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府〔2024〕15號
TSFG2024006
廣海灣經濟開發區、市工業新城管委會,各鎮(街)政府(辦事處),市直各單位,上級駐我市有關單位:
現將《臺山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司法局反映。
臺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1日
臺山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堅持和加強黨對重大行政決策的全面領導,健全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規范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提高重大行政決策質量和效率,明確決策責任,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聽證規定》《江門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含市工業新城管委會)(以下統稱決策機關)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調整程序,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重大行政決策包括以下事項:
?。ㄒ唬┲贫ㄓ嘘P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包括教育、就業、醫療衛生、住房保障、社會保障、文化體育、產品質量監管、食品藥品安全、交通管理、公共安全、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
?。ǘ┲贫ń洕蜕鐣l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劃,包括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重點專項規劃等;
?。ㄈ┲贫ㄩ_發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包括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傳統村落、風景名勝區、縣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不可移動文物等文化資源;
?。ㄋ模Q定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包括經濟社會發展、生態環境保護、民生保障等方面具有重大影響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
(五)決定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包括制定或者調整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確定或者調整重大社會保障收費和待遇標準等。
法律、行政法規對前款規定事項的決策程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財政政策、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決策不適用本規定。執行上級既定決策部署、未加具貫徹意見轉發上級文件所作出的決定不適用本規定。
決策機關可以根據本條第一款規定,結合職責權限和本地實際,確定決策事項目錄、標準,經同級黨委(黨組)同意后向社會公布。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應當明確決策事項的名稱、承辦單位、計劃完成時間等。
決策事項目錄、標準實行動態管理,根據實際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未列入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但符合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范圍和標準的事項,應當執行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
第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發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把黨的領導貫徹到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出臺前應當由市政府黨組按照《中國共產黨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條例》等規定,向市委請示報告。
第五條 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科學、民主、依法決策的原則,依法履行法定程序。
第六條 決策機關辦公機構負責本單位重大行政決策工作的統籌協調。
市司法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重大行政決策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決策機關相關部門(機構)按照職責權限負責重大行政決策草案起草、論證、評估和決策執行等工作。
第七條 決策機關應當對開展重大行政決策工作所需經費予以保障。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依法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屬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范圍或者應當在出臺前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上級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重大行政決策的監督。審計機關按照規定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監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對重大行政決策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或者建議。
第九條 重大行政決策情況應當作為考核評價決策機關及其領導人員的重要內容,納入法治政府建設指標體系,作為法治政府建設年度督察(依法行政考評)的內容。
第二章 決策啟動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所屬部門、派出機關、派出機構(以下統稱市人民政府所屬部門)或者下一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身職責和全市重點工作,對屬于本規定第三條所列范圍的事項提出重大行政決策建議。
