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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日,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江門市兩級法院自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以來,十件依法審結的重大、典型涉惡及涉保護傘案件,其中 8 件為惡勢力團伙犯罪案件,2 件是充當惡勢力 " 保護傘 " 犯罪案件。
案例一
關某合等人敲詐勒索、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職務侵占、詐騙案
【主要案情】2008 年以來,關某合通過賄選手段,使關某深、何某明等人分別當選為村兩委主任,并長期利用兩人職務便利,為其在當地工程建設、生產經營等經濟活動中謀取非法利益。

經法院查明,關某合與關某深、何某明利用職務便利侵吞村集體財產 53 萬余元;指使關某深虛構清淤工程,詐騙政府專項資金 30 萬元;指使何某明敲詐勒索他人財物 10 萬元;多次組織、策劃、指揮他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造成損失共 10 萬余元。

新會法院一審判決關某合有期徒刑 15 年 3 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 70000 元,其余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 1 年至 7 年不等并處罰金。
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審判程序合法,唯未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有誤,予以糾正。但根據上訴不加刑原則,對原判量刑予以維持,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二
謝某歡等人敲詐勒索案
【主要案情】謝某歡等四人組成惡勢力犯罪集團,違法濫用其村干部身份,打著維護村集體利益名義的幌子,行敲詐勒索中飽私囊之實,擾亂轄區內合法經營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開平市人民法院一審認定,以謝某歡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強行索取他人數額巨大的財物,以敲詐勒索罪分別判處謝某歡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 10000 元;謝某沛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 6000 元;謝某杰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 10000 元;謝某平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 6000 元。
案例三
張某添等人敲詐勒索案
【主要案情】經查明,張某添、張某成、張某初、張某華、張某輝自 2017 年 5 月擔任水口鎮開莊沙田崗村干部以來,5 人利用村干部的身份有組織地采用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 " 軟暴力 " 手段,以占用土地、污染環境等為由多次向開平市開莊沙田崗村周邊企業索要錢財,擾亂企業的正常生產,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院審理認定:被告人張某添等五人均構成敲詐勒索罪,判處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一年八個月不等的刑罰,各處罰金 5000 元,并責令五名被告人共同退賠上述企業損失。
案例四
蔡某秋等人敲詐勒索案
【主要案情】經查明,2017 年 2 月至 9 月間,蔡某秋等人在高速公路上通過 " 碰瓷 " 手段制造虛假交通事故,從而截停高速行駛的車輛,然后虛構黑惡勢力背景威脅、恐嚇群眾,嚴重擾亂高速公路的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社會影響惡劣。

