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讀:關于《臺山市河道堤防管理規定》的政策解讀
圖片解讀:臺山市河道堤防管理規定
臺府〔2021〕2號
TSFG2021002
廣海灣經濟開發區、產業轉移工業園,各鎮(街)政府(辦事處),市直各單位,上級駐我市有關單位:
現將《臺山市河道堤防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水利局反映。
臺山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9日
臺山市河道堤防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河道與堤防工程的建設管理,維護河勢穩定,保障防洪安全,改善河道生態環境,發揮河道綜合功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和《廣東省河道管理條例》《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我市境內的河道、出海河口(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區、蓄洪區、滯洪區、水庫排灌渠、溢洪道,下同)、堤防(包括海堤、江堤、河堤、水庫壩堤及排灌渠堤防,下同)的規劃、建設、管理和保護適用本規定。
河道內的航道,同時適用有關航道的規定。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河道主管部門,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和監督執行。市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農業農村、交通運輸、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門以及海事管理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河道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 開發利用江河湖泊及水庫水資源和防治水害,必須遵循全面規劃、統籌兼顧、綜合利用和講求效益的原則,服從防洪的總體安排,建設人水和諧社會。
第五條 江河、湖泊、水庫、堤防管理范圍內的沙、石、土等礦產資源屬國家所有,不因其所屬轄區或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私自侵占、非法發包或非法許可他人開采經營。
第六條 我市建立區域與流域相結合的市、鎮、村三級河長湖長體系,鎮級以上設立總河長及各河流、湖泊的河長湖長。
鎮級以上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置河長制辦公室,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根據實際設置河長制工作室,并設立自然村級河長湖長,履行河道管理的有關職責。
第七條 各級總河長是本行政區域內落實河長制湖長制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負責河長制湖長制工作的組織領導、決策部署、考核監督、協調解決河長制湖長制工作任務落實中的重大問題。
市、鎮級河長湖長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相應河流、湖泊的河長制湖長制工作,協調和督促本級有關部門和單位以及下級河長湖長履行河道管理職責,包括水資源保護、水安全保障、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水域岸線管理等。
村級河長湖長負責組織制定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等,引導村民、居民自覺維護河道整潔。
第八條 河長制辦公室負責河長制湖長制工作的組織實施,組織、協調、監督、指導相關部門和下級河長制工作機構落實河長制湖長制工作任務,建立完善協同推進和信息共享工作機制。
第九條 我市河道劃分為市主要河道和其他河道。
我市行政區域內的跨鎮河道及大隆洞河、那扶河河口為市主要河道,其中新昌水(臺城河)分為城區河段和非城區河段兩部分。合水橡膠壩至新寧橋水閘河段為城區河段;合水橡膠壩至古兜山獅子尾發源地河段和新寧橋水閘至潭江出口河段為非城區河段。
市主要河道名錄的確定和調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擬定,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并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其他河道名錄的確定和調整由屬地鎮(街,下同)政府(辦事處,以下統稱鎮政府)擬定后公布,并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河道管理按照水系實行流域管理與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江河湖泊及河口灘涂的治理、開發和保護;負責江河湖泊及水庫內水資源的水量分配和統一調度,并對河道堤防建設與整治規劃的實施及維修養護進行技術指導和工程質量的監督檢查。
河道堤防工程的安全運行、日常巡查監管和正常維修養護,按屬地管理原則,由河道堤防工程所在鎮政府具體負責。臺城河城區河段水面保潔工作由新寧水閘管理所負責,其他河段水面保潔工作由所在鎮政府具體負責。
第十一條 河道、堤防的防汛和清障工作,按照分級管理權限,實行同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
第十二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河道、堤防安全和參加防汛搶險的義務。
第十三條 各河道、水庫、堤防管理責任單位都必須建立健全防洪(潮)組織和防汛工作制度,落實防洪搶險隊伍和任務,按規定儲存與更新防汛物資,切實做好河道堤防的管理養護和汛期的防洪搶險工作。
第十四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市主要河道的基礎調查,組織編制河道管理有關規劃,依法實施河道管理范圍內有關活動的行政許可,查處違法行為。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法實施城市建成區管渠等排澇體系有關活動的行政許可,查處違法行為。
第二章 河道治理與利用
第十五條 河道、堤防的治理和利用應當符合有關區劃、規劃、防洪標準、通航標準和其他有關技術要求,確保堤防安全,維護河勢穩定,保障行洪和航運暢通,改善河流生態環境。
河道治理應當尊重河流自然屬性,維護河流自然形態,在保障防洪安全前提下優先采用生態工程治理措施。
第十六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排水、公共休閑、景觀等工程設施,應當符合防洪標準以及有關技術要求,不得影響河勢穩定、危害堤防安全。其工程建設方案應當按照河道管理權限,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未經審查同意,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七條 航道部門進行航道整治,必須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有關設計和規劃的意見。市水利部門整治河道或其它單位修建架設涉河設施涉及航道和航道保護范圍的,應當兼顧航運需要,并事先征求航道、海事部門對有關設計和規劃的意見。