決策機關領導人員可以在工作中提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建議。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可以通過建議、提案等方式提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建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決策機關、決策相關職能部門等有關單位提出決策事項建議。
第十一條 市司法局負責匯總審核各方面提出的市人民政府年度重大行政決策建議項目,形成目錄建議稿并提交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二條 各鎮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所屬部門應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司法局報送下一年度的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建議項目。
市政府辦公室應在每年12月底前將收集的決策機關領導人員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建議發送市司法局。
市司法局應于每年12月底前通過臺山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征集下一年度的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項目建議。
有關單位報送建議項目前,應經本單位領導班子集體討論同意。
第十三條 決策機關所屬部門(機構)或者下一級人民政府向決策機關提出決策事項建議應當提交書面建議書。建議書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一)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二)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
(三)擬解決的主要問題;
(四)擬采取的主要措施;
?。ㄎ澹┢渌嚓P材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建議的,可以只提出事項名稱、法律法規依據和主要理由。
第十四條 對各方面提出需由決策機關作出決定的決策事項建議,依照下列規定進行研究論證后,由決策機關辦公機構報請決策機關決定是否啟動決策程序:
(一)上級機關提出要求或者決策機關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的,由決策機關辦公機構交有關單位研究論證;
?。ǘ└麈側嗣裾蚴腥嗣裾鶎俨块T提出市人民政府決策事項建議的,由提出建議的單位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論證;
?。ㄈ┤舜蟠?、政協委員等通過建議、提案等方式提出的決策事項建議,由建議、提案承辦單位研究論證;
?。ㄋ模┕瘛⒎ㄈ?、其他組織提出的書面決策事項建議,由收到建議的單位或者建議內容涉及的單位研究論證。
建議內容涉及的研究論證單位不明確的,由決策機關辦公機構研究并報決策機關確定。
第十五條 決定啟動決策程序的,決策機關應當明確決策事項的承辦單位(以下稱決策承辦單位)和辦理期限,由決策承辦單位負責擬訂決策草案和履行相關決策程序等工作;決策事項涉及兩個或以上單位職責的,應當明確牽頭的決策承辦單位。
第十六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要求,擬訂決策草案:
?。ㄒ唬V泛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全面準確掌握有關信息、充分協商協調;
(二)全面梳理與決策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使決策草案合法合規、與有關政策相銜接;
(三)根據需要對決策事項涉及的人財物投入、資源消耗、環境影響等成本和經濟、社會、環境效益進行分析預測。
起草專業性較強的決策草案,可以吸收相關領域的專家參與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關專家、教學科研單位、社會組織起草。
有關方面對決策事項存在較大分歧,需要進行多方案比較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擬訂兩個以上備選方案,對不同方案的優劣進行說明,并提出傾向性意見。
第十七條 決策草案應當包括決策目標、工作任務、措施方法、時間步驟、制定依據等內容,并附決策草案擬訂說明、與決策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第三章 公眾參與
第十八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采取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及特定群體參與的方式充分聽取意見,依法不予公開的決策事項除外。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結合決策事項的性質類別、復雜程度、影響范圍、社會關注度等因素,采取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書面征求意見、聽證會、座談會、實地調研、社會調查、網絡平臺互動、與特定群體進行溝通協商等方式廣泛征詢、充分聽取社會公眾及利害關系人意見,并反饋意見處理情況。
第十九條 決策事項涉及有關單位職責,或者與其關系緊密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與其充分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當向決策機關說明爭議的主要問題、有關單位的意見、決策承辦單位的意見和理由、依據。
決策事項涉及婦女、兒童、老年人或者殘疾人等特定群體利益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與相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以及群眾代表進行溝通協商,充分聽取相關群體的意見建議。
決策事項與企業生產經營密切相關,可能對企業切身利益或者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應當在決策前通過座談會、實地調研、問卷調查等方式,充分聽取相關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并按照有關規定聽取企業家意見。
決策承辦單位可以根據決策事項內容和實際需要,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有關基層組織的意見建議。
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問題,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及時、準確發布有關信息,并可以通過新聞發布會、媒體訪談、專家解讀等方式進行解釋說明。
