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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黨的全面領導、保障科學民主管理與依法依規運行有機統一,構建運行順暢、協同高效、充滿活力的事業單位現代治理機制。根據《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單位名稱是臺山市資產管理中心。
第三條 本單位住所是臺山市臺城街道和平路2號201。
第四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是財政補助一類。
第五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為人民幣陸佰玖拾貳萬元。
第六條 本單位的舉辦單位是臺山市公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第七條 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是臺山市公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第八條 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臺山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第九條 本單位的領導體制是實行行政領導人負責制。
第十條 本單位的宗旨:監督和管理市直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剝離的國有房地產和行政事業單位脫鉤的國有企業;妥善解決行政事業性質轉企業性質管理單位的退休人員的生活待遇等問題。
第十一條 本單位的業務范圍包括:
受市政府委托,對市直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剝離的國有房地產實施管理,接管行政事業單位脫鉤的國有企業,并配合市有關開發平臺做好融資工作;負責行政事業性質轉為企業性質管理單位的退休人員的生活待遇等問題;負責行政事業性質轉為企業性質管理單位的退休人員的社保補差、基本醫療保險金、撫恤金統繳工作及其調資、慰問、黨員組織生活等管理服務工作;負責解決事轉企退休人員的信訪維穩問題等。承辦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二章 黨的建設
第十二條 本單位按照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有關規定,成立中國共產黨臺山市資產管理中心支部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資產管理中心黨支部)。市資產管理中心黨支部發揮戰斗堡壘作用,緊密圍繞黨的基本路線,會同行政領導班子共同做好本單位工作,充分發揮政治優勢、思想優勢和組織優勢,圍繞落實上級黨組織決策部署,緊扣本單位職責任務開展工作,推動黨建和業務深度融合推動各項職責任務的完成。
第十三條 本單位黨組織發揮作用的方式、途徑和程序:
(一)組織黨員和本單位領導班子進行學習培訓;
(二)召開組織生活會,落實“三會一課”制度;
(三)加強黨員教育管理,落實有關作風紀律和廉政建設相關規定要求;
(四)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途徑和方式。
第十四條 本單位通過以下方式保證黨的全面領導:
(一)堅持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凡涉及本單位發展穩定的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使用等事項(以下簡稱“三重一大”事項)以及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需經單位黨支部黨員大會研究討論決策議題并形成集體意見后,再提交行政辦公會議研究決定作為決策形式。
(二)建立健全議事決策制度,保證黨組織切實有效發揮作用;發現本單位決策及運行中偏離改革發展正確方向的,及時予以制止糾正。經制止糾正無效的,本單位所屬黨支部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本單位為黨組織活動提供必要條件,保障活動場所和活動經費。
第三章 舉辦單位
第十五條 舉辦單位對事業單位的權利:
(一)提出本單位的機構編制事項;
(二)組建本單位管理層;
(三)任免本單位股級以下職務;
(四)批準管理層工作報告;
(五)監督本單位運行;
(六)組織指導本單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訂案),負責審核本單位章程草案及修訂案;
(七)本單位終止時,負責指導本單位依法開展清算、辦理事業單位法人注銷登記,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本單位的人員、資產和債權債務處置工作;
(八)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舉辦單位權利。
第十六條 舉辦單位對事業單位的義務:
(一)支持本單位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章程自主管理,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礙本單位行使自主權的行為;
(二)為本單位提供穩定增長的資金和相關資源,提供必備的保障條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維護本單位合法權益,支持與引導本單位發展;
(四)對事業單位年度報告進行準確性、保密性審查;
(五)督促本單位按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有關規定和法律法規開展登記管理有關工作;
(六)審查本單位的章程;
(七)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管理層
第十七條 本單位的決策機構是行政辦公會議。
第十八條 本單位決策機構的職責、產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議事規則是:
(一)本單位決策機構的職責:
1.接受黨的領導,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
2.擬定和實施年度工作計劃等日常業務管理;
3.編制并組織實施經費預算等財務資產管理;
4.工作人員管理;
5.定期向舉辦單位匯報工作;
6.負責籌建章程起草(修訂)組織,擬制本單位章程草案(修訂案);
7.建立健全各項內部管理制度;
8.完成舉辦單位交辦的各項任務;
9.本單位終止時,負責依法開展清算、辦理事業單位法人注銷登記;
10.舉辦單位賦予的其他職權。
(二)產生方式:
決策機構成員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以及有關人事管理規定產生和任命。
(三)任期及考核:
決策機構成員任期按照事業單位有關規定執行,接受市委和舉辦單位的考核。
(四)決策機構議事規則:
1.行政辦公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日期和會議議程由本單位主任確定;
2.會議由本單位主任召集并主持,根據議題需要,可召開干部大會;
3.凡研究決定重大問題的會議,必須本單位全體干部到會方可召開;
4.會議研究討論的問題和確定的事項要以會議紀要或文件正式公布的為準,并及時報送舉辦單位。
第十九條 行政負責人的產生方式和職權:
臺山市資產管理中心主任是本單位行政負責人,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以及有關人事管理規定產生和任命,負責本單位全面工作,履行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職責。
第二十條 本單位擬任法定代表人產生方式:
本單位主要行政負責人為擬任法定代表人,經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后,取得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資格。
第二十一條 本單位內部組織機構設置及產生程序、議事規則:
本單位依據法律法規,結合宗旨、業務范圍和實際需要,內設機構按規定程序報機構編制部門批準設立,共2個,職責如下:
(一)人事托管股:負責行政事業單位性質轉為企業性質管理單位的退休人員的生活待遇等問題;負責行政事業性質轉為企業性質管理單位的退休人員的社保補差、基本醫療保險金、撫恤金統籌工作及其調資、慰問、黨員組織生活等管理服務工作;負責解決事轉企退休人員的信訪維穩問題等。
(二)資產監管股:受市政府委托,對市直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剝離的國有房地產實施管理,接管行政事業單位脫鉤的國有企業,并配合市有關開發平臺做好融資工作。
(三)議事規則:
堅持“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本單位內設機構負責人認真貫徹落實行政辦公會議決策。
第五章 服務對象
第二十二條 本單位服務對象的權利:
(一)了解本單位宗旨和業務范圍開展情況;
(二)對本單位服務進行舉報、投訴、提出意見建議等;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三條 本單位服務對象的義務:
(一)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配合本單位開展有關工作;