第十八條 河道加固堤防或水庫大壩除險加固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規劃整治河道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調劑解決,具體由市自然資源部門和所在鎮政府落實。涉及占用林地的,由市林業主管部門依法辦理征占用林地手續。
第十九條 在兩岸臨水控制線之間的區域內整治河道、航道以及興建橋梁、碼頭等建設項目,應當符合河道行洪所需要的河寬,選用的建筑結構應當減少對行洪的影響。
修建橋梁、碼頭和其他設施,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所確定的河寬進行,不得縮窄行洪通道。橋梁和棧橋的梁底必須高于設計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運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設計洪水位由河道主管部門根據防洪規劃確定。
跨越河道的管道、線路的凈空高度必須符合防洪和航運的要求。
第二十條 河道管理應當編制河道整治規劃、河道岸線規劃等專業規劃,作為河道保護、治理和利用的依據。
專業規劃應當服從江河流域綜合規劃、區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與國土空間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相協調,兼顧各地區、各行業需要。
第二十一條 河道岸線規劃應當明確外緣邊界線、堤頂控制線、臨水控制線和保護區、保留區、控制利用區。
編制航運、水力發電、水產養殖、城鎮開發等有關規劃,應當遵循河道自然規律,滿足行洪安全和堤防安全技術要求,并按河道管理權限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二條 河道管理的專業規劃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征求市交通運輸、自然資源、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并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經批準的河道專業規劃需要調整的,應當按照原編制程序批準、公布和備案。
第二十三條 河道岸線實行分區管理。
保護區禁止建設與防洪、河勢控制、水資源綜合利用及改善生態無關的項目。
保留區在規劃期內應當維持現狀,國家與省級重點基礎設施及生態建設項目除外。
控制利用區應當控制對岸線和水資源有較大影響的活動,可以適度開發利用。
第二十四條 禁止違法占用河道臨水控制線之間的行洪通道。因建設需要占用的,應當按照本規定報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五條 利用堤頂、戧臺兼做公路或者市政道路的,建設單位應當進行專題論證,征求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保障堤防安全和防汛安全。
利用堤頂、戧臺兼做公路或者市政道路的,市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和堤防安全的需要,設立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采取車輛限載、限速、限寬、限高等措施,落實養護主體和經費;路面出現損壞的,應當及時修復,其修復方案應當事先征求堤防管理單位意見。因堤防維護需要采取限制通行等措施的,市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應當配合。
第二十六條 因工程建設確需破堤施工的,其破堤和復堤工程設計方案應當報經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未經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復堤工程施工完成后,應當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未經驗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條 凡在河道管理范圍內修建工程設施的,必須編制防洪評價報告,并不得影響河道行洪、排澇及上下游左右岸河道堤防安全,不得引起河勢的不良變化,不得妨礙河道水文觀測,不得危及水陸交通安全。
第二十八條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填堵河道,或在河道、灘地上拋石筑壩或圍墾;不得在堤防或護堤地上修建各類建筑物、構筑物或其它工程設施。
經批準的涉河建設項目需要占用河道管理范圍內土地,跨越河道空間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設單位應當經河道主管部門對該工程設施建設的位置和界限核準后,方可開工建設;進行施工時,應當按照河道主管部門核準的位置和界限進行。
第二十九條 涉河建設項目占用或者影響水利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負責修復、加固或者修建等效替代工程,恢復原有水利工程設施的功能。因工程建設確需遷建、改建、拆除原有水利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承擔所需費用并補償損失。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自收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河道管理范圍內工程建設方案的批準文件之日起三年內開工建設;逾期未開工建設且需要延續批準文件有效期限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批準機關提出申請。
第三十一條 為保證河道兩岸堤防安全,河道主管部門應會同海事部門,根據堤防及其灘岸的具體情況,在必須限制航速的河段設立限制航速標志,通行的船舶不得超速行駛。
第三十二條 向河道、水庫、排灌渠設置排污口或改建和擴建排污口的單位,在向生態環境部門申報之前,應當征得河道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三十三條 河道采砂實行許可制度,按照總量控制、計劃開采、嚴格監管、確保安全的原則,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許可并頒發許可證。
河道采砂許可由水行政主管部門通過招標等公平競爭的方式作出決定。
第三章 河道保護
第三十四條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行洪區以及堤防和護堤地;無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為兩岸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和行洪區;
有堤防的江心洲,堤防、護堤地及堤防迎水側以外灘地屬于河道管理范圍;無堤防的江心洲,歷史最高洪水位所淹沒范圍屬于河道管理范圍。