第二十條 決策機關應當充分利用政府網站加強公眾參與網絡平臺建設,集中發布信息、征求意見、反饋情況,并通過社交媒體、移動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途徑拓展公眾參與渠道,增強與社會公眾的交流互動。
第二十一條 通過向社會發布草案或征求意見稿方式征求意見的,公示內容應包括決策事項名稱、決策草案(征求意見稿)、起草決策的依據和理由,公眾反映意見建議方式、渠道和時間,收件地址(含郵箱、傳真號)和收件人以及其他應公示的內容。公開草案或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重大行政決策草案(征求意見稿)通過以下一種或多種途徑向社會公開:
(一)政府門戶網站;
?。ǘ﹫罂?、廣播、電視等;
?。ㄈ┬侣劙l布會;
?。ㄋ模┱珗笠约罢k公區、公共圖書館設立的政府信息公示欄;
?。ㄎ澹┕娭獣缘钠渌d體。
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是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征求意見的首選平臺,應開設意見征集專欄,規范發布意見征集和意見采納情況信息。
第二十二條 因情況緊急等需要縮短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在公告中說明依據和理由,并在草案起草中說明對縮短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的依據和理由作專門闡述。決策機關辦公機構或負責合法性審查的機構審查認為其依據和理由不充分的,將決策草案及其請示件退回決策承辦單位,要求其重新按規定公開征求意見。
第二十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較大分歧的,可以召開聽證會。聽證程序按照國家、省和江門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以座談會形式征求公眾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邀請與決策事項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代表以及相關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行業專家學者參加,一般于座談會召開的5個工作日前將座談會材料送達與會代表。
座談會中,對與會代表提出的書面或口頭建議意見,決策承辦單位應如實逐條做好收集、記錄,并制作會議記錄,交與會代表審閱后簽字確認。
對收集、記錄的建議意見,應逐條進行分析,形成書面報告,連同決策草案一并提交決策機關審議。
第二十五條 以實地調研方式征求公眾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選取與決策事項密切相關、真實反映實際情況或者施行效果、具有決策參考意義的考察地點和對象,深入一線和基層,并形成書面調研報告。
第二十六條 以社會調查方式征求公眾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可以委托無利害關系的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第三方專業機構組織社會調查應當遵守有關保密規定,并形成書面調查報告。
第二十七條 以網絡平臺互動方式聽取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明確決策事項聽取意見的主要內容、意見提交期限和方式等。
第二十八條 除以上規定方式之外,決策承辦單位可以采取其他適當便捷的方式,擴大公眾知悉范圍,運用社交媒體、移動互聯網等信息網絡拓展公眾參與渠道,激發公眾參與的熱情和積極性,實現公眾參與決策常態化。
第二十九條 對社會公眾提出的合法合理意見建議,決策承辦單位應當予以采納;對不予采納的意見建議,應當說明理由,形成公眾參與反饋意見采納情況。
第三十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在征求社會公眾意見期限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將公眾參與反饋意見采納情況通過政府網站等方式向社會公開,公眾反饋意見數量較多、涉及事項較復雜的,經決策承辦單位主要負責人同意,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
公眾參與反饋意見采納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妳⑴c基本情況;
?。ǘ┓答佉庖娂安杉{情況匯總表;
?。ㄈ┬枰f明的其他情況。
決策承辦單位公示社會公眾參與反饋意見采納情況時,應注意保護相關單位和人員的隱私。
第三十一條 決策承辦單位向決策機關提交重大行政決策草案時,應當同時附上征求公眾意見網頁截圖及公眾反饋意見采納情況。
第四章 專家論證
第三十二條 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相關領域的專家或者專業機構,對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等開展咨詢論證。
第三十三條 決策承辦單位組織專家、專業機構論證,可以采取召開論證會、書面咨詢意見、委托咨詢論證等方式。
選擇專家、專業機構,應當堅持專業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選擇持不同意見的專家、專業機構,不得選擇與決策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專家、專業機構。
決策承辦單位召開論證會的,應當提前7日向參與論證的專家、專業機構提供決策草案、草案說明、論證重點以及相關材料。
第三十四條 專家、專業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科學地提出論證意見,對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依法履行保密義務,并對提出的論證意見負責;提供書面論證意見的,應當有專家署名、專業機構蓋章。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支持其獨立開展工作,不得提出傾向性意見或者暗示。
第三十五條 專家、專業機構參與重大行政決策咨詢論證工作,可以向決策承辦單位申請查閱有關參考資料。
決策承辦單位邀請專家、專業機構參與重大行政決策咨詢論證工作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支付咨詢費。
第三十六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專家論證意見進行匯總整理、分析研究,形成專家論證報告。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將專家、專業機構提出的咨詢論證意見和建議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參考,對合理可行的予以采納,對不予采納的意見和建議,應當說明理由。
