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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做好清理市直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經營性資產,進一步規范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清理的對象和范圍
經營性國有資產,主要是指市直黨政機關事業單位采用自營、出租、發包、參股、合作等形式經營,從而獲得經濟收益的資產。為了清理資產的完整性,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這次清理還必須包括上次非經營性資產清理過程中未報的非經資產,以及所有的境外資產(包括經營性和非經營性資產)。本次清理的對象和范圍是:
(一)市直黨政機關。包括市委各工作部門、市人大機關、市政府各部門(含政府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市政協機關、市紀委、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
(二)市直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含協會、各類中心等)。
(三)依照或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民團體等單位。
(四)其他已辦理脫鉤手續但仍占用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各類企事業單位。
二、清理工作安排
(一)準備階段(2004年1月2日至2月5日)
1、成立領導機構。成立市清理工作領導小組(下稱領導小組),由市政府常務副市長聶黨權同志擔任組長,市資產管理局、市紀委(市監察局)主要領導擔任副組長,成品由市計劃局、市經貿局、市建設局、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資產管理局、市房產局、市審計局等單位負責同志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簡稱市清理辦),負責日常工作,人員從各成員單位抽調。清查工作結束后,該臨時機構自行取消。
2、宣傳動員。市委、市政府召開清理市直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工作動員大會,傳達有關文件精神,部署有關清查工作。
(二)清理核查階段(2月6日至4月30日)
1、自查和公示(2月6日至3月1日)。市直各單位對2003年度本單位資產以及相關的資產收益進行全面的清查、界定,按照自用、自營、出租、參股、合作、閑置、其他單位占用等類別,填列自查表,并將自查結果在本單位公示,公示時間為5天,各主管部門負責督查其所屬單位公示情況;市清理辦負責督查各主管部門的公示情況。公示結束后,各單位要依照江委辦[2004]1號文有關資產處置原則,提出本單位資產處置書面意見,并于3月1日前將自查表格、公示結果、資產處置書面意見以及承諾書等相關資料報主管部門。
2、清理核實,提出處置方案(3月2日至4月30日)
(1)由各主管部門對所屬單位的自查情況進行抽查核實。要求核查面不低于2/3,并在承諾書上簽章后于4月1日前分批報市清理辦。
(2)市清理辦對報來的資料進行全面審核,并組織檢查小組作重點抽查,抽查面不少于1/3。抽查核實結束后,如發現有單位自查自報情況不真實,有瞞報漏報或弄虛作假以及被舉報等現象,市清理辦可繼續查核。
(3)市清理辦于4月30日前對清理核查經營性資產情況進行分類綜合統計,并按照有關規定和原則提出處置方案,報領導小組審定。
(三)落實處置方案(5月1日至5月31日)
1、領導小組研究、審定處置方案。由領導小組聽取市清理辦關于清理核查情況的匯報,研究、審定各單位經營性資產的處置意見,上報市委、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2、下發處置方案。領導小組根據市委、市政府的決定下發各單位資產處置方案。
3、督促檢查。市清理辦對各單位資產處置方案執行情況進行督查,保證方案落到實處,加強管理。
4、工作總結。市清理辦負責對清理工作進行總結,撰寫專題報告,報市委、市政府。同時各單位也要對本次經營性資產清理進行全面的總結,整理有關數據,建立清理資產工作檔案。
三、工作要求及紀律
(一)各單位要高度重視這次清理工作,單位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要指定一名分管領導專責該項工作,并挑選思想好、業務素質高的同志組成各單位的清理小組,嚴格按照市清理工作的要求依時完成本單位和下屬單位的清理工作。
(二)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要按要求抽調思想好、業務熟、能堅持原則的業務骨干,組成清查工作小組,并按照各自職能對各單位的自查自報材料進行全面審核,其中:市紀委(市監察局)和市計劃局負責有關政策督辦落實;市審計局和市財政局負責財務核查工作;市國土資源局和市房產局、市建設局負責土地房屋權屬核實;市資產管理局和市經貿局負責綜合協調。市清理辦根據審核情況派出檢查小組進行重點抽查,被抽查單位必須積極主動配合。
(三)清理市直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經營性資產工作,是推進黨風廉政建設的一項重要措施,有利于從源頭上杜絕私設小金庫、亂發濫發錢物現象,有利于進一步規范行政事業經營性資產管理,提高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水平與使用效率。各單位要充分認識到開展這項工作的重要性、迫切性。在清理工作中,任何單位不得隱瞞不報,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工作進度,阻撓工作開展。對提供虛假材料或有意隱瞞不報,擅自轉移、轉讓、出賣、變更房地產用途的,一經查出,將由紀檢、監察部門依法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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