排灌渠道(含泄洪道)的管理范圍為渠槽、兩翼渠堤及護堤地。
河道管理范圍由河道主管部門會同市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等相關主管部門擬定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第三十五條 為確保防洪安全,新建和尚未劃定管理范圍的水利工程,由市人民政府按下列規定劃定管理范圍:
(一)捍衛五萬畝以上農田的都斛大堤、烽火角大堤、大成圍海堤、西南邊灘海堤,從內、外坡堤腳算起每側不少于30米;
(二)捍衛一萬畝以上至五萬畝以下農田的堤防,從內、外坡堤腳算起每側不少于20米;
(三)捍衛一萬畝以下農田的堤防,從內、外坡堤腳算起每側不少于5米;
(四)水庫排灌渠護堤地,從兩翼堤腳算起每側不少于5米;水庫溢洪道從兩側堤壩外坡腳算起每側不少于5米。
未達設計標準的堤防險段,其護堤地應適當加寬。
(五)水庫大壩管理范圍,按大型水庫(總庫容1億立方米以上)和重要中型水庫以壩腳線外算起,水平距離不少于200米,從左右壩頭算起水平距離不少于50米劃定;中型水庫(總庫容1000萬立方米以上不滿1億立方米)和重要小型水庫按從壩腳線外算起水平距離不少于100米,從左右壩頭算起水平距離不少于30米劃定;小型水庫(總庫容10萬立方米以上不滿1000萬立方米)按從壩腳線外算起水平距離不少于50米,從左右壩頭算起水平距離不少于20米劃定。
未達上述標準的水庫大壩的管理范圍應按上述標準重新劃定。
河道及水利工程的保護范圍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公布的河道管理范圍埋設界樁,并設立河道管理范圍標示牌;按照河道名錄設立河長湖長公示牌,公開河長制湖長制工作的有關信息。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損毀界樁、標示牌和公示牌。
標示牌、公示牌的式樣按照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印發的標準統一制定。
第三十七條 捍衛一萬畝以上農田的海堤,其堤外適宜種植紅樹林的,由市河道主管部門會同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統一規劃,種植寬度適宜的紅樹林帶,以保護和防止浪損堤圍。
其它的江、海、河堤防及護堤地,需種植護堤護岸作物或林木的,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由市河道主管部門會同當地鎮政府統一規劃和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墾堤種植或擅自砍伐護堤護岸林木。
河道、堤防管理單位對護堤護岸林木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采伐及用于防洪搶險的采伐,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建設房屋等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
(二)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三)在行洪河道內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桿作物;
(四)設置攔河漁具或棄置廢舊船只;
(五)棄置、堆放礦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和其他阻礙行洪或者污染水體的物體;
(六)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禁止建設非水利設施、放牧、開渠、打井、挖窖、葬墳、曬糧、存放與防汛搶險無關的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
第三十九條 禁止圍墾河道。確需圍墾的,應當經過科學論證,經水行政主管部門確認不妨礙行洪、輸水后,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十條 城鎮建設不得擅自填堵、縮減原有河道溝汊、湖塘洼淀,不得擅自設置水閘、覆蓋河道。確有需要的,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十一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應當報經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按照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范圍和作業方式實施;涉及其他部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批準;
(一)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鉆探、挖筑魚塘;
(三)臨時堆放物品或者建設臨時設施;
(四)在河道灘地開采地下資源及進行考古發掘。
因防洪吹填加固堤防、清淤、疏浚、整治河道和航道等采砂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農村村民因自建房屋需要采挖河砂的,依照《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臨時設施或者臨時堆放物品的,臨時占用期限不得超過兩年。確需繼續占用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批準機關提出延續申請,延續時間不得超過一年。
臨時使用河道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服從有關防汛指揮機構的防洪防汛調度指揮和監督。臨時占用期滿,建設單位或者實際占用人應當拆除臨時設施,清除棄置和堆放的物品,恢復河道原狀。
第四十三條 江河的故道、舊堤、原有工程設施等,未經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毀壞。
第四十四條 禁止損毀堤防、護岸、閘壩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設施、水文監測和測量設施、河岸地質監測設施以及通信照明、導航標志等設施。
第四十五條 禁止非管理人員操作河道、渠道、水庫、堤防上的涵閘閘門,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干擾河道、堤防、水庫管理單位的正常工作。
在防汛搶險期間,除防汛搶險車輛外,其它無關人員和車輛不得上堤。
第四十六條 對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的阻水障礙物、建(構)筑物,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清障計劃和實施方案,由防汛指揮機構責令設障者在規定期限內加以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市三防指揮部組織強制清除,并由設障者負擔全部清障費用。
