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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解讀:【已失效】臺山市海洋休閑漁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圖文解讀:【已失效】臺山市海洋休閑漁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已失效】關于印發《臺山市海洋休閑漁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鎮(街)政府(辦事處),市有關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臺山市海洋休閑漁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臺山市農業農村局
2023年4月30日
臺山市海洋休閑漁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依據。為加強我市海洋休閑漁船安全生產管理,防止和杜絕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保障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廣東省漁港和漁業船舶管理條例》《廣東省漁業船舶安全生產管理辦法》《廣東省休閑漁業管理辦法》等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本定義。本辦法所稱海洋休閑漁船,是指以休閑娛樂為目的,用于從事海上觀光、娛樂性垂釣等休閑活動的海洋漁業船舶。
第三條適用范圍。在臺山市所轄海域從事海洋休閑漁船經營服務的單位、船舶和船員的安全生產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基本原則。在臺山市所轄海域從事海洋休閑漁船經營服務,應當將保護人民生命安全擺在首位,樹牢安全發展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從源頭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
第五條 責任體系。海洋休閑漁船所有者、經營服務單位承擔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海洋休閑漁船的船長承擔安全生產直接責任;各有關部門及沿海各鎮政府分別依法承擔監管責任。
第六條 管理體制。市政府指導全市海洋休閑漁船安全生產工作,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海洋休閑漁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市農業農村局及市海洋綜合執法大隊負責海上休閑漁船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休閑漁船安全生產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發生屬于上級部門派駐我市的機構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時,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及時通知該部門處理。
沿海各鎮政府應履行屬地監管責任,依照本辦法加強對海洋休閑漁船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檢查,協助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七條 行業組織。市農業農村局負責指導、協調成立臺山市海洋休閑漁業合作組織。
臺山市海洋休閑漁業合作組織應按照章程規定,發揮行業組織自律作用,加強行業管理,規范行業行為標準,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督促組織成員落實安全生產基本要求,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管理和檢查。
第二章 經營單位安全管理
第八條 準入條件。在臺山市所轄海域從事海洋休閑漁船經營服務的單位應具備企業法人資格,按規定辦理商事登記,商事登記的經營范圍包含“休閑漁業”,并在登記核準的經營范圍內開展海洋休閑漁船經營服務。
個人或其他組織所有的海洋休閑漁船,應掛靠已依法登記的海洋休閑漁船經營服務單位,統一組織從事休閑漁業活動。嚴禁掛靠經營的海洋休閑漁船私自從事海上休閑漁業活動。
嚴禁個人和未經依法登記的其他組織在本市所轄海域從事海洋休閑漁船經營服務,或使用未依法取得休閑漁業捕撈許可證的船艇從事海上休閑漁業活動。
第九條 安全職責。海洋休閑漁船經營服務單位應當依法落實以下安全職責:
(一)制定完善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考核與獎懲制度和突發事故應急預案,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二)加強管理隊伍建設和安全管理,成立安全管理專職部門,安排專職安全管理員。
(三)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設施,保障安全管理措施落實到位。
(四)落實經營服務期間的船位監控,時刻關注氣象動態,并根據政府部門防臺應急部署,落實避風避險措施。
(五)定期組織開展從業人員技能培訓和漁業船舶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六)配合開展應急演練,配合有關行政執法部門開展安全檢查。
第十條 檔案管理。海洋休閑漁船經營服務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檔案,詳細記錄航次時間、航線范圍、載員情況、安全知識培訓、安全事故發生及處理情況等內容。
第十一條 安全警示。海洋休閑漁船經營服務單位應當按照漁船安全管理有關要求制作乘客安全注意事項,張貼在經營場所和船舶明顯位置,對可能危及生命和財產安全的事項進行公示。
