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府〔2024〕12號
TSFG2024005
廣海灣經濟開發區、市工業新城管委會,各鎮(街)政府(辦事處),市有關單位:
現將新修訂的《臺山市地方儲備糧油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發展和改革局反映。
臺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1日
臺山市地方儲備糧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地方儲備糧油的管理,有效提高政府對糧食的調控能力,維護糧食市場穩定,發揮地方儲備糧油保障糧食安全作用,根據《糧食安全保障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廣東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等有關法規,參照《關于印發<廣東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廣東省財政廳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廣東省分行省級儲備糧自主輪換儲備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粵糧規〔2024〕1號)、《江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江門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的通知》(江府〔2023〕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方儲備糧油,是指臺山市人民政府用于全市糧食宏觀調控,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公共事件等情況的糧食和食用油。
地方儲備糧油的收儲、輪換、儲存、動用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地方儲備糧油管理應當完善制度、嚴格管理、落實責任,確保儲備糧油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和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并節約成本和費用。
地方儲備糧油應當保持庫存充足,除緊急動用等特殊情況外,實物庫存量不得低于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未經依法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地方儲備糧油,不得將地方儲備糧油用于任何形式的擔保或清償債務。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以下簡稱市發展改革(糧食和儲備)部門]應履行以下職責:
地方儲備糧油的行政管理,對地方儲備糧油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會同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市財政部門),負責擬定地方儲備糧油規模、品種、總體布局和動用等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配合市財政部門實施地方糧食風險基金績效評價工作;
牽頭建立地方糧食儲備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研究審議地方糧食收儲、輪換、考核等儲備糧油管理重大事項。
第五條 市財政部門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根據江門市人民政府下達給我市的糧油儲備任務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費用補貼標準,將儲備費用納入市財政年度預算,并保證及時,足額撥付;
(二)對地方儲備糧油有關財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三)會同市發展改革(糧食和儲備)部門對地方糧食風險基金績效開展評價考核。
第六條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臺山市支行(以下簡稱市農發行)負責按照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及時、足額發放地方儲備糧油所需的貸款,并對發放的地方儲備糧油貸款實施信貸監管。
第七條 地方儲備糧油承儲企業(以下簡稱承儲企業)具體負責地方儲備糧油的收儲、輪換、儲存、動用等具體業務,并對地方儲備糧油的數量、質量、儲存安全負責。
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地方儲備糧油業務管理制度,并報市發展改革(糧食和儲備)部門、財政部門備案。
第八條 地方儲備糧油管理應當加強節糧減損等方面的技術研發應用,優化運營機制,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 收儲、儲存和輪換
第九條 市發展改革(糧食和儲備)部門應根據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地方儲備糧油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方案會同市財政部門、市農發行制定地方儲備糧油的收儲計劃、調整計劃,并下達給承儲企業。
承儲企業應當根據地方儲備糧油收儲計劃,組織實施地方儲備糧油的收儲。
地方儲備糧油收儲可以根據糧食宏觀調控和優化區域布局品種結構需要進行調整。
地方儲備糧油的品種應結合本市市情,以稻谷、大米等口糧為主(不能低于總儲備任務的70%);食用油以花生油、大豆油、調和油為主。原糧原則上以直接收購本地農戶糧食為主,不能達到儲備規模時再對外采購予以補充。
第十條 收儲的地方儲備糧油經承儲企業驗收合格后,承儲企業應當及時向市發展改革(糧食和儲備)部門提出確認申請。收到確認申請后,市發展改革(糧食和儲備)部門應會同市財政部門、市農發行等單位對地方儲備糧油的數量、質量及儲存地點等進行驗收確認。
市發展改革(糧食和儲備)部門負責對地方儲備糧油日常輪換完成情況進行確認,并將確認結果抄送市財政部門、市農發行。地方儲備糧油輪換入庫后,市發展改革(糧食和儲備)部門應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糧食檢驗機構進行質量抽檢,并出具檢驗報告。
第十一條 地方儲備糧油原則上由國有糧食企業承儲,也可以由市發展改革(糧食和儲備)部門或承儲企業委托具備條件的糧食企業代儲。
市發展改革(糧食和儲備)部門、市財政部門應與承儲企業簽訂地方儲備糧油承儲合同(協議),明確各方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事項。
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地方儲備糧油可以實行市外異地儲存,但所占比例不得超過國家、省有關規定。成品糧原則上不允許在市外異地儲備。
