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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我市公有資產處置工作的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臺山市公有資產管理實施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有資產是指《臺山市公有資產管理實施辦法》中第一條規定范圍的資產。
第三條 公有資產處置是指單位(包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集體企業,國有、集體資產占控股地位的股份公司和合作、合資企業等,下同)對其占有、使用的公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注銷的一種行為。包括產權轉讓、資產抵押(擔保)、產權處置、無償調出、出售、報廢、報損等。
第四條 審批權限。單位對公有資產中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車輛及價值在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且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設備的處置,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公有資產處置領導小組審批。
上述規定標準以下的審批權限,由主管部門決定。
第五條 申報程序。單位處置公有資產時,應根據不同情況提交必要的文件、證件及資料。屬規定標準以上的資產,首先向主管部門申報,提出申請處置公有資產報告,填報《單位公有資產處置申報表》,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公有資產處置領導小組審批。
第六條 單位處置公有資產后,可憑核準部門的《單位公有資產處置批復書》,作為調整有關資產、資金賬目的依據和原始憑證。
第七條 單位對經批準處置的公有資產,必須獨立聘請、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資產評估,并選擇公開招標轉讓、拍賣轉讓等方式進行交易,交易必須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自愿、平等、等價有償的原則。招標、拍賣不成功的,可采用協議轉讓的方式處置,但成交價不得低于評估價格的90%。
第八條 單位公有資產處置收入屬市財政收入,必須全額轉入市公資辦開設的公有資產收益專戶。
第九條 單位處置公有資產收入上繳后,如需使用該項收入,可向公有資產處置領導小組申請。
第十條 公有資產處置需變更產權的,國土、房產、交警等有關管理部門必須憑市公有資產處置領導小組核發的《變更產權通知書》才能辦理過戶手續。
第十一條 凡違反本規定,擅自處理公有資產,或不按規定執行,造成公有資產流失或有其他嚴重后果的,除依法給予其必要的經濟處罰外,還交由有關部門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臺山市國有資產處置暫行管理規定》(臺府[2001]42號)同時廢止。如今后上級有新規定,則按新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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