第三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建立專家庫,未建立專家庫的,決策承辦單位可以從省、江門市設立的重大行政決策咨詢論證專家庫中選取專家。
第五章 風險評估
第三十八條 決策事項可能對國家安全、政治安全、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生態環境等造成不利影響的,決策承辦單位或者決策機關指定的有關單位應當進行風險評估,或者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開展第三方評估。
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等專項風險評估的決策事項,按照相關規定執行。按照相關規定已對有關風險進行評價、評估,且情況未發生重大變化的,不作重復評估。
第三十九條 風險評估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span>一)制定評估工作方案。明確評估目的、對象、內容、標準、步驟、方法和時限等;
(二)充分聽取意見。采取輿情跟蹤、抽樣調查、重點走訪、會商分析和召開座談會等方式,充分聽取有關單位、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ㄈ┤娣治稣撟C。對收集的相關資料進行綜合分析研究,全面查找風險源、風險點,運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等方法,對決策可能引發的各種風險進行科學預測、綜合研判;
(四)根據評估情況相應確定風險可控程度;
?。ㄎ澹┬纬娠L險評估報告。
第四十條 風險評估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u估事項和評估過程;
?。ǘ┰u估方法和評估依據;
(三)各方意見及其采納情況;
(四)決策可能引發的風險;
?。ㄎ澹╋L險評估結論和對策建議;
?。╋L險防范措施和處置預案。
第四十一條 風險評估結果應當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
決策機關認為決策事項風險可控的,可以作出決策,并應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措施;認為風險不可控的,在采取調整決策草案等措施確保風險可控后,可以作出決策;認為風險不可控,且采取相應措施仍不能將風險調整至可控的,應當暫停或者終止決策。
第六章 合法性審查
第四十二條 決策承辦單位集體討論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草案前,應由本單位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對決策草案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本單位集體討論。
經決策承辦單位集體討論通過后的市人民政府決策草案,在提請市人民政府討論前,應當送請市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不得以征求意見、會簽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查程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市司法局提出審查的傾向性意見要求。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草案未經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市人民政府討論。
市人民政府所屬部門以自身名義作出、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工作由其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承擔,市司法局不承擔該單位的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
第四十三條 決策承辦單位送請決策機關負責合法性審查的部門(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時,應當提交以下資料,并對其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ㄒ唬Q策草案和起草說明;
(二)決策事項制定的法律、法規、規章等依據;
?。ㄈ┞男泄妳⑴c、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程序的,提交已履行相關程序的材料,同時報送社會公眾意見采納情況、專家論證意見采納情況、風險評估報告等有關材料;沒有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程序的,提交未履行相關程序的說明;
(四)決策草案涉及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提供公平競爭審查有關材料;
?。ㄎ澹┢渌枰獔笏偷挠嘘P材料。
屬于市人民政府決策事項的,還應提交決策承辦單位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的書面合法性審查意見以及決策承辦單位集體討論決策草案的材料。
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負責合法性審查的部門(機構)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補充。
第四十四條 負責合法性審查的部門(機構)在合法性審查過程中,應當組織法律顧問、公職律師提出法律意見。必要時,可以要求決策承辦單位解釋說明、組織咨詢論證或者補充完善有關程序。
法律顧問、公職律師與決策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
第四十五條 合法性審查內容包括:
(一)決策事項是否符合決策機關的法定權限;
?。ǘQ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關法定程序;
?。?/span>三)決策內容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 送請合法性審查,應當保證必要的審查時間,一般不得少于7個工作日。補充材料、征求意見、咨詢論證的時間不計入合法性審查期限。
第四十七條 負責合法性審查的部門(機構)應當及時提出合法性審查意見,并對合法性審查意見負責;對國家和省尚無明確規定的探索性改革決策事項,可以明示法律風險,提交決策機關討論。
第四十八條 負責合法性審查的部門(機構)認為決策草案形成程序或內容存在合法性方面問題的,送審單位應當根據審核意見進行必要的調整或者補充。