據了解,蔡某秋等人在租車行租賃高檔轎車后,將車輛更換已損壞的右側后視鏡和假車牌。在高速公路行駛中,蔡某秋等人趁目標車輛從其右側超越時,使用彈弓射擊橄欖核到目標車輛以制造碰撞的響聲,并在雙方車輛停靠后用砂紙刮花被害人的車輛以制造碰撞的痕跡,后以側后視鏡為由,采用言語威脅被害人,然后當場通過微信轉賬或支付現金的方式取得被害人財物。
期間,上述蔡某秋等人分別實施作案合共 56 宗,犯罪數額 202700 元。
案例五
余某綱等人開設賭場案
【主要案情】余某綱等 15 人于 2016 年至 2017 年 9 月 1 日期間進行網絡賭博犯罪活動,在互聯網上開設提供六合彩等賭博方式的賭博網站。
經查明,該網絡賭博組織層級分明,有共同賭博的犯罪故意,有較為固定的呈金字塔型的組織架構,有明確的組織目的和分工,以各賬號的從屬性形成了人數較多且成員較為固定的網絡賭博犯罪集團。
2018 年 9 月 20 日,臺山法院對該涉惡集團作出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分別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 10 個月至 6 年 6 個月不等,并處 8 萬元至 5000 元不等的罰金,還被依法追繳相關違法所得。
案例六
袁某等人開設賭場案
【主要案情】2017 年 12 月初,袁某、朱某某在雷某某、羅某某合伙經營的江門市高新區員工服務中心 " 茗月軒茶酒休閑坊 " 內,以撲克牌賭 " 大吃小 " 的方式開設賭場。
經查明,至案發前,該惡勢力犯罪團伙共開設賭局 6 次,抽頭漁利共計 36000 元。
經法院審理認定,最終以開設賭場罪判處袁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 5000 元;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 5000 元;雷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 4000 元;羅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 4000 元;吳某某 1 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 3000 元;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 13000 元;陸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 3000 元;吳某某 2 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 3000 元;唐某某 1 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 3000 元;余某某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 2000 元;龔某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 2000 元。
案例七
張某龍等人組織賣淫案
【主要案情】2017 年 7 月 11 日至 9 月 8 日,張某龍等人在鶴山沙坪益健沐足健康中心組織他人從事賣淫活動,期間獲取賣淫總收入人民幣 25 萬多元。
此外,2017 年 8 月 2 日至 9 月 8 日期間,張某龍等人在鶴山沙坪經營龍翔公寓組織他人從事賣淫活動,向顧客發送賣淫信息以及招攬、接待嫖客等,此期間獲取賣淫總收入人民幣 17 萬多元。
法院審理認定,該案屬于集團犯罪,分別以龍翔公寓和益健沐足健康中心為據點,組織多名賣淫女進行多次賣淫犯罪活動,已經構成集團犯罪。最終,法院以組織賣淫罪判處張某龍等人刑罰并處罰金。
案例八
趙某洪等人非法拘禁案
【主要案情】2015 年至 2017 年 3 月期間,趙某洪為獲取非法利益,先后糾集趙某寧等 10 人組成犯罪集團,依托澳門境內賭場,向大陸賭客發放高利貸,并指定賭博方式從中抽頭漁利。
同時,當賭客無力償還賭債時,趙某洪便指使趙某寧等人帶賭客經拱北口岸入境到珠海市籌錢。如賭客短期內未能還錢,趙某洪便指使上述人員將賭客強行帶至江門市新會區某處,安排趙某明等對賭客進行拘禁,并沒收其隨身財物和限制其人身自由,通過毆打、恐嚇、侮辱等方式逼迫賭客及家屬還錢。事成后,趙某洪按比例向上述同伙發放報酬。
法院經審理認定趙某洪是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以非法拘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十一個月。
案例九
余某華受賄案
【主要案情】2017 年 4 月至同年 12 月,前廣東省陽西縣公安局溪頭派出所副所長余某華,利用職務之便,為廖某恒和余某汞(均另案處理)在陽西縣織篢鎮等多處開設的賭場提供保護,并先后 7 次通過陽西縣公安局輔警陳某寶(另案處理)收受廖某恒、余某汞的行賄款共計 3.3 萬元。
同年 6 月至 12 月,余某華還利用職權為方某算(另案處理)等人在陽西縣大峒山開設的賭場提供保護,并先后 5 次通過陳某寶收受方某算的行賄款共計 2.1 萬元。
法院審理認定,余某華犯受賄罪,但鑒于余某華當庭自愿認罪認罰,主動退清全部贓款,并積極繳納罰金,確有悔罪表現,可對其從輕處罰,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 100000 元。
案例十
羅某泉受賄案
【主要案情】2016 年 3 月至 7 月期間,羅某泉利用其協助棠下鎮政府開展市容市貌行政執法巡查職務的便利,放松對李某兵臨時攤位的監管并為其提供保護,使該攤位順利出租而獲益。
期間,羅某泉收受李某兵給予的好處費合計 41720 元。此外,羅某泉對江門市偉華雪衣制造公司在棠下金嶺市場悅購超市對面空地搭建的 19 個臨時攤位提供保護,后以 " 茶水費 " 的名義收受攤販的好處費共計 5000 元。
經法院審理認為,羅某泉無視國家法律,在受國家機關委托從事公務中,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違規經營提供保護,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共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幣 118720 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羅某泉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 1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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