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鏈接:臺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臺山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的通知
一、修訂背景和必要性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科學、民主、依法決策。2019年4月,國務院頒布《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2021年9月,省政府頒布《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
《臺山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自2019年施行以來,對提高我市重大行政決策的質量和效率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已有部分內容不符合新形勢新要求。為做好新舊政策銜接,進一步完善我市重大行政決策的體制機制,有必要對我市相關制度進行修訂。
《臺山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以規范重大行政決策程序為重要抓手,對推進行政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將起到“以點帶面”的杠桿和牽引作用,有利于加快推進我市法治政府建設進程,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二、修訂依據
(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
(二)《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
(三)《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
(四)《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粵府令第288號,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五)《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聽證規定》(粵府令第303號,2024年1月1日施行)
(六)《江門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江府〔2022〕29號,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三、主要內容
《規定》內容共有十一章,分別為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決策啟動,第三章公眾參與,第四章專家論證,第五章風險評估,第六章合法性審查,第七章集體討論,第八章決策公布與歸檔,第九章決策執行與實施后評估,第十章法律責任,第十一章附則共七十六條。主要內容包括以下七個方面:
(一)關于決策主體范圍。《規定》明確了決策機關包括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含市工業新城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參照執行。
(二)關于決策事項范圍。《規定》采取列舉、目錄管理和公開相結合的方式規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范圍,允許決策機關在列舉的事項范圍內,根據本地實際和職責權限,確定具體適用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范圍目錄和年度目錄,并向社會公布,保證決策機關能夠自主地、實事求是地確定目錄,也便于接受社會公眾監督。同時,也規定了決策事項的例外情形,對財政政策、政府立法決策以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等其他事項的決策程序,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從其規定。
(三)關于決策啟動。決策啟動是源頭,把決策動議環節納入法治化軌道,有助于遏制草率啟動決策、上馬項目,減少行政和財政資源浪費。為此,《規定》在參考上位法體例的基礎上,將“決策啟動”作為第二章,主要明確決策建議研究論證單位和決策承辦單位,并對決策建議書內容以及決策承辦單位起草決策草案提出了具體要求。
(四)關于決策法定程序。決策法定程序包括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五個環節。
1.公眾參與是民主決策的重要體現。《規定》要求,對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事項,應當廣泛聽取社會公眾意見,具體方式方法應當根據決策事項根據決策事項的性質類別、復雜程度、影響范圍、社會關注度等因素進行選擇,并對公開征求意見的內容、聽證會的召開和程序、公眾參與反饋等作出明確規定。
2.專家論證是科學決策的重要體現。《規定》要求,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應當開展咨詢論證。起草過程中,我們結合廣東省和江門市重大行政決策專家咨詢論證相關規定,對專家論證制度作了細化規定。
3.風險評估是防范決策風險、減少決策失誤的重要舉措,能夠保證決策者在全面清醒認識決策負面影響的基礎上進行決策。《規定》堅持風險可控作為決策標準,由決策承辦單位或者決策機關指定的有關單位開展風險評估;經評估認為風險不可控的,不得決策,或者調整決策方案,確保風險可控后再行決策。
4.合法性審查是依法決策的重要保障。《規定》明確合法性審查為決策必經程序,規定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決策機關討論。《規定》還明確了合法性審查應當提交的材料、審查方式、審查期限和審查內容,規定負責合法性審查的部門應當出具審查意見,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合法性審查意見作相應處理。
5.集體討論決定是民主決策的重要內容。《規定》明確集體討論決定為決策必經程序。集體討論決定是民主集中制的體現,既強調決策事項應當經決策機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等法定形式審議討論,又堅持首長負責制,規定由行政首長在集體討論的基礎上作出決定。《規定》還明確了集體討論應當提交的材料、提交討論的流程、列席單位等內容。
(五)關于決策公布與歸檔。《規定》明確重大行政決策通過后,除依法不予公開的情形外,決策機關應當及時在本級人民政府公報和政府網站以及在本行政區域內發行的報紙等途徑公布、同步開展解讀以及做好歸檔工作。
(六)關于決策執行與實施后評估。為了保證決策執行、及時發現決策偏差、提高決策糾錯效果,《規定》明確了對決策執行單位的要求,確定了決策執行監督和決策執行中止與調整程序,對決策實施后評估制度作了具體規定,明確了評估對象、評估主體、評估程序及內容、評估結果運用等內容。
(七)關于法律責任。《規定》嚴格決策責任追究,規定決策機關應當建立重大行政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并對決策過程中的各類主體,包括決策機關、決策承辦單位、決策執行單位、受委托單位等,分別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文中廢止了《臺山市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程序規定》(臺府辦〔2021〕1號發布)這一關聯文件。
五、實施時間
《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聯系人:臺山市司法局郭小姐;電話:0750-5555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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