對審核意見有異議的,送審單位可以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向負責合法性審查的部門(機構)提出具體意見及理由,負責合法性審查的部門(機構)應在收到異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研究并作出書面回復意見。送審單位與負責合法性審查的部門(機構)經協商溝通就有關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送審單位可向決策機關申請復核。
第七章 集體討論
第四十九條 決策承辦單位提請決策機關討論決策草案,應當向決策機關辦公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嵴垱Q策機關討論決定的請示;
?。ǘQ策草案及起草說明;
?。ㄈQ策事項制定的法律依據和政策依據;
(四)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程序的,提交已履行相關程序的材料,同時報送社會公眾意見采納情況、專家論證意見采納情況、風險評估報告等有關材料;
?。ㄎ澹Q策草案涉及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的,同時提供公平競爭審查有關材料;
?。Q策機關負責合法性審查的部門(機構)出具的書面合法性審查意見;
(七)其他與決策事項相關的材料。
屬于市人民政府決策事項的,還應提交決策承辦單位經集體討論同意上報決策草案的會議記錄或會議紀要;
決策承辦單位提交的材料不齊全的,決策機關辦公機構應當要求決策承辦單位及時補齊。
第五十條 決策事項應當經決策機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或者行政首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未經集體討論的,不得作出決策。
第五十一條 決策機關辦公機構經對決策承辦單位提交的決策事項草案等材料進行審查后,認為可以提交決策機關討論決定的,應當將決策事項草案及相關材料報決策機關分管負責人審核后,由決策機關行政首長決定提交決策機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或者行政首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決策機關辦公機構認為不能提交決策機關討論決定的,經請示決策機關行政首長或者分管負責人同意后,退回決策承辦單位,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五十二條 決策機關集體討論決定決策事項時,決策機關辦公機構、決策承辦單位、負責合法性審查的部門(機構)負責人應當列席會議,其他與決策事項相關的單位負責人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列席會議。
第五十三條 決策機關集體討論決策事項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決策承辦單位就該決策事項的有關情況作出說明;
?。ǘh組成人員充分發表意見;
(三)經行政首長同意,列席人員發表意見;
?。?/span>四)行政首長最后發表意見,在集體討論的基礎上對決策草案作出決定。行政首長擬作出的決定與會議組成人員多數人的意見不一致的,應當在會上說明理由。
參會人員未發表意見的,視為同意。
參加會議人員的意見、會議討論情況和決定應當如實記錄,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載明。
第五十四條 決策草案暫緩審議或者修改后再次提請審議的,從作出暫緩或者修改決定之日起,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超過期限未再次提請審議的,終止決策程序。
第八章 決策公布與歸檔
第五十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通過后,除依法不予公開的情形外,決策機關應當及時在本級人民政府公報和政府網站以及在本行政區域內發行的報紙等途徑公布重大行政決策。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同步組織開展解讀,充分利用各種媒介,圍繞政策制定背景、主要措施等方面,多角度、全方位闡釋政策,及時發布權威解讀。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行政決策,應當說明公眾意見、專家論證意見的采納情況,通過新聞發布會、接受訪談等方式進行宣傳解讀。
第五十六條 決策機關應當建立重大行政決策過程記錄和材料歸檔制度,由決策承辦單位將履行決策程序形成的記錄、材料及時完整歸檔。
第九章 決策執行與實施后評估
第五十七條 決策機關應當根據法定職責明確重大行政決策具體執行單位(以下簡稱決策執行單位)。決策執行單位應當制定重大行政決策的具體執行方案,全面、及時、正確執行決策,確保執行的質量和進度,跟蹤執行效果,并適時向決策機關報告決策執行情況。
第五十八條 決策機關應當根據決策內容和工作部署,采取跟蹤檢查、督促催辦等措施,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有關單位在對重大行政決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時,發現決策存在問題的,應當及時向決策機關反饋,并提出改進建議。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發現決策執行存在問題的,可以通過建議、提案等方式向決策機關提出意見建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重大行政決策及其執行存在問題的,可以通過信件、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決策機關或者決策執行單位提出意見建議。
第五十九條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未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變更或者停止執行。
第六十條 決策執行單位發現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決策執行中發生不可抗力等嚴重影響決策目標實現的,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較多意見的,應當及時向決策機關報告。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應當依照本規定履行決策機關集體討論等相關法定程序;情況緊急的,決策機關行政首長可以先決定中止執行,但是必須記錄在案,并于事后在決策機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上說明理由。
第六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策機關應當組織決策后評估,并確定承擔評估具體工作的單位(以下簡稱評估單位):
?。ㄒ唬┲卮笮姓Q策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或者其他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ǘ┲卮笮姓Q策實施后明顯未達到預期效果;