第十二條 責任保險。海洋休閑漁船經營服務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落實船舶和船員參加財產保險、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船員工傷保險、第三者強制險等經濟保障措施;按規定組織游客參加人身意外保險。
第三章 船舶安全管理
第十三條 船舶檢驗。海洋休閑漁船應當符合《漁業船舶法定檢驗規則》要求,經漁業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并取得齊全有效的漁業船舶證書后方可投入運營。
第十四條 日常維護。海洋休閑漁船經營服務單位應當建立定期維護保養制度,對其經營管理的海洋休閑漁船進行日常維護保養,提高安全適航性。
第十五條 設施設備。海洋休閑漁船經營服務單位應當按照《漁業船舶法定檢驗規則》要求,為海洋休閑漁船配備合格、足量的救生、消防、航行、信號、通信等安全生產設備,并安裝電子身份識別標簽。
第十六條 乘員核定。單艘海洋休閑漁船核定載運游客人數不得超過12人。船員和游客總數不得超過漁業船舶檢驗機構核定的最高乘員人數,船員總數不得少于最低安全配員要求。
第十七條 運營時間。海洋休閑漁船不得有夜間航行活動。
第十八條 報告制度。海洋休閑漁船經營服務單位應當嚴格遵守漁業船舶安全生產有關規定,加強海洋休閑漁船安全管理,按要求落實進出漁港報告制度。
第十九條 定港管理。海洋休閑漁船應當在規定的休閑漁業碼頭區域內靠泊和上下乘客、貨物,船舶遇險或有其他緊急情況的除外。
第二十條 跟幫生產。鼓勵海洋休閑漁船落實跟幫生產,組團出航作業,航行與作業期間相互聯絡,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及其他緊急情況時相互救助。
第二十一條 出港檢查。海洋休閑漁船出航前,船長應當對船舶安全狀況和適航條件進行檢查,確保船舶安全適航,船上設施設備合格、足量,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港;已經出港的,應立即就近返港。
(一)被責令停航后未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
(二)危險天氣警報未解除。
(三)船上救生、消防、航行、信號、通信等安全生產設備數量不足或損壞的。
(四)船員配備不齊或乘員超載的。
(五)水上風力超過船舶抗風等級的。
(六)水上能見度不良或水上交通狀況可能影響航行安全的。
第二十二條 臨時停泊。海洋休閑漁船航行期間的臨時性停泊,應當選擇不妨礙其他船舶依法航行、停泊、作業的水域,不得在主航道、禁航區、橋梁水域、施工作業區、渡口附近以及各級管理機構公布的禁止停泊或作業水域內停泊和作業。
第二十三條 航行規定。海洋休閑漁船在航行中應當遵守下列航行規定:
(一)在依法劃定的休閑漁業區從事海上休閑漁業活動。
(二)落實值班瞭望制度,遵守避碰規則,避免在主航道、錨地、交通密集區及其他交通管制水域內航行。
(三)保持船載通信導航和定位設施設備處于正常使用狀態,確保通信暢通。
(四)出航時間超過2小時的,應當每小時向所屬經營服務單位報告一次船位和航行狀況。
(五)經營服務海域最遠端距離大陸或有居民海島岸線不得超過20海里,且有明確的航行線路。
第二十四條 違禁行為。海洋休閑漁船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抗風等級、濃霧、洪水等惡劣天氣離港或拒絕回港。
(二)超越本船舶核準作業區域營運。
(三)超載、超核定航區。
(四)擅自改變停靠點和航行線路。
(五)航行途中擅自上下乘員。
(六)擅自改變休閑漁業活動方式。
(七)從事與休閑漁業無關的旅游觀光、輪渡業務、商業性客貨運輸活動。
(八)營運期間,乘員不穿著救生衣。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二十五條 應急處置。海洋休閑漁船在航行期間發生事故或遇險的,應當積極開展自救,并立即向市海上搜救中心或市海洋綜合執法大隊報告,服從市政府和搜救機構指揮。
第四章 船員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條 配員要求。海洋休閑漁船經營服務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員管理辦法》,為漁船配備足夠的適任船員;船員應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相應的漁業船員證書后,方可安排上崗;不得雇用未持有相應有效漁業船員證書的人員上船工作。
第二十七條 人員培訓。海洋休閑漁船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應定期參加水上救援、安全管理等技能培訓,接受漁業船舶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第二十八條 制度要求。船員在海洋休閑漁船航行、作業和停泊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漁船安全生產管理政策法規、漁業船員管理規章制度、經營單位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發現隱患應當向漁船所屬經營服務單位報告并及時排除。
第二十九條 船長職責。海洋休閑漁船出航前,船長應當組織檢查安全生產設備、證書證件、船員配備、船舶適航、乘員人數、乘客參加人身意外保險等情況,排查安全隱患,落實整改措施;發現安全隱患或不安全因素的,要及時向漁船所屬經營服務單位報告,不得違規或冒險出航;不得疲勞駕駛或酒后登船。
海洋休閑漁船航行期間,船長應當落實船員崗位安全生產職責以及航行安全、跟幫生產等安全生產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擅離職守。遇緊急情況或發生事故時,要及時報告和處置,并指揮其他船員有序安排乘客撤離;事故發生后,積極配合事故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三十條 乘客安全。海洋休閑漁船出航前,船員應當向乘客作相應安全注意事項說明,進行安全須知講解,指導和幫助乘客正確穿著救生衣。
