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府〔2020〕19號
TSFG2020009
廣海灣經濟開發區、產業轉移工業園管委會,各鎮(街)政府(辦事處),市有關單位:
現將《臺山市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調整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江門市生態環境局臺山分局、市農業農村局反映。
臺山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5日
臺山市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調整方案
為進一步規范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和管理,推進畜禽養殖污染防治,促進全市畜禽養殖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技術指南》(環辦水體〔2016〕99號)等有關規定,按照《關于進一步規范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和管理促進生豬生產發展的通知》(環辦土壤〔2019〕55號)、《關于進一步規范畜禽養殖禁養區管理的通知》(環辦土壤函〔2020〕33號)的要求,結合臺山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優化畜禽養殖產業布局、控制農業面源污染、保障生態環境安全為目的,以統籌兼顧、科學可行、依法合規、以人為本為基本原則,以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風景名勝區、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區域為重點,兼顧江河源頭區、重要河流岸帶、重要湖庫周邊等對水環境影響較大的區域,依法科學合理劃定禁養區范圍,確保畜禽養殖業與環境保護協調可持續發展。
二、劃定原則及依據
(一)劃定原則
1.畜禽養殖業健康發展原則;
2.符合城鎮總體規劃原則;
3.依法保護生態環境原則;
4.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原則;
5.符合動物防疫條件原則;
6.突出重點和可持續原則。
(二)劃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年4月24日修訂);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訂);
3.《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正);
4.《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
5.《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6.《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技術指南》(環辦水體〔2016〕99號);
7.《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2018年11月29日修正);
8.《江門市潭江流域水質保護條例》(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9.其他相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等。
三、禁養區范圍
臺山市畜禽養殖禁養區總面積約為791.76平方千米,占全市總面積的24.07%。禁養區劃定范圍如下:
(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包括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的陸域范圍。飲用水水源保護依據《關于江門市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劃分方案的批復》(粵府函〔1999〕188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部分市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劃分方案的通知》(粵府函〔2015〕17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江門市部分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批復》(粵府函〔2019〕273號)執行。
(二)自然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區。包括古兜山自然保護區、赤溪曹峰山縣級自然保護區、鎮海灣紅樹林縣級自然保護區、上川島獼猴省級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包括國家級和省級風景名勝區,以國務院及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的名單為準,范圍按照其規劃確定的范圍執行。其中,風景名勝區的核心景區禁止建設養殖場;其他區域禁止建設有污染物排放的養殖場。
(三)城鎮居民區和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包括臺山市轄區內17個鎮(街)的城市建成區、建制鎮建成區、總體規劃中的城鎮規劃區范圍。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及其周邊500米范圍內的區域。
(四)潭江干流和匯入潭江一級支流的兩岸離常年水位線500米范圍,二級支流兩岸離常年水位線200米范圍內的區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建設養殖場的區域。
四、調整后各鎮(街)具體的禁養區范圍
(一)臺城街道
1.城市建成區,中心城區規劃控制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及其周邊500米范圍內的區域。
2.石花山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3.匯入潭江一級支流兩岸離常年水位線500米范圍,二級支流兩岸離常年水位線200米范圍內的區域。
(二)大江鎮
1.城鎮建成區、城鎮規劃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及其周邊500米范圍內的區域。
2.坪逕水庫飲用水源保護區、新塘水庫飲用水源保護區。
3.潭江干流和匯入潭江一級支流兩岸離常年水位線500米范圍,二級支流兩岸離常年水位線200米范圍內的區域。
(三)水步鎮
1.城鎮建成區、城鎮規劃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及其周邊500米范圍內的區域。
2.長坑水庫飲用水源保護區。
3.潭江干流和匯入潭江一級支流兩岸離常年水位線500米范圍,二級支流兩岸離常年水位線200米范圍內的區域。
(四)四九鎮
1.城鎮建成區、城鎮規劃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及其周邊500米范圍內的區域。
2.古兜山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
3.塘田水庫飲用水源保護區、鰍魚角水庫飲用水源保護區、車桶坑水庫飲用水源保護區、坂潭水庫飲用水源保護區、井面潭水庫飲用水源保護區、老營底水庫飲用水源保護區。
4.匯入潭江一級支流兩岸離常年水位線500米范圍,二級支流兩岸離常年水位線200米范圍內的區域。
(五)三合鎮
1.城鎮建成區、城鎮規劃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及其周邊500米范圍內的區域。