?。ㄈ┕瘛⒎ㄈ嘶蛘咂渌M織提出較多意見;
?。ㄋ模Q策機關認為有必要。
評估單位可以自行開展或者委托專家、專業機構、社會組織(以下稱受委托評估機構)開展決策后評估,但不得委托決策作出前承擔主要論證評估工作的專家、專業機構和社會組織進行評估。
對于實施周期較長的重大行政決策,評估單位或者受委托評估機構可以開展階段性決策后評估。
第六十二條 重大行政決策后評估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決策實施的基本情況;
?。ǘQ策實施的成本與經濟社會效益分析;
?。ㄈQ策實施在特定對象中的接受程度;
?。ㄋ模Q策實施帶來的近期效果和長遠影響;
?。ㄎ澹Q策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主要原因。
第六十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后評估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ㄒ唬┏闪⒃u估小組。評估小組由評估單位或者受委托評估機構的相關人員組成,吸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人民團體、基層組織、社會組織等參與。
(二)制訂評估方案。評估方案主要包括評估目的、評估對象與內容、評估標準與方法、評估步驟與時間安排、經費預算、組織保障等。
?。ㄈ╅_展調查研究。調查決策實施情況,收集決策相關信息,以及與決策實施有關的行政機關及其他相關單位、利害關系人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
(四)形成評估報告。對收集的有關資料進行綜合分析研究,形成評估報告。
第六十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后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u估工作的基本情況;
(二)評估內容,包含決策實施的基本情況、決策目標實現程度等;
(三)決策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原因分析、繼續實施的潛在風險及改進對策;
?。ㄋ模Q策事項延續、調整或者終結的建議;
?。ㄎ澹┢渌枰f明的問題。
第六十五條 開展決策后評估,應當全面調查了解重大行政決策的實施情況,運用科學的方法和技術手段收集、分析和研究相關資料,及時進行分類整理,客觀全面地作出評估。
與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有關的行政機關以及其他相關單位應當按照評估單位的要求,提供與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有關的材料和數據,協助做好決策后評估工作。
第六十六條 決策后評估結果應當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繼續實施、調整、中止或者終止執行的重要依據。
決策機關根據決策后評估報告的建議對決策作出重大調整的,應當經決策機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或首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第六十七條 對重大行政決策后評估報告關于完善有關配套制度、改進行政管理工作的建議,有關行政機關應當予以重視并認真研究處理。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八條 決策機關違反本規定的,由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對決策機關行政首長、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決策機關違反本規定造成決策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當及時作出決策而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應當倒查責任,實行終身責任追究,對決策機關行政首長、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決策機關集體討論決策草案時,有關人員對嚴重失誤的決策表示不同意見的,按照規定減免責任。
第六十九條 決策承辦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決策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履行重大行政決策程序的;
?。ǘ┰诼男兄卮笮姓Q策程序中失職瀆職、弄虛作假的。
第七十條 決策執行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決策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ㄒ唬Q策機關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以及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決定,拒不執行、推諉執行或者拖延執行的;
?。ǘ﹫绦兄邪l現重大問題瞞報、謊報、漏報的。
第七十一條 受委托的專家、專業機構、社會組織違反職業道德或者本規定的,由決策承辦單位或者決策機關指定的有關單位、評估單位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造成嚴重后果的,有關機關應當取消其決策參與資格,依法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十二條 有關人員在重大行政決策過程中違反保密規定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七十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同時屬于行政規范性文件等其他需要履行特定程序事項的,相關程序應當按照規定一并履行,程序相同的,可以不再重復履行。
第七十四條 鎮(街)政府(辦事處)作出、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程序,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七十五條 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上級文件對行政機關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調整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杜_山市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程序規定》(臺府辦〔2021〕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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