海洋休閑漁船航行與作業期間,船員應當密切注意乘客行為,及時給予提醒和幫助,制止和糾正乘客的不安全行為,保障船上人員生命財產安全。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部門監管。市農業農村局負責制定海洋休閑漁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相關規定,并指導市海洋綜合執法大隊和沿海各鎮政府依法開展海洋休閑漁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市海洋綜合執法大隊負責制定海洋休閑漁船安全生產檢查方案,依法對海洋休閑漁船經營服務單位實施安全生產日常監督檢查和常態化執法工作;健全預警預報信息發布機制,做好安全生產、天氣預警等相關信息發布工作;建立休閑漁業突發事件救助機制,制定并組織實施海洋休閑漁船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協調海洋休閑漁船安全生產應急處置;建立海洋休閑漁船報告制度,加強漁船進出港和日常監督管理;依法打擊使用未依法取得休閑漁業捕撈許可證的船艇從事海上休閑漁業活動等各類違法行為;負責漁港水域內的海洋休閑漁船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調查工作。
市應急管理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和考核各鎮(街)政府(辦事處)、市農業農村局等有關部門履行海洋休閑漁船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配合開展海洋休閑漁船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協調調度轄區有關部門參與海上搜尋救助等相關工作,指導開展海洋休閑漁船應急救援力量建設。
臺山海事處依照職責范圍負責漁港水域外的海洋休閑漁船與非漁業船舶(“三無”船舶、軍事船舶、參加比賽的體育運動船艇除外)間交通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江門海警局臺山第一工作站、江門海警局臺山第二工作站根據管轄范圍負責海洋休閑漁船海上活動的執法工作,配合開展海洋休閑漁船海上活動突發事件的應急救援和援助等工作。
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負責加強文旅領域安全監督管理宣傳工作,引導社會公眾使用合法合規的海洋休閑漁船參與休閑漁業活動;牽頭負責涉及海洋休閑漁船的休閑漁業競賽活動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海洋休閑漁船安全生產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條 屬地監管。沿海各鎮政府負責按照本辦法落實各項海洋休閑漁船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督促海洋休閑漁船經營服務單位以及船長依法生產;協助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漁港所在地村(居、漁)民委員會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負責協助配合沿海各鎮政府和有關部門落實海洋休閑漁船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第三十三條 服務平臺。鼓勵建立海洋休閑漁業綜合服務平臺,通過統一開展全市海洋休閑漁業網絡售票、咨詢服務、投訴處理等綜合服務方式,同步依法收集、編制本市海洋休閑漁船運營信息清單和乘客信息清單,與各有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現資源互通、信息共享。
第三十四條 停航停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漁船,市海洋綜合執法大隊應禁止其離港,或責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業。
被責令停航的海洋休閑漁船,應當在按照要求完成整改后方可繼續從事經營活動。
對被責令改正的海洋休閑漁船,市海洋綜合執法大隊應當通報經營服務單位注冊地或海洋休閑漁船所有者戶籍所在地鎮政府。屬地鎮政府應當組織村(居、漁)民委員會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監督落實改正措施。
第三十五條 違規處理。海洋休閑漁船經營服務單位和人員有違反本辦法規定以及其他安全生產管理行為的,由市海洋綜合執法大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廣東省漁港和漁業船舶管理條例》《廣東省漁業船舶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追究法律責任。
有拒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等行為,或因不服從指揮、未按照要求落實避風避險等措施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六條 應急救助。市海上搜救中心、市海洋綜合執法大隊在接到海洋休閑漁船發生事故或遇險報告后,應當迅速核實有關情況,按有關規定上報或通報,并組織應急救助。
第三十七條 社會監督。社會公眾可向市海洋綜合執法大隊或屬地鎮政府舉報海洋休閑漁船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相關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核查,并依法查處。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施行日期。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本辦法如與上級相關規定不一致的,以上級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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