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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修訂的《江門市廚余垃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公布,對廚余垃圾的定義、投放、收運、處置及相關管理活動做出規定,并將有效期延長至2028年5月31日。
按照上位法有關規定,《辦法》對“餐廚垃圾”的定義和各條款的表述進行了修改,統一表述為“廚余垃圾”,即指易腐爛、含有機質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廚余垃圾、餐廚垃圾和其他廚余垃圾。其他總體框架、章節和條款數量均無變化。
根據《辦法》,廚余垃圾產生單位應對產生的廚余垃圾單獨存放和收集,不能混入其他類別的生活垃圾。存放過程中,廚余垃圾收集容器應保持完好和密閉,收集容器及周邊環境干凈整潔,廚余垃圾不得裸露存放。
廚余垃圾需在產生后24小時內交由收運單位,日產日清。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廚余垃圾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廁所、市政管道,或者以其他方式隨意傾倒、拋撒、堆放;不得將廚余垃圾混入其他類別生活垃圾排放、收運、處置;不得未經批準擅自收運、處置廚余垃圾。
作為江門市廚余垃圾管理過程中的重要依據,原《江門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于2020年6月1日起施行。實施過程中,全市廚余垃圾管理逐步規范,廚余垃圾的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取得了顯著成效,食品安全得到進一步保障,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得到提升。



來源: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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