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府〔2010〕2號
關于印發臺山市公有資產處置
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廣海灣工業園區管委會,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海宴華僑農場,市直各單位:
《臺山市公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業經市人民政府十三屆3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臺山市公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公有資產的處置,加強公有資產交易的監督管理,防止公有資產流失,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378號)、《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號)、《廣東省企業國有集體產權交易暫行規則》(粵國資產權〔2004〕9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公有資產是指:
(一)國有獨資企業的資產;
(二)城鎮集體企業的資產;
(三)行政事業單位的經營性和非經營性資產;
(四)行政事業單位接受捐贈的資產;
(五)行政事業單位投資開辦企業的資產;
(六)國有集體資本控股企業和國有集體資本參股企業中的國有集體資產。
第三條 公有資產處置是指單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獨資企業、國有集體資本控股企業、國有集體資本參股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公司等)對其所占有、使用公有資產進行權益轉讓或注銷的行為。公有資產處置的范圍包括:產權轉讓、資產抵押(擔保)、調出、出售、報廢、報損等。金融類企業和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轉讓另行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臺山市公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公資辦)是市公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公資委)的常設辦事機構,負責對全市公有資產處置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處置程序
第五條 公有資產處置按照申報、評估、核準、公示、交易、產權變更的程序進行。
(一)申報。申請單位處置公有資產,須提出申請理由。屬單項資產轉讓的,提交資產權屬證明等有關資料;屬企業改制整體產權轉讓的,提交企業改制方案和財務審計、清產核資報告等;涉及政府社會公共管理審批事項的,需預先報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經主管部門批準后,按程序報批。
(二)評估。申請單位對經批準處置公有資產,必須聘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具有國家認可的相應資質的,并且經市公資辦等有關管理部門推薦、誠信度高的中介機構進行資產評估。市物價部門評估機構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原則上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聘請。
(三)核準。申請單位將評估報告、擬處置資產底價、拍賣公告(拍賣須知、標書、合同等)提交市公資辦審核(涉及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的,先報市財政部門審核)。資產處置底價經市公資辦審核后按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批。
(四)公示。申請單位須通過報刊、電視、互聯網等媒體發布資產處置信息。企業改制的產權轉讓和非改制的公有資產轉讓,其評估值在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的,轉讓方原則上應當委托產權交易機構(拍賣機構)在省級報刊上刊登資產轉讓的基本信息,并在省或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選擇確定的產權交易(中心)網和受委托的產權交易機構(拍賣機構)網站上同時公告,廣泛征集受讓方,公告期不少于30個工作日;其評估值在1000萬元以下的,在當地報刊和受委托的產權交易機構(拍賣機構)信息網站上同時公告,公告期不少于20個工作日。有意向的受讓方在簽定保密協議后,可在網上查詢詳細信息,并可向轉讓方提出調查要求。具體公告有效期由轉讓方根據實際情況決定。企業改制的整體資產轉讓方需披露的信息應包括:
1.轉讓標的基本情況;
2.轉讓標的企業單位的產權構成情況;
3.產權轉讓行為的批準情況;
4.轉讓標的企業單位資產評估經核準或備案后的主要財務指標數據以及依據轉讓方式確定必須公告的轉讓參考價格;
5.公開征集受讓方應當具備的受讓條件、受讓方式及必要說明,提出的轉讓條件不得出現具有明確指向性或違反公平競爭的內容;
6.其他有關需披露的情況。
(五)交易。申請單位在處置公有資產時,須委托市公資辦等有關管理部門推薦的信譽好的產權交易機構(拍賣機構),遵循“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進行交易,并要防范和避免受讓方在公有資產轉讓競價、拍賣中,惡意串通壓低價格,造成公有資產流失。
(六)變更產權。公有資產處置需變更產權的,市國土資源、房產、公安交警等部門必須憑市人民政府或市公資辦的批準文件,才能辦理產權變更手續(國家法律或政策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章 處置方式和操作要求
第六條 公有資產轉讓可以采用招標、拍賣、協議轉讓等交易方式以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七條 經公開征集產生兩個以上受讓方時,根據轉讓標的具體情況采取招標或拍賣方式組織實施產權交易。
第八條 采取拍賣方式轉讓公有資產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及有關規定組織實施,在有關部門監督下公平進行。
第九條 采取招投標方式轉讓公有資產的,應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十條 下列情況可以采取協議轉讓的方式:
(一)公有資產進入產權市場掛牌轉讓,經依法公開征集期滿只產生一個受讓方,并滿足受讓條件的;
(二)公有資產轉讓涉及國計民生領域(行業)中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并經市人民政府或上級有關批準機構同意的。企業實施資產重組中將企業公有產權轉讓給所屬控股企業并經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
采取協議轉讓方式,轉讓方與受讓方應進行充分協商,依法妥善處理轉讓中涉及的相關事項后,草簽資產轉讓合同,并按本辦法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后,簽訂正式合同。資產轉讓價格原則上不得低于經核準的資產評估值。
第十一條 經公開征集未產生受讓方,要降低受讓條件的,須經批準后再次公告征集受讓方;重新公告征集受讓方需調整資產轉讓底價的,經調整的底價不得低于評估價的90%;如需調整轉讓底價低于評估價90%的,應在獲得相關產權轉讓批準機構同意后方可進行公開征集受讓方。
第十二條 公有資產轉讓的全部價款,受讓方應當按照產權轉讓合同的約定支付。
