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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黨的全面領導、保障科學民主管理與依法依規運行有機統一,構建運行順暢、協同高效、充滿活力的事業單位現代治理機制。根據《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單位名稱是臺山市二輕集體企業聯社。
第三條本單位住所是臺山市臺城街道和平路2號201。
第四條本單位經費來源是財政補助二類。
第五條本單位開辦資金為人民幣壹仟伍佰零柒萬壹仟柒佰元。
第六條本單位的舉辦單位是臺山市公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第七條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是臺山市公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第八條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臺山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第九條本單位的領導體制是行政領導人負責制。
第十條本單位的宗旨是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為屬下企業發展提供實施領導和提供服務保障。
第十一條本單位的業務范圍包括對屬下企業實施領導和服務,行使指導、維護、監督、協調、服務的管理職能。
第二章 黨的建設
第十二條本單位黨建工作歸屬于中國共產黨臺山市公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委員會。黨員日常教育管理、黨員發展等工作均納入中國共產黨臺山市公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委員會統一管理。
第十三條本單位所屬黨組織發揮戰斗堡壘作用,緊密圍繞黨的基本路線,會同行政領導班子共同做好本單位工作,充分發揮政治優勢、思想優勢和組織優勢,服務人才成長,促進事業發展,保障監督改革發展正確方向,參與重要決策。
第十四條本單位所屬黨組織建立健全議事決策制度,保證黨組織切實有效發揮作用;發現本單位決策及運行中偏離改革發展正確方向的,及時予以制止糾正。經制止糾正無效的,本單位所屬黨組織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本單位為黨組織活動提供必要條件,保障活動場所和活動經費。
第三章 舉辦單位
第十五條舉辦單位對事業單位的權利
(一)提出本單位的機構編制事項;
(二)組建本單位管理層;
(三)提名或任免本單位的行政負責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員;
(四)批準管理層工作報告;
(五)監督本單位運行;
(六)組織指導本單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訂案),負責審核本單位章程草案及修訂案;
(七)本單位終止時,負責指導本單位依法開展清算、辦理事業單位法人注銷登記,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本單位的人員、資產和債權債務處置工作;
(八)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舉辦單位權利。
第十六條舉辦單位對事業單位的義務
(一)支持本單位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履行職責;
(二)維護本單位合法權益,支持和引導本單位健康發展;
(三)對本單位“三重一大”事項等實施監管;
(四)對事業單位年度報告進行準確性、保密性審查;
(五)督促本單位按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有關規定和法律法規開展登記管理有關工作;
(六)審查本單位的章程;
(七)按規定應監管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 管理層
第十七條 本單位的決策機構是行政會議。
第十八條 本單位的決策機構由舉辦單位決定,任期及考核方式依照本單位工作需要及有關規定進行,決策機構的職責是:
(一)接受黨的領導,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
(二)擬定和實施年度工作計劃等日常業務管理;
(三)編制并組織實施經費預算等財務資產管理;決策機構成員任期按照事業單位有關規定執行,接受舉辦單位的考核。
(四)工作人員管理;
(五)定期向黨組織和舉辦單位匯報工作;
(六)負責籌建章程起草(修訂)組織,擬制本單位章程草案(修訂案);
(七)建立健全各項內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舉辦單位交辦的各項任務;
(九)本單位終止時,負責依法開展清算、辦理事業單位法人注銷登記;
(十)舉辦單位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一般情況下,臺山市二輕集體企業聯社主任為本單位行政負責人,由舉辦單位任免,負責本單位全面工作,履行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條主要行政負責人作為本單位擬任法定代表人,經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后,取得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資格。
第二十一條本單位結合工作需要完善業務架構,各項工作的落實由本單位決策機構成員按分工組織實施。
第五章 服務對象
第二十二條本單位服務對象的權利:
(一)對本單位服務有權提出批評、建議、申述、控告或檢舉,提出控告、檢舉事項的,有權要求對個人信息進行保密;
(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三條本單位服務對象的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及有關規章制度;
(二)對本單位提出的批評、建議、申述、控告或檢舉事項應該具體明確,對真實性負責,不得歪曲捏造事實,不得誹謗、誣告和陷害他人,不得謀取不當利益或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三)法律法規規定及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四條本單位服務對象參與管理的具體途徑、方式和運行機制:
(一)可通過投訴舉報等方式監督本單位日常工作;
(二)可通過直接或間接的口頭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見或建議書)等方式對本單位的服務提出建議或批評意見。
第六章 業務運行
第二十五條 本單位根據依法管理、協調一致、統籌各方、高效運行、規范運作的原則開展各項業務。
第二十六條 業務范圍內開展業務運行的具體措施:
本單位在舉辦單位的管理下,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圍繞職能工作,制定工作計劃,細化職責任務,保障本單位各項工作順利完成。
第七章 資產和財務的管理
第二十七條 本單位國有資產包括使用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接受調撥或者劃轉、置換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并確認為國有的資產以及其他國有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本單位應當根據依法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結合資產存量、資產配置標準、績效目標和財政承受能力配置資產。本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單位內部國有資產的具體管理,應當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 本單位執行國家實行統一的政府會計制度,依法接受稅務、財政、審計、國有資產管理等主管部門監督管理。本單位的經費使用應符合本單位的宗旨和業務范圍。
第二十九條 本單位財務管理體制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嚴格控制各項開支,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依法依規進行會計核算、實行財務監督,確保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條 本單位的人員(包括在編人員、離退休人員和聘用人員)工資、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單位接受捐贈、資助和使用的原則:本單位接受捐贈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并根據宗旨和業務范圍使用;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于符合宗旨和業務范圍的用途時,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于捐贈目的。
接受捐贈及使用接受舉辦單位監督,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本單位內部審計、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財政、稅務等審計監督制度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上級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本單位主任(法定代表人)離任前,應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第八章 信息公開
第三十四條 本單位承諾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規定,真實、完整、及時地公開以下信息:
(一)本單位章程,自登記機關核準(備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規定在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網或舉辦單位網站公開發布章程正式文本,向社會公開;
(二)本單位年度報告,應按照有關時限要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
(三)本單位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主要業務活動情況;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開的信息事項。
第九章 終止和剩余資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運行:
(一)經審批機關決定撤銷;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改制;
(三)依照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自行決定解散的,應報舉辦單位審查同意;
(四)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責令撤銷;
(五)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依法被撤銷,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依法被吊銷;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 本單位在申請注銷登記前,應在舉辦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開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 清算工作結束后形成清算報告,報舉辦單位審查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本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資產及債權債務情況清晰明確,權利義務有承接單位的事業單位,可按照有關規定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簡易注銷登記:轉制為行政機構的;轉制為國有企業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銷事業單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條 本單位終止后的剩余資產,在舉辦單位和財政、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的監督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章程進行處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修改章程:
(一)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后的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符的;
(二)章程規定的內容發生變化的;
(三)決策機構決定修改章程的;
(四)應當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 章程修改的草案應經舉辦單位和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核準同意,并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須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于2024年6月14日報臺山市二輕集體企業聯社行政會議同意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內容如與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相抵觸時,應以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的規定為準。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以登記管理機關核準頒發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刊載內容為準。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臺山市二輕集體企業聯社。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2024年8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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