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我社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結合我社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是指除我社依法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的相關政府信息。
第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
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提供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文件。如申請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代理人申請時應出示申請人、代理人有效證件以及授權委托書,否則行政機關將不予受理。
第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經申請人確認后生效,受理申請時間以申請書經過申請人確認生效的時間為準。
第六條 現場提交申請的,受理申請時間以收到申請書的時間為準。
申請人通過互聯網提出申請的,應當在政府信息公開網站上填寫電子版《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在線申請,或者通過電子郵件方式發送至受理機構電子郵箱;受理申請時間以申請書的電子文本進入受理機構電子郵箱或在線申請欄目的時間為準。
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通過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相應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信函受理申請時間以行政機關收到信函的時間為準;傳真受理申請時間以收到電報、傳真形式申請書的時間為準。
第七條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有關內容應當表述清楚,含義明確,符合基本查詢要求。
第八條 市社辦公室在收到當面或者通過傳真、信函、電子郵件、在線申請方式提交的申請應當及時予以登記。
第九條 受理申請后,市社辦公室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保密審查。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保密工作部門確定。遇到情況復雜或者可能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申請,應加強相關部門間的協調會商,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研究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條 市社辦公室受理申請進行審查后,根據下列情況在《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告知書》中予以答復:
(一)屬于依申請公開范圍的,應當按照規定及時答復申請人。
(二)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載有該政府信息的政府公報、政府信息公開網站或者行政機關設在行政服務中心的窗口、指定的查閱場所進行查詢,并提供詳細的查詢方法、具體地址等。能夠在答復時提供具體內容的,可以同時提供。
(三)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四)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五)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公開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對不能確定該政府信息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咨詢。
(六)申請內容不明確、申請書形式要件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申請人進行更改、補充后重新提交申請書的,作為提交新的申請,重新計算答復期限。
第十一條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法律法規規定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應當在進行相應處理后,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第十二條 市社辦公室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采取書面形式,送達第三方征求意見,第三方明確表示同意公開的,可以公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市社辦公室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三條 市社辦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分管領導同意,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述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四條 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制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第十五條 對于同一申請人向同一行政機關就同一內容反復提出公開申請的,可以不重復答復。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沒有聯系方式,無法答復申請人的,局政務公開辦應當將該申請書登記后留存,留存時間為一年。
第十六條對申請人申請公開與本人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對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如公開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不予提供,并告知申請人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的范圍。
向申請人提供的政府信息,應當是正式、準確、完整的,我社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獲取的內部管理信息以及處于討論、研究或者審查中的過程性信息,一般不屬于應公開的政府信息。
向申請人提供的政府信息,應當是現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機關匯總、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區分處理的除外)。
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請人盡快獲取所申請公開的信息,對一些要求公開項目較多的申請,受理機關可要求申請人按照“一事一申請”原則對申請方式加以調整:即一個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只對應一個政府信息項目。
第十七條 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省物價局、財政廳制定的收費標準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第十八條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分管領導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第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予以更正。我社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并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條 我社設立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投訴受理機構和監督電話,接受申請人對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的投訴和監督。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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