2.匯入潭江二級支流兩岸離常年水位線200米范圍內的區域。
(六)白沙鎮
1.城鎮建成區、城鎮規劃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及其周邊500米范圍內的區域。
2.陳坑水庫飲用水源保護區、潭江南樓水廠段飲用水源保護區。
3.潭江干流和匯入潭江一級支流兩岸離常年水位線500米范圍,二級支流兩岸離常年水位線200米范圍內的區域。
(七)沖蔞鎮
1.城鎮建成區、城鎮規劃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及其周邊500米范圍內的區域。
2.山耳水庫飲用水源保護區、歧山水庫飲用水源保護區、響水潭水庫飲用水源保護區。
(八)斗山鎮
1.城鎮建成區、城鎮規劃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及其周邊500米范圍內的區域。
2.正坑水庫飲用水源保護區、響水潭水庫飲用水源保護區。
(九)都斛鎮
1.城鎮建成區、城鎮規劃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及其周邊500米范圍內的區域。
2.轆馬潭水陂飲用水源保護區、南坑水庫飲用水源保護區、都下水庫飲用水源保護區。
(十)赤溪鎮
1.城鎮建成區、城鎮規劃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及其周邊500米范圍內的區域。
2.赤溪曹峰山縣級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
3.豬乸潭水庫飲用水源保護區、西坑山坑水飲用水源保護區、大坑水庫飲用水源保護區。
(十一)端芬鎮
1.城鎮建成區、城鎮規劃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及其周邊500米范圍內的區域。
2.大隆洞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一級、二級保護區)、田坑水庫飲用水源保護區。
(十二)廣海鎮
1.城鎮建成區、城鎮規劃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及其周邊500米范圍內的區域。
2.康洞水庫飲用水源保護區、大坑山坑水(大坑河)飲用水源保護區、小坑水庫飲用水源保護區。
(十三)海宴鎮
1.城鎮建成區、城鎮規劃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及其周邊500米范圍內的區域。
2.桂南水庫飲用水源保護區、風疆水庫飲用水源保護區、碌古水庫飲用水源保護區、大田龍水庫飲用水源保護區。
(十四)汶村鎮
1.城鎮建成區、城鎮規劃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及其周邊500米范圍內的區域。
2.飯果崗水庫飲用水源保護區、桂南水庫飲用水源保護區。
(十五)深井鎮
1.城鎮建成區、城鎮規劃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及其周邊500米范圍內的區域。
2.山窯屋水庫飲用水源保護區、丹竹水庫飲用水源保護區、付竹閂水庫飲用水源保護區。
(十六)北陡鎮
1.城鎮建成區、城鎮規劃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及其周邊500米范圍內的區域。
2.臺山市鎮海灣紅樹林縣級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
3.響水陂山坑飲用水源保護區、紫羅山水庫飲用水源保護區。
(十七)川島鎮
1.城鎮建成區、城鎮規劃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及其周邊500米范圍內的區域。
2.上川島獼猴省級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
3.矢山水庫飲用水源保護區、黃陂坑水庫飲用水源保護區、牛塘水庫飲用水源保護區、紅坎水庫飲用水源保護區。
五、總體要求
(一)在禁養區內禁止建設畜禽養殖場或禁止建設有污染物排放的養殖場,畜禽禁養區內不得從事畜禽養殖業。對依據畜牧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動物防疫法、城鄉規劃法、文物保護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劃定的其他禁養區域,按照“誰劃定、誰管理”的原則,由相關部門會同各鎮(街,下同)政府(辦事處,以下統稱鎮政府)依法加強規范管理。本方案發布之前已在禁養區內建成的畜禽養殖場,由市有關部門與原產權人協商搬遷或關閉,協商不成的依法予以補償后責令關閉。
(二)在非禁養區新建、改建、擴建畜禽養殖場(小區、戶)應當取得所在地鎮政府同意,經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生態環境等部門審批、備案,并做到環保設施、畜禽排泄物綜合利用措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推廣生態養殖,推進規模化、集約化養殖。規模化養殖場要實施雨污分流、糞便污水資源化利用,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要求。對環境造成污染的,依法進行處罰。
(三)市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生態環境等相關部門會同各鎮政府加強對畜禽養殖禁養區的執法檢查,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形成監管合力,加強對畜禽養殖場用地選址、廢棄物利用、動物防疫、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檢查。各鎮政府要履行屬地管理職責,應結合本轄區發展規劃,嚴格按照本方案,把好畜禽養殖發展關口,做好禁養區規范管理工作。各鎮(街)具體劃定范圍未盡事宜,按照本方案規定執行。
(四)本方案自2021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14日。《臺山市人民政府關于修編臺山市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適養區的通告》(臺府〔2019〕12號)同時廢止。
六、相關術語
1.畜禽
包括豬、牛、雞等主要畜禽,其他品種動物由各地根據其規模養殖的環境影響確定。
2.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指達到如下規模的畜禽集中飼養場所:生豬年出欄500頭或存欄300頭以上,肉雞年出欄10000只或存欄5000只以上,蛋雞存欄2000只以上,奶牛存欄100頭以上,肉牛年出欄50頭或存欄100頭以上,肉羊年出欄100只或存欄100 只以上,肉鴨年出欄10000只或存欄5000只以上,肉鵝年出欄5000只或存欄2500 只以上,肉鴿年出欄50000只或存欄10000只以上,肉兔年出欄2000 只或存欄1000只以上,蜜蜂養殖200群以上。其他畜禽的規模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上級有關文件對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規模重新定義的,按照新的文件標準執行。
3.禁養區
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的禁止建設養殖場或禁止建設有污染物排放的養殖場的區域。
4.畜禽養殖污染
指畜禽養殖場在畜禽養殖過程中排放的畜禽廢渣(畜禽糞便、畜禽舍墊料、廢飼料及散落的毛羽等固體廢物),清洗畜禽體和飼養場地、器具產生的污水,惡臭以及丟棄的畜禽尸體等對環境造成的危害或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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