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文本:臺山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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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7 11:25:29
- 來源: 臺山市司法局
- 發布機構:臺山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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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鏈接:關于印發臺山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的通知
圖解:臺山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
一、修訂背景和必要性
黨的二十大提出要堅持全面依法治國,推進法治中國建設,其中一環便是要扎實推進依法行政。制發行政規范性文件是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能的重要方式,直接關系群眾切身利益,事關政府形象。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是全面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二十大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部署和要求,也是切實保障群眾合法權益,維護政府公信力的需要。
長期以來,我市高度重視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早在1996年就出臺《臺山市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暫行規定》,后分別在2010年、2016 年、2021年三次修訂,不斷完善,形成了現行的《臺山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修訂)》(臺府辦〔2021〕6號)。
近年來,隨著我市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數量增多,對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與監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合法性審核不夠嚴格,公平競爭審查不全面、清理評估不及時等問題依然存在,為進一步推進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的法治化、規范化、標準化、信息化建設,我市急需對現行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制度進行進一步的規范,為此需要對現行的《臺山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修訂)》(臺府辦〔2021〕6號)進行修改。
二、修訂依據
(一)《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37號);
(二)《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77號);
(三)《江門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江府辦〔2022〕2號);
(四)《臺山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修訂)》(臺府辦〔2021〕6號)
(五)《關于印發臺山市2024年度政府規范性文件制定計劃的通知》(臺府辦函〔2024〕112號)。
三、關于主要修訂內容的說明
《臺山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本次修改后內容共有十章,分別為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基本規范,第三章編制計劃,第四章起草,第五章審核(審查)和決定,第六章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發布,第七章備案審查,第八章評估、清理、廢止、修改和延期實施,第九章監督與責任,第十章附則,條款內容共五十八條,條文按照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先后進行設置,對照上級文件規范了一些條款的表述,同時對一些制定程序如修改、廢止和延期進行了增設補充。
修改后的《臺山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對我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流程如下表:
序號 | 工作步驟 | 工作內容 | 對應條文 |
1 | 編制計劃 | 1. 市人民政府實行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計劃制度。各鎮人民政府及部門規范性文件編制年度立規計劃參照本章進行。 2. 市司法局負責對市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的申報項目進行審查,經綜合平衡后,起草市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年度立規計劃,報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后執行。 3.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應在立規計劃簽發后按相關規定及時在市政府門戶網站予以發布。 4. 市人民政府應在立規計劃發布后30日內將立規計劃向江門市司法局報備,具體工作由市司法局會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辦理。 |
第三章(第十七至二十條) |
2 | 起草 | 1.市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一般由負責組織實施的部門起草;涉及多個部門職能或需要多部門共同執行的,可以由兩個以上部門聯合起草,主要實施部門為牽頭起草部門(以下統稱起草單位),也可由部門協商確定或市人民政府指定。 鎮人民政府和部門規范性文件由制定單位指定相關內設股室組織起草。 2.起草規范性文件,涉及其他部門的職責或者與其他部門關系密切的,起草單位應當充分征求其他部門的意見,對存在的不同意見應當充分協商,經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提交市司法局協調。經協調仍不能達成一致的,起草單位應當說明情況和理由,上報市人民政府決策。 規范性文件草案經相關行政機關解決分歧意見并修改完善后,方可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 3. 起草單位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或者新聞媒體等便于社會公眾知曉的途徑公開征求意見,并明確提出意見的方式和期限。 按照本條規定征求意見后,規范性文件的實體內容發生重大修改的,起草單位應當重新征求意見。 4.起草規范性文件,應當履行專家咨詢論證、公平競爭審查、風險評估等程序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
第四章(第二十一條至二十五條) |
3 | 審查(審核) | 1. 部門或鎮人民政府起草的規范性文件,應當經本單位的外聘法律顧問出具法律意見,再由本單位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核,并經行政首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后形成草案。未經外聘法律顧問出具法律意見及本單位法制工作機構審核或經審核不合法且未按本單位法制工作機構意見修改完善的,不得提交行政首長辦公會議審議。 2. 起草單位送審規范性文件,應當按第二十七條規定提交送審材料 3. 市司法局應當自收到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全部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查) 4. 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規范性文件草案經市司法局審核(審查)通過的,送審單位應及時提請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或按規定予以發布;市司法局的審核(審查)意見認為規范性文件草案合法性、可行性、適當性或規范性方面存在問題的,送審單位應當根據審核(審查)意見對規范性文件作出修改或者補充。 5. 鎮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的審核由其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承擔。 |
第五章(第二十六條至三十三條) |
4 | 發布 | 1. 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統一發布,由市司法局統一登記、統一編號。 2. 在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發布前,起草單位應向市司法局申請對規范性文件進行統一編號。 3. 鎮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由其指定內設機構負責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發布工作。 4. 規范性文件的發布載體統一規定為臺山政府網,其刊登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文本為標準文本。規范性文件在《臺山市人民政府公報》與臺山政府網發布的時間不一致的,以臺山政府網發布的時間為準。 5. 未經規定載體統一發布的規范性文件一律無效,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
第六章(第三十四條至三十九條) |
5 | 備案 | 1. 政府規范性文件應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內,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大或其常委會備案。部門規范性文件經市司法局審查同意并在規定載體上統一發布后,不再向本級人民政府報送備案。 2. 市司法局具體承擔鎮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 |
第七章(第四十條至四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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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性文件的廢止、修改和延期 |
1 | 修改 | 規范性文件修改程序按照制定程序執行。 | 第八章(第五十條第一款) |
2 | 廢止 | 廢止規范性文件,應當履行本規定第五章、第六章規定的程序,可以根據實際適當簡化第四章規定的程序。 | 第八章(第五十條第二款) |
3 | 延期 | 1. 有效期屆滿擬繼續實施且不作修改的市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主要實施部門應征求相關單位意見,并按照本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形成草案,送市司法局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簽發。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應在有效期屆滿前完成發布。 2. 有效期屆滿擬繼續實施且不作修改的部門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按照本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形成草案后,由主要負責人簽發,并在有效期屆滿前向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提請發布,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應在有效期屆滿前完成發布。 3. 有效期屆滿擬繼續實施且不作修改的鎮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按照本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形成草案后,由主要負責人簽發,并在有效期屆滿前按規定發布。 4. 規范性文件因行政管理需要僅作文字表述、管理部門名稱調整等不涉及實體內容的簡易修改,按照本條前三款規定執行。 |
第八章(第五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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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臺城街道辦事處、市工業新城管委會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監督管理參照部門規范性文件有關規定執行。
五、文中廢止了《臺山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修訂)》(臺府辦〔2021〕6號發布)、《臺山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公布辦法》(臺府辦〔2022〕13號)兩個以前的關聯文件。
聯 系 人:臺山市司法局林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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