第四十七條 對壅水、阻水嚴重的橋梁、引道、碼頭等其它臨河跨河工程設施,根據國家防洪標準,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可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依法責令原建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改建或者拆除。在緊急防汛期,市防汛指揮機構有權作出緊急處置。
第四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河長湖長巡查制度。各級河長湖長應當定期巡查河湖,及時發現問題并組織處理。
鼓勵志愿者或者其他組織參與河湖巡查工作。
第四章 經費保障
第四十九條 河道堤防的建設整治與維修養護經費,按照分級管理和事權與財權相統一的原則,實行分級負責,分別列入市、鎮地方年度財政預算。城市防洪工程的建設和維護所需投資由市人民政府承擔。
第五十條 河道采砂開采權出讓收入按照效益共享、責任共擔原則主要用于河道采砂管理、河道生態環境治理、河道建設維護及管理,優先保障鎮政府和村(居)民委員會參與河道采砂管理的經費。鎮、村兩級應當建立河道日常保潔、養護等管理機制,明確責任單位。鼓勵采用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實行河道日常管理社會化。
第五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凡對堤防、護岸、涵閘和其它水工程設施造成損壞或者造成河道淤積的,由責任者負責修復、清淤或者承擔其修復、清淤費用。
第五十二條 河道兩岸的城鎮和農村,當地鎮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汛期組織堤防保護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義務出工或以資代勞,對河道堤防工程進行緊急維修加固和搶險救災。
第五十三條 防汛防風防潮期間,凡在我市境內的船舶,其行駛、停靠及回港避風,必須遵守市三防指揮部的管理規定,服從調度。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四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河道監督檢查制度。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監督檢查人員履行本規定的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對象提供有關文件、證照、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對象就執行本規定的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被檢查對象的生產場所進行調查;
(四)責令被檢查對象停止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履行法定義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檢查措施。
監督檢查人員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向被檢查對象出示執法證件,不得妨礙被檢查對象合法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五十五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監督檢查人員的監督檢查工作,不得拒絕或者阻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五十六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涉河建設項目或者其他有關活動違反本規定的,應當向建設項目的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有關情況。發現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且拒不接受監督檢查或者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監察機關通報有關情況。
第五十七條 涉河建設項目的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同時檢查經批準的河道管理范圍工程建設方案的落實情況,發現問題應當責令建設單位進行整改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及時通報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五十八條 建立河長制湖長制考核制度,市級河長湖長負責組織對鎮(街)級河長湖長進行考核。
建立河長制湖長制工作激勵問責機制,河長湖長和相關責任單位履行職責成效明顯的,應當給予表彰;對履行職責不力的河長湖長及相關責任人,應當予以問責。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 對拒不執行本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河道堤防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或者故意破壞河道堤防工程設施,或不執行防洪調度命令造成重大事故或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六十二條 臺城河(新昌水)是我市的母親河。保護母親河,維護河流健康生命,構建人水和諧社會,營造宜居環境,人人有責。
新寧水閘管理所應當定期組織專業技術人員檢查城區河段堤防上修建的涵閘、泵站和埋設的穿堤管道、纜線等建(構)筑物及設施,對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和技術規范的,應及時報告市河道主管部門,督促限期整改。
市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對臺城河城區河段一河兩岸的環境進行統一規劃;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按照城市景觀的要求,組織協調臺城河城區河段一河兩岸的環境整治,美化一河兩岸的環境,并負責城區排污管網的建設,提高生活污水處理能力,切實減少臺城河水體水質的污染。
第六十三條 臺城河城區河段日常管理養護及一河兩岸景觀整治經費,分別列入財政年度專項預算和城市環境整治資金開支,由市財政統籌安排。其他河流河段日常管護經費由沿線鎮政府負責落實。
第六十四條 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加強對河道排污企業的監督管理和水質監測,確保排污水質達標排放。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五條 本規定自2021年2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6年2月18日。上級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從其規定。
聯系人:洪小姐,聯系電話:0750-5523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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