轉讓價款原則上應當一次付清。如金額較大、一次付清確有困難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讓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總價款的5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支付;其余款項應當提供合法的擔保,并應當按合同期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向轉讓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間資金占用費,付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三條 轉讓企業公有產權致使轉讓方不再擁有公有控股地位的,應當按照有關政策規定處理好與職工的勞動關系,按規定提留職工安置費或經濟補償金,并認真解決好轉讓標的企業拖欠職工的工資、欠繳的各項社會保險費以及其他有關費用,做好留用職工各項社會保險關系的接續工作。
第十四條 公有資產轉讓成交且轉讓價款全額繳足后,公有資產產權變動單位應及時按規定辦理產權變動登記。轉讓和受讓雙方必須憑市人民政府或市公資辦出具的相關文件資料,在規定期限內,到市公有資產管理、工商、稅務、國土資源、房產管理、勞動和社會保障、公安交警及銀行等有關部門辦理產權登記和權證變更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 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由國家出資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的轉讓,分別按國家和省及我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發生以下情形的,不得將有關公有資產或涉及的公有資產列入轉讓范圍:
(一)國家規定禁止轉讓的;
(二)存在產權糾紛或產權關系不清、尚未界定的;
(三)合法契約約定期限內不得轉讓或不宜轉讓的(受讓方承認并愿意承接契約內約定的事項除外);
(四)人民法院、有權仲裁機構和行政執法機關通知凍結的;
(五)存在其他不宜轉讓情形的。
第十七條 企業公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的,必須遵守《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暫行規定》(國資發產權〔2005〕78號)。
第四章 審批主體和審批權限
第十八條 公有資產處置的審批主體和審批權限是:
(一)處置的市屬公有資產賬面原值或評估值在20萬元以下(含20萬元)的,經主管部門和市分管領導加具意見;鎮級公有資產賬面原值或評估值在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的,經市聯系鎮(街、場)領導加具意見。報市公資辦和市分管公有資產的領導審批。
(二)處置的市屬公有資產賬面原值或評估值在2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含300萬元)的,經主管部門、市公資辦和市分管領導加具意見;鎮級公有資產賬面原值或評估值在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含500萬元)的,經市公資辦和市聯系鎮(街、場)領導加具意見。報市政府由市分管公有資產的領導、市長審批。
(三)處置的市屬公有資產賬面原值或評估值在3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含500萬元)的,經主管部門、市公資辦和市分管領導加具意見;鎮級公有資產賬面原值或評估值在500萬元以上的,經市公資辦和市聯系鎮(街、場)領導加具意見。報市政府由市分管公有資產的領導審核后,提交市長辦公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審批。
(四)處置的市屬公有資產賬面原值或評估值在500萬元以上的,經主管部門、市公資辦和市分管領導加具意見,報市政府分管公有資產的領導和市長審核后,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審批。
(五)重要行業的資產轉讓、重大資產轉讓或影響國計民生的資產轉讓,經主管部門、市公資辦和市分管領導加具意見,報市政府分管公有資產的領導和市長審核后,提交市公資委全體成員會議研究,可根據會議決議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市黨政班子聯席會議研究審批。
第五章 收入管理和使用審批權限
第十九條 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公有資產處置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入必須全額繳入市財政開設的公有資產處置收益專戶;如需使用該款項時,可向市政府或市公資辦申請,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報批。
第二十條 公有資產處置收入的使用范圍及申請批復權限:
(一)使用范圍:主要用于解決人員工資、事轉企退休人員補貼、企業離休干部統籌金、依法繳納社(醫)保費及稅收等有關稅費、應付債權人的款項(包括集資款)、固定資產的購置、企業補充流動資金、企業改制費用、城鄉基礎設施建設等。
(二)申請使用資金的審批權限:
1.公有資產轉讓的單位申請使用金額在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的,經主管部門和市分管領導(市聯系鎮領導)加具意見,報市公資辦審核,由市分管公有資產的領導審批。
2.公有資產轉讓的單位申請使用金額在1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含500萬元)的,經主管部門和市分管領導(市聯系鎮領導)加具意見,報市政府由相關部門審核后,由市分管公有資產的領導和市長審批。
3.公有資產轉讓的單位申請使用金額在500萬元以上的,經主管部門和市分管領導(市聯系鎮領導)加具意見,報市政府由相關部門和市分管公有資產的領導及市長審核,提交市長辦公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審批。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市財政、審計、物價、監察等部門要加強對公有資產處置行為的監督、審計和檢查,嚴肅財經紀律,杜絕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發生,嚴防公有資產流失。
第二十二條 企業、行政事業單位違反本規定,擅自處理公有資產,或不按規定執行,造成公有資產流失或產生其他嚴重后果的,除依法給予其必要的經濟處罰外,移交紀委、監察部門追究有關人員的紀律和行政責任;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府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臺山市公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規定》(臺府〔2002〕40號)同時廢止。過去市政府出臺的其他相關文件與本辦法不符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暫行辦法未涉及事項或相關事項有新規定的,按國家和省、市適用的規定和辦法執行。
主題詞:經濟管理 公有資產△ 管理 辦法 通知
抄送:市委辦,市人大常委辦,市政協辦,市紀委。
臺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0年1月15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