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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我市國有企業的監管,使企業在管理上,資產、資金運營中有章可循,達到產權明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目的,市公資辦重新修訂《臺山市市屬國有企業重大事項審批與備案辦法》。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傳真、郵寄或電子郵件方式提出反饋意見,并請留下姓名和聯系方式,以便后續聯系。
1.傳真:0750-5532721 ;
2.電子郵箱:tsgzbrmg@163.com ;
3.通信地址:臺山市臺城橋湖路84號(原外經貿大樓)4樓(郵編529200)。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9年2月11日。
臺山市公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2019年1月10日
臺山市市屬國有企業重大事項審批與備案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我市市屬國有企業的監督管理,維護出資人權益,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378號)、《廣東省省屬企業重大事項審核備案暫行辦法》(粵國資綜合〔2006〕228號)等法律法規及文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政府授權市公有資產管理委員會直接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市屬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重大事項的審批與備案。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事項是指企業的主業定位、財務預決算、投資和擔保、產權轉讓、改制重組、薪酬管理、發展戰略規劃、企業領導人員管理等對國有資產權益有重大影響的行為和事件。
重大事項分為審批事項和備案事項。審批事項須按規定報送批準后方可實施,備案事項為告知事項。
第四條 以下事項為審批事項:
(一)企業發展的重大決策事項,主要包括:
1.企業設立、合并、分立;
2.變更公司形式;
3.解散、申請破產;
4.制定和修改公司(含合資、合作公司)章程;
5.增減注冊資本;
6.重組和改制方案。
(二)重大項目安排事項,主要包括:
1.重要設備和技術引進;
2.采購大宗物資和購買服務;
3.工程建設項目;
4.對外進行股權等投資;
5.融資、擔保、發行公司債券等金融項目。
(三)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主要包括:
1.大額度資金調動和使用;
2.對外大額捐贈、贊助。
(四)市公資辦認為應當報送審核的其他重大事項。
黨的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工作由市公資辦另行規定。
第五條 以下事項為備案事項:
(一)企業的發展戰略;
(二)董事會報告、監事會報告;
(三)財務運作和資金收支情況;
(四)人員編制、內部機構設置、財務管理制度、資產管理制度、管理下屬企業制度;
(五)確需變更的會計政策與會計估計、財務快報、中介機構對年度財務決算的審計報告、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及內部審計工作結果;
(六)涉案金額超過100萬元人民幣的重大法律糾紛案件;
(七)市公資辦要求備案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審批事項須在決策層(含董事會)作出決議后5個工作日內上報,備案事項須在決策層(含董事會)作出決議或事項發生后10個工作日內上報。
第七條 審批事項和備案事項須以正式書面文件形式上報。上報文件主要包括:
(一)事項內容簡介;
(二)決策層(含董事會)決議及會議記錄;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有關事項的解釋和說明;
(五)市公資辦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八條 審批主體對審批事項按出資人職責依法進行合規性審查,主要對重大事項從以下方面進行審查,并根據審查結果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二)是否符合國家、省、江門市及我市產業政策;
(三)是否符合我市國有資產布局與國有經濟結構調整規劃;
(四)決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
(五)是否經可行性研究。
根據需要,審批主體對有關事項進行合理性、可行性審查。
第九條 企業發展的重大決策事項,由市公資辦初審后報市政府審批。
第十條 重大項目安排事項和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涉及金額在5萬元以下(不含5萬元)的重大項目安排事項及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由公司決策層(含董事會)召開會議作出決定執行。
(二)涉及金額5萬元以上(含5萬元)的重大項目安排事項及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由公司決策層(含董事會)會議決議,5日內報市公資辦審批。審批后,金額在100萬元以下(不含100萬元)的,公司應在10日內報主管部門備案;審批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報主管部門備案并由主管部門在10日內報市政府備案。
(三)工資性支出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總經理)審批。
(四)專項資金使用按該專項資金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市公資辦有權對上報的備案事項進行復核和糾正。
第十二條 市公資辦會同相關職能部門不定期對所監管企業重大事項審批備案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檢查結果作為企業年度考核和評價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 未按本辦法上報重大事項,或故意漏報、瞞報重大事項造成公有資產損失的,依法追究企業法定代表人及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四條 市屬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未涉及的須報審批或備案的其他事項,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執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本辦法施行之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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