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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文本:臺山市水利局關于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營監督管理辦法
臺水〔2024〕53號
TSBG2024005
廣海灣經濟開發區、市工業新城管委會,各鎮(街)政府(辦事處),市直各單位,上級駐我市有關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臺山市水利局關于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營監督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臺山市水利局
2024年4月17日
臺山市水利局關于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營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臺山市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營的監管,保障我市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保護和改善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關于推進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導意見》(中農發〔2019〕14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深化我省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攻堅行動指導意見的通知》(粵辦函〔2021〕285號)等文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臺山市已建成投入運營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運營維護和監督監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包括終端污水處理站、污水干管網、檢查井及相關設施。
第四條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營管理維護按照“屬地負責、分級管理”的原則,保障農村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確保出水達標排放。
第五條 本市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工作的行業主管部門為市水利局,責任主體為各鎮(街,下同)政府(辦事處,以下統稱鎮政府)。
第六條 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出水執行廣東省級地方標準《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準》(DB44/2208-2019)(后續若國家和省有新的規定,按新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市水利局負責組織指導全市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營維護監督工作,每半年對全市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情況進行一次抽查,形成抽查記錄,抽查數量不少于總數的10%。
第八條 鎮政府負責監督、指導本轄區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工作,建立農村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監管機構,制定設施運行巡查工作制度,落實駐村干部開展日常運行維護巡查檢查,規范設施監管檔案。
第九條 各鎮政府應按以下規定履行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監管職責:
(一)按照“一周一巡查、一月一檢查”的要求開展污水處理設施長效運維的巡查檢查,加強對村民的宣傳教育,共同維護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資產安全,保障終端污水處理站正常運行。
(二)配合運營責任單位開展檢測、設備維修等工作,及時掌握污水處理設施運行動態;對存在破損、滲漏的污水干管網、檢查井及終端污水處理站,及時指定專人跟蹤處理并通知運營責任單位予以修復。
(三)督促各村做好終端污水處理站周邊環境衛生保潔工作,協調解決日常運維工作中的矛盾糾紛;做好安全保障,依法制止破壞污水處理設施、違規占用終端污水處理站、私自連接管網、私自從電表箱接電等影響設備正常運行的行為。
第十條 市水利局或各鎮政府應依法選定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營責任單位,并在建設運營合同中要求運營責任單位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運維手冊和工作制度,設立運營管理隊伍。運維人員須經培訓后上崗,工作期間應統一著裝,亮證服務。
(二)對農村污水處理設施進行巡檢及清理疏通,對設施出現的漏、壞、堵、溢等異常現象,及時處理和修復,并做好例行檢查記錄和設施運行記錄并定期開展水質監測。
(三)做好終端污水處理站及其配套機電設施的運行維護、故障維修,對出現影響終端污水處理站正常運行的問題,應當盡快修復解決。
(四)建立信息報送制度,及時報送以下應急故障信息和日常運維信息:
1.如發現設施出現嚴重損壞等應急故障,運營責任單位應于當日向所在鎮政府和市水利局報送應急故障信息;
2.運營責任單位應每月向所在鎮政府和市水利局報告上月的運維情況(包括水質監測、負荷率、設施維護情況、機電設備保養、落實安全措施等方面情況以及市水利局、所在鎮政府要求的其他相關情況)。
第十一條 各鎮政府應于應急故障發生之日起5日內將處理情況報市水利局,市水利局應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并督促落實。各鎮政府對市水利局日常抽查發現的問題和整改意見要及時督促運營責任單位落實整改,并將整改情況上報市水利局。
各鎮政府每季度應將本轄區污水設施巡檢督查情況報市水利局,報送內容包括巡查次數、終端污水處理站構筑物狀況、清潔綠化狀況、排放口出水狀況、干管網檢查井清理情況以及改進意見和建議等。
第十二條 市水利局應建立協調、督導機制,組織相關部門依職能對我市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進行監督管理,每年抽取一定數量的處理設施開展執法監測。
第十三條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維管理年度考核,由市水利局組織實施,考核結果納入生態環境保護“一崗雙責”責任制、鄉村振興戰略、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河(湖)長制管理實績考核內容。
第十四條 因監督管理不善、工作不力,導致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長期不能正常運行或嚴重損壞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五條 市水利局或各鎮政府應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和相關合同約定對選定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營責任單位運營效果開展績效考核,并根據考核效果付費。
第十六條 績效考核方案和結果應用由市水利局或各鎮政府結合實際制定。其中績效考核內容應明確包含組織領導、規章制度、管理成效、水質檢測、臺賬資料、社會評價等方面。
第十七條 有關單位應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及合同約定,多種方式多渠道籌集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營管理經費,保障工程正常運行維護。
第十八條 各鎮政府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臺山市水利局關于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營監督管理辦法》(臺水〔2021〕39號)同時廢止。上級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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