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讀:【已廢止】關于《臺山市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程序規定》的政策解讀
圖解:【已廢止】臺山市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程序規定
臺府辦〔2021〕1號
TSFG2021001
廣海灣經濟開發區、產業轉移工業園管委會,各鎮(街)政府(辦事處),市有關單位:
《臺山市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程序規定》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司法局反映。
臺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月3日
臺山市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程序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程序,推進決策民主化、科學化,增強決策透明度,保障公眾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根據《廣東省法治政府建設指標體系(試行)》《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聽證規定》《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我省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中共臺山市委 臺山市人民政府貫徹執行〈廣東省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6-2020年)〉〈法治廣東建設第二個五年規劃(2016—2020年〉實施意見》《臺山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規定。
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重大行政決策,是指國務院《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臺山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臺府辦〔2019〕11號)規定的屬于重大行政決策范圍的有關事項。
本規定所稱公眾參與,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重大行政決策制定和實施過程中,依法獲取相關信息,參與調查論證、發表意見和建議、監督決策實施等活動。
第四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重大行政決策草案涉及事項對公眾利益影響的范圍和程度,以合法適當的形式廣泛征詢、充分聽取社會公眾及利害關系人意見,并反饋意見處理情況。
第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公開征求意見:
(一)決策事項涉及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以及按照有關規定不對外公開的信息;
(二)發生自然災害或者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突發事件,需要市政府立即作出處理決定;
(三)上級黨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決定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工作,應當遵循依法、有序、公開、便利的原則,切實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
第七條 市政府辦公室負責統籌、協調推進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工作,會同市司法局指導、監督決策承辦單位履行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程序。
第八條 人大、政協、監察等機關依法對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工作進行監督。
鼓勵新聞媒體、社會公眾對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工作開展監督。
第二章 參與主體
第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參與重大行政決策,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第十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決策事項需要,綜合考慮居住地域、從事職業、參與能力、受影響程度等因素,組織包括利益相關方在內的公眾參與重大行政決策,確保參與主體的廣泛性、針對性和專業性。
第十一條 涉及社會普遍關注且專業性較強的問題,可以通過遴選公眾代表的形式參與重大行政決策。
公眾代表在自愿報名或者組織推薦的基礎上,由決策承辦單位按照下列條件遴選確定:
(一)年滿十八周歲、一般不超過六十五周歲,身體健康;
(二)具備與決策事項相應的專業知識或者熟悉相關情況;(三)具有較強社會責任感,能客觀、真實地反映意見和建議;
(四)具有一定的調查研究、分析論證能力;
(五)根據決策事項需要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公眾參與重大行政決策,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詢問決策事項相關情況;
(二)查閱有關文件;
(三)發表意見和建議;
(四)監督參與事項辦理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公眾參與重大行政決策,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規定的要求參與決策活動;
(二)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地發表意見和建議;
(三)遵守保密規定、約定,不以任何形式發布保密信息;
(四)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不得對國家、政府、組織和個人進行惡意攻擊;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公眾參與決策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規定,結合決策事項的性質類別、復雜程度、影響范圍、社會關注度等因素,確定公眾參與方式。
公眾參與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向社會公開發布草案或征求意見稿、舉行聽證會、召開座談會、問卷調查、實地調研等方式。
第十五條 通過向社會發布草案或征求意見稿方式征求意見的,公示內容應包括決策事項名稱、決策草案(征求意見稿)、起草決策的依據和理由,公眾反映意見建議方式、渠道和時間,收件地址(含郵箱、傳真號)和收件人以及其他應公示的內容。公開草案或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的期限不少于30日。重大行政決策草案(征求意見稿)通過以下一種或多種途徑向社會公開:
(一)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二)報刊、廣播、電視、微博、微信等;
(三)新聞發布會;
(四)市人民政府公報以及政府辦公區、公共圖書館設立的政府信息公示欄;
(五)公眾知曉的其他載體。
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是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征求意見的第一平臺,應開設意見征集專欄,規范發布意見征集和意見采納情況信息。報刊、廣播、電視、微博、微信等信息公開載體也應按工作需要,做好重大行政決策意見征集及意見采納情況欄目的設置和規范應用。
第十六條 因情況緊急等需要縮短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在公示公告說明依據和理由,并在草案起草說明對縮短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的依據和理由作專門闡述。市政府辦公室、市司法局審查認為其依據和理由不充分的,可以將決策草案及其請示件退回決策承辦單位,要求重新按規定公開征求意見。
第十七條 需要組織聽證的重大行政決策應當按照《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聽證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以座談會形式征求公眾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邀請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行業專家學者以及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代表參加,并于座談會召開的5個工作日前將決策方案及起草說明送達與會代表。
座談會中,對與會代表提出的書面或口頭建議意見,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逐條做好收集、記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在座談會結束后制作會議記錄,交與會代表審閱后簽字確認。
對收集、記錄的建議意見,應逐條進行分析,形成書面報告,連同決策草案一并提交決策機關審議。
第十九條 實行文化教育、醫療衛生、資源開發、環境保護、社會保障、公用事業等重大民生決策事項民意調查制度。
以民意調查方式征求公眾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委托具備資質條件的第三方調查研究機構組織開展,并形成書面調查報告。
第二十條 以實地調研方式征求公眾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選取與決策事項密切相關、真實反映實際情況或者施行效果、具有決策參考意義的考察地點和對象,深入一線和基層,并形成書面調研報告。
第二十一條 除以上規定方式之外,決策承辦單位可以采取其他適當便捷的方式,擴大公眾知悉范圍,運用社交媒體、移動互聯網等信息網絡拓展公眾參與渠道,激發公眾參與的熱情和積極性,實現公眾參與決策常態化。
第四章 公眾參與反饋意見的處理
第二十二條 對社會公眾提出的合法合理意見建議,決策承辦單位應當予以采納;對不予采納的意見建議,應當說明理由,形成公眾參與反饋意見采納情況。
第二十三條 決策承辦單位向市人民政府提交重大行政決策草案時,應當同時附上征求公眾意見網頁截圖及公眾反饋意見采納情況。
第二十四條 未按照本規定提供公眾參與決策有關材料的,市政府辦公室應通知決策承辦單位限期補充,未及時補充提供的,一律將決策草案及其請示件退回決策承辦單位,不得提請市人民政府審議和作出決策。
第二十五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在重大行政決策草案正式印發后5個工作日內,將公眾參與反饋意見采納情況通過政府網站等方式向社會公開,公眾反饋意見數量較多、涉及事項較復雜的,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
公眾參與反饋意見采納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眾參與基本情況;
(二)反饋意見及采納情況匯總表;
(三)需要說明的其他情況。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不屬于行政機關重大行政決策范圍的其他行政決策,需要公眾參與的,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公眾參與程序,按照《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臺山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督促、指導與考核機制,將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的落實情況納入法治政府建設和績效考核。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2021年2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2月3日。
聯系人:郭小姐,聯系電話:0750-5555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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