道燃氣氣化率每低于規劃指標10%的扣0.5分,扣完為止; (5)燃氣消費量達到規劃階段目標的,得1分;燃氣消費量每低于規劃指標10%的扣0.1分,扣完為止; 注:若當地燃氣專項規劃在評價期內針對特許經營范圍無相關考核指標的,該小項得滿分;評價期內當地燃氣規劃尚未發布的,以上一輪規劃期末指標為基數,結合當地政府有關考核指標計算當期目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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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工程建設執行情況 | 燃氣設施建設程序合法合規性 | 8分 | (1)評價周期內,燃氣管道和燃氣廠(場)站等燃氣工程建設同時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相應規劃條件核實證書的項目數量占總建設項目數量的比例在90%及以上的,得2分,比例在60%(含60%)-90%的,得1分,比例在60%以下的,不得分。 (2)取得燃氣工程建設施工許可證的項目占依法應辦理施工許可證項目總數的比例在90%及以上的,得2分,比例在60%(含60%)-90%的,得1分,比例在60%以下的,不得分。 (3)評價周期內,取得壓力管道監督檢驗合格報告的項目占已投入使用的燃氣工程項目總數的比例在50%及以上的,得2分,比例在30%(含30%)-50%的,得1分,比例在30%以下的,不得分。 (4)辦理了竣工驗收備案的燃氣工程項目數量占已竣工驗收合格的項目總數的比例在90%及以上的,得2分,比例在60%(含60%)-90%的,得1分,比例在60%以下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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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氣源供應保障能力 | 氣源采購 | 6分 | 與氣源供應企業簽訂長期氣源采購合同: (1)合同年度采購總氣量占年度總銷售氣量90%及以上的,得6分; (2)合同年度采購總氣量占年度總銷售氣量60%-90%的,得4分; (3)合同年度采購總氣量占年度總銷售氣量30%-60%(含60%)的,得2分; (4)合同年度采購總氣量占年度總銷售氣量30%及以下的,不得分; 注:長期氣源采購合同指購氣合同年限為一年及以上的合同,不包括零星采購的現貨合同或短期合同。供氣企業是指從事天然氣銷售業務,直接與城鎮 燃氣企業、其他終端用戶(不含城鎮燃氣企業終端用戶)簽訂購銷 合同的企業。包括天然氣生產企業、天然氣進口企業、液化天然氣接收站企業、天然氣儲氣企業、天然氣批發零售企業等;年度總銷售氣量指評價時上一年度的銷氣量;采購LNG的,按折算標態氣態天然氣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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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氣源供應保障能力 | 儲氣能力 | 4分 | 企業具有不低于其上年度在特許經營區域范圍內供氣總量百分比(用Q表示)的儲氣能力:Q≥5%的得4分;3%≤Q<5%的,得3分;1%≤Q<3%的,得2分;0.5%≤Q<1%的得1分;其他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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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氣源供應保障能力 | 調峰能力 | 2分 | (1)企業具有所供市場100%小時調峰能力的,得2分; (2)企業具有所供市場50%以上、100%以下小時調峰能力的,得1分; (3)其他,不得分。 注:企業小時調峰能力可按以下能力單獨計算或合并計算 a.企業自有調峰用LNG氣化設施且能隨時安全正常運行,其小時氣化能力合計計算為小時調峰能力; b.與上游供氣企業簽訂協議購買小時調峰服務的,可計入企業小時調峰能力; c.企業燃氣管道與特許經營地域范圍周邊相鄰的非氣源采購單位的城鎮燃氣管網互聯互通,簽訂氣源應急供應協議,協議小時調峰供氣能力; d.簽訂可中斷供氣合同、高壓管存儲氣量可計入小時調峰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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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氣源供應保障能力 | 燃氣 質量 | 2分 | (1)每年定期對供氣質量進行分析檢測,并通過企業網站或其他宣傳方式向社會公布燃氣質量檢測結果的,得1分; (2)每半年定期對管道末端(用戶端)管道內的加臭劑濃度進行檢測分析,并通過企業網站或其他宣傳方式向社會公布燃氣質量檢測結果的,得1分; 注:檢測報告應為具有檢驗資質和能力的第三方出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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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氣源供應保障能力 | 市場發展情況 | 4分 | 企業管道燃氣供應用戶(含居民、工商公福用戶)占本企業特許經營范圍內全部燃氣用戶的比例在80%(含)以上的,得4分;比例在50%(含)-80%的,得3分;比例在20%(含)-50%,得1分;其他不得分。 注:不含能源站、天然氣發電、工業等大用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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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服務質量及用戶投訴受理情況 | 信息公開 | 1分 | (1)建立企業網站或微信公眾號的,得0.5分; (2)向社會公開業務辦理流程、服務標準、資費標準、氣質等信息,得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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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服務質量及用戶投訴受理情況 | 服務質量 | 3分 | (1)向用戶提供包含用氣申請、點火預約、故障報修、電子發票查詢等微信小程序功能,且能夠正常受理業務,得1分,缺少一項功能扣0.5分,扣完為止。 (2)向用戶提供服務網點、服務熱線、搶修熱線等信息,得1分,缺少一項功能扣0.5分,扣完為止。 (3)報裝環節、報裝材料和通氣時間均符合企業對外承諾的用氣報裝要求的,得1分;存在一項不符合要求的,扣0.5分,扣完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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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服務質量及用戶投訴受理情況 | 用戶投訴處理 | 3分 | (1)具有網上或電話投訴渠道,且5個工作日反饋投訴處理結果的(客戶延遲的情況除外),得1分。 (2)投訴處理 1)投訴處理按時辦結率為95%-100%,得2分; 2)投訴處理按時辦結率為90%(含)-95%,得1分; 3)投訴處理按時辦結率為90%(不含)以下,不得分; 注:用戶報修、投訴處理及時,在規定時限內辦結,報修、投訴處理有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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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服務質量及用戶投訴受理情況 | 入戶安檢 | 6分 | (1)入戶安檢制度完善,入戶安檢檔案齊全,安檢頻次、安全檢查內容等符合相關要求的,得2分;一項不符合要求的,扣0.5分,扣完為止; (2)對入戶安檢發現的隱患及時發出整改通知,有整改措施并落實整改責任人和整改期限,整改完成后進行復查的,得2分;一項不符合要求的,扣0.5分,扣完為止;入戶安檢發現隱患沒有及時發出整改通知并跟蹤督促整改的,本項不得分。 (3)安檢覆蓋率≥90%的,得2分;80%≤安檢覆蓋率<90%的,得1分,安檢覆蓋率低于80%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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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服務質量及用戶投訴受理情況 | 用戶回訪 | 2分 | (1)對提供上門服務或有投訴的用戶進行回訪且建立完善的回訪記錄檔案的,得1分; (2)用戶回訪率達到完結上門工單10%及以上的,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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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服務質量及用戶投訴受理情況 | 公眾參與與用戶 滿意度 | 3分 | 評價期內分別采取電話調查及上門調查兩種形式: (1)電話調查滿意度為95%(含)以上的,得1.5分,90%(含)-95%的,得1分,80%(含)-90%的,得0.5分;其余不得分; (2)上門調查滿意度為95%(含)以上的,得1.5分,90%(含)-95%的,得1分,80%(含)-90%的,得0.5分;其余不得分。 注:各類用戶樣本數量原則上為該類用戶總數的1%,居民用戶總量可不超過100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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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安全生產管理及應急救援能力 | 安全宣傳 | 4分 | (1)按要求制定安全宣傳制度和宣傳計劃,并執行良好的,得2分;有不合格的每項扣0.5分;扣完為止。 (2)每年開展4次及以上安全宣傳教育活動,得2分;每少1次扣0.5分。扣完為止。 注:安全宣傳教育活動(包括安全用氣注意事項、正確選擇燃氣用具的方法、出現異常情況和意外事故時采取的緊急處理措施、戶內燃氣設施保護措施以及報修報警電話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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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安全生產管理及應急救援能力 | 網絡信息安全保護 | 1分 | 按照《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實施指南》和《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管理辦法》等有關要求,開展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等級測評和備案的,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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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安全生產管理及應急救援能力 | 安全管理機構 | 4分 | (1)設立由主要負責人領導的安全生產委員會或安全生產領導機構,并按規定定期召開安全專題會,得1分; (2)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得1分; (3)按規定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得1分; (4)建立公司領導層至基層班組的安全生產管理網絡,得1分。 每項不符合的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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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安全生產管理及應急救援能力 | 安全管理制度 | 4分 | (1)建立、健全并落實與崗位相匹配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得2分;缺一項扣1分,存在一項制度不完善的扣0.5分,扣完為止; (2)逐級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年度考核,并與獎懲掛鉤,得2分;存在一項不滿足要求的,扣0.5分,扣完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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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安全生產管理及應急救援能力 | 安全教育培訓及人員持證 | 6分 | (1)安全培訓管理: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 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的,得0.5分。 (2)主要負責人:企業法定代表人和未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長(執行董事)、經理,應參加從業人員培訓考核,取得合格證書,并定期參加繼續教育的,得0.5分。 (3)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企業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企業生產、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企業生產和銷售分支機構的負責人以及企業專職安全員等相關管理人員)應參加從業人員培訓考核,取得合格證書,并定期參加繼續教育的,得1分。 (4)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燃氣設施設備運行、維護和搶險搶修的操作人員,包括但不限于各類燃氣廠站運行工、操作工,管網及附屬設施設備巡線工、維修工,以及瓶裝燃氣送氣工等各類崗位操作人員,應參加從業人員培訓考核,取得合格證書,并定期參加繼續教育的,得1分。 (5)特種作業人員由具有資質的培訓機構進行專門的安全技術和操作技能的培訓和考核,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并按相關要求復審的,得1分。 (6)所有新入職員工應在上崗前進行三級安全培訓,操作崗位人員轉崗或離崗半年以上重新上崗者應進行相應培訓,有培訓記錄和本人簽名的,得1分。 (7)經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的人員數量符合《燃氣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的要求,得1分。 注:存在1人未按要求取證的,則該小項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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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安全生產管理及應急救援能力 | 安全生產投入 | 2分 | (1)制訂安全生產費用投入保障制度,明確提取比例、提取方法、使用范圍的,得0.5分。 (2)制訂年度安全投入計劃,提取比例符合《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的規定,安全生產實際投入不低于年度計劃的 80%,得0.5分。 (3)企業投保公眾責任保險的,得0.5分; (4)企業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得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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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安全生產管理及應急救援能力 | 設備設施安全管理 | 7分 | (1)制訂包含特種設備在內的設備管理制度,明確管理部門和使用、維護保養等職責和要求,得1分; (2)每臺設備具有完善的安全技術檔案,有完善的設備維護保養制度,并切實落實,有完整記錄,得1分; (3)特種設備和安全設施(如安全閥、壓力表等)按規定進行定期檢驗并合格的,得1分。 (4)制定在燃氣設施最小保護范圍內第三方施工管控措施并按制度執行的,得1分; (5)按相關標準規范要求,在燃氣設施最小控制范圍內設置安全保護標志,在燃氣設施最小保護范圍內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得1分;缺一項扣0.5分,扣完為止; (6)按相關要求對燃氣設施進行巡查,并建立巡檢臺賬的,得1分。 (7)定期對燃氣設施進行檢測、維修和維護,確保燃氣設施的安全運行的,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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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安全生產管理及應急救援能力 | 安全風險分級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 | 5分 | (1)企業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進行風險辨識、分析與評價,并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的管控措施的,得1分。 (2)企業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確安全檢查的組織形式、檢查周期、檢查內容和整改要求的,得1分。 (3)按《廣東省安全生產領域風險點危險源排查管控工作指南》要求定期開展風險識別和隱患排查治理,建立隱患臺賬,并形成治理閉環的,得2分;有一項隱患未整改完成扣0.5分,扣完為止; (4)按照《廣東省城鎮燃氣安全檢查與安全評估標準》開展城鎮燃氣重大事故隱患排查與整治,及時將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整治情況上報管理部門的,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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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安全生產管理及應急救援能力 | 安全檢查及安全評價 | 3分 | 按照《廣東省城鎮燃氣安全檢查與安全評估標準》要求,由政府主管部門或政府主管部門委托的第三方機構對企業進行的燃氣安全檢查評價, 評價結論為A等級的,得3分, B等級的得2分, C等級的得1分, D等級或未進行評價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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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安全生產管理及應急救援能力 | 安全生產標準化 | 3分 | 建立與企業經營性質、規模相匹配的安全生產標準化體系,年度自評合格,并按照《城鎮燃氣經營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規范》(TCGAS002-2017)或相關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標準規范要求,進行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的,經外部評審結果定級為一級的,得3分,二級的得2分,三級的得1分,未進行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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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安全生產管理及應急救援能力 | 應急搶險能力 | 5分 | (1)建立完整的企業應急預案體系,內容符合《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T 29639)的要求,得1分,有一項不合格扣0.5分,扣完為止; (2)應急預案進行評審后,經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實施,報燃氣主管部門和應急管理部門備案,并按要求持續修訂完善的,得1分;有一項不合格扣0.5分,扣完為止; (3)按要求制定應急預案演練方案(0.5分);依據應急預案開展應急演練,按要求編制演練相關文件(0.5分),有詳盡的演練記錄(0.5分)和完整的評價總結(0.5分),共1.5分; (4)應建立專職或兼職應急救援隊伍,或與鄰近的應急救援隊伍簽訂應急救援協議;應急物資儲備齊全,配備有現場急救、搶險搶修的器材和物資的,得1.5分,缺一項扣0.5分,扣完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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