(二)依法依規、有序監督本單位運行,不得捏造、歪曲事實;
(三)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四條 本單位服務對象參與管理的具體途徑、方式和運行機制:
(一)保障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本單位運行;
(二)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等有關規定,服務對象可以通過直接或間接的口頭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見或建議書)等方式對本單位提出意見建議或批評意見;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和方式。
第六章 業務運行
第二十五條 本單位業務運行原則和辦法:
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法律、法規和政策,維護財經紀律,嚴格執行本單位業務規章制度,依法依規開展業務工作。
第二十六條 業務范圍內開展業務運行的具體措施:
本單位在舉辦單位的管理下,建立內部規章制度和業務流程,完成本單位各項職責任務。
第七章 資產和財務的管理
第二十七條 本單位國有資產包括使用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接受調撥或者劃轉、置換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并確認為國有的資產以及其他國有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等。本單位應當根據依法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結合資產存量、資產配置標準、績效目標和財政承受能力配置資產。本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單位內部國有資產的具體管理,應當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 本單位執行國家實行統一的政府會計制度,依法接受稅務、財政、審計、國有資產管理等主管部門監督管理。本單位的經費使用應符合本單位的宗旨和業務范圍。
第二十九條 本單位財務管理體制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建立健全財務制度,本單位預算管理、預算執行、部門決算、支出管理、績效管理、資產管理和往來賬款、內部控制等進行統一管理及監督,防范財務風險。
第三十條 本單位的人員(包括在編人員、離退休人員和聘用人員)工資、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單位接受捐贈、資助和使用的原則
(一)本單位接受捐贈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并根據宗旨和業務范圍使用;
(二)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于符合宗旨和業務范圍的用途時,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于捐贈目的;
(三)接受捐贈及使用接受舉辦單位監督,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本單位內部審計、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財政、稅務等審計監督制度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上級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單位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離任前,應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第八章 信息公開
第三十四條 本單位承諾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規定,真實、完整、及時地公開以下信息:
(一)本單位章程,自登記機關核準(備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規定在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網或舉辦單位網站公開發布章程正式文本,向社會公開;
(二)本單位年度報告,應按照有關時限要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
(三)本單位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主要業務活動情況;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開的信息事項。
第九章 終止和剩余資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運行:
(一)經審批機關決定撤銷;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改制;
(三)依照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自行決定解散的,應報舉辦單位審查同意;
(四)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責令撤銷;
(五)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依法被撤銷,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依法被吊銷;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 本單位在申請注銷登記前,應在舉辦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開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 清算工作結束后形成清算報告,報舉辦單位審查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本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資產及債權債務情況清晰明確,權利義務有承接單位的事業單位,可按照有關規定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簡易注銷登記:轉制為行政機構的;轉制為國有企業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銷事業單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條 本單位終止后的剩余資產,在舉辦單位和財政、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的監督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章程進行處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修改章程:
(一)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后的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符的;
(二)章程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三)應當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 章程修改的草案應經舉辦單位和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核準同意,并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須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于2024年6月7日經臺山市資產管理中心行政辦公會議同意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內容如與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相抵觸時,應以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的規定為準。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以登記管理機關核準頒發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刊載內容為準。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臺山市資產管理中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2024年8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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