第十二條 選擇地方儲備糧油代儲企業,應當遵循有利于全市糧食宏觀調控和應急保障,有利于地方儲備糧油的布局優化和儲存安全,有利于降低儲存成本、費用的原則,由市發展改革(糧食和儲備)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市農發行制定方案或審查承儲企業制定的代儲方案后經市政府審定,并通過招標方式進行選定。
地方儲備糧油代儲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發展改革(糧食和儲備)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市農發行制定。
第十三條 市發展改革(糧食和儲備)部門、市財政部門應在地方儲備糧油承儲合同(協議)格式文本中列明以下內容:
(一)承儲企業儲存地方儲備糧油,必須嚴格執行儲備糧油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以及相關業務管理制度;
(二)承儲企業對委托代儲的儲備糧油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承擔主體責任;
(三)實行代儲的,承儲企業應與代儲企業簽訂代儲合同,明確代儲的品種、數量、存放地點、質量等級標準、費用補貼標準、輪換、動用等內容,并報市發展改革(糧食和儲備)部門、市財政部門、市農發行備案;
(四)在完成本市地方儲備糧油儲備任務的前提下,承儲企業可代儲其他地方的儲備糧,但地方儲備糧油不得與代儲儲備糧混儲;
(五)承儲企業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提高地方儲備糧油信息收集、處理、共享、存儲和發布的技術水平;承儲企業須按要求接入省糧食和應急物資綜合管理信息系統,按時上報相關數據,接受管理,相關資料按規定備份保存;
(六)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地方儲備糧油質量安全檢驗制度,嚴格執行糧食入庫和出庫檢驗制度,并在儲存期間開展糧食質量管控,保證地方儲備糧油常規質量指標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質量標準,食品安全指標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限量規定;
(七)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地方儲備糧油質量安全檔案,如實記錄出入庫、儲存期間糧食質量安全情況。質量安全檔案保存期限自糧食銷售出庫之日起不少于6年;
(八)地方儲備糧中的原糧和成品糧,應當區分不同的年份、品種、等級、權屬和輪換方式,實行單獨的倉房或者廒間專倉儲存,做到數量、質量、品種、地點“四落實”;專倉外顯著位置應懸掛或者噴涂標識和糧權權屬公告標志,專倉內配備信息卡;信息卡應當標明地方儲備糧油的品種、數量、質量、堆位、生產日期和入庫日期等內容,并根據庫存變化情況同步更新;成品糧不得與原糧混存;
(九)承儲企業應當對地方儲備糧油實行專人保管,在企業領導班子中,指定專人負責地方糧食儲備運營業務管理,并設置專人負責地方糧食儲備保管、質檢、統計、財務、內部監管等工作,并保持人員的相對穩定;
(十)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地方儲備糧油的防火、防盜、防洪和防風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十一)承儲企業發現地方儲備糧油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方面存在問題的,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處理,并即時報告市發展改革(糧食和儲備)部門;
(十二)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地方儲備糧油應急動用預案,并加強演練,確保地方儲備糧油高效動用;
(十三)地方承儲企業應當每月統計、分析地方儲備糧油的管理情況,并將統計、分析情況報送市發展改革(糧食和儲備)部門、市財政部門和市農發行。
第十四條 市發展改革(糧食和儲備)部門應明確地方儲備糧油的承儲庫點、倉房。承儲企業需要調整承儲庫點、倉房的,應向市發展改革(糧食和儲備)部門提出申請,得到批準后方可實施。市發展改革(糧食和儲備)部門應將承儲庫點、倉房的確定和變更情況抄送市財政部門、市農發行備案。
第十五條 進口儲備糧的儲備和安全風險防控管理等應當嚴格遵守《進口儲備糧檢疫監督管理規定》和《進出境糧食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進口儲備糧儲存單位應當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確保進口糧食質量安全。
第十六條 地方儲備糧油的輪換應當根據國家、省和江門市的有關規定以及相關合同約定進行,遵循有利于保證其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保持糧油市場穩定,防止造成市場糧油價格劇烈波動,節約成本費用,提高效率的原則。輪換的地方儲備糧油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規定質量標準和宜存標準。
地方儲備糧油按照均衡輪換的要求,可采取自主輪換的方式。承儲企業需要變更輪換方式的,由其向市發展改革(糧食和儲備)部門提出申請,經該部門審查通過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七條 地方儲備糧油輪換安排以儲存品質、儲存年限為主要依據。在常規儲存條件和儲存品質保持宜存前提下,各儲備品種的儲存年限分別為:一般稻谷和玉米不超過3年,小麥不超過5年,豆類及食用油脂不超過2年,大米、面粉、食用油等成品糧油(含小包裝)原則上不超過1年。儲存年限國家、省另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輪入的儲備糧油應為當年或上一年生產的新糧。成品大米應為30天內加工的產品,食用植物油應為60天新加工的產品,各種常規質量指標符合國家標準要求,食品安全標準符合國家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八條 承儲企業應當根據地方儲備糧油的儲存品質、儲存年限和相關管理要求,于每年3月底前提出本年度的總體輪換計劃,經市發展改革(糧食和儲備)部門審核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市發展改革(糧食和儲備)部門應將批準后的年度總體輪換計劃抄送市財政部門、市農發行備案。
第十九條 地方儲備糧油實行最低庫存量管理,儲備原糧實物庫存數量在任何時點不低于承儲計劃的75%,其中成品糧、油儲備實物庫存數量在任何時點不低于承儲計劃的90%。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每年夏、秋糧收購完成入庫驗收確認后實物庫存應達到承儲計劃的100%,等級、質量不得低于承儲計劃下達時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條 在滿足第十九條最低庫存管理數量前提下,地方儲備糧油輪換可由承儲企業自主決定輪換數量、頻率。
地方儲備糧油輪換實行進出備案制度。備案時,應提供輪出品種、輪出時間、庫點名稱、實際輪出數量、自檢報告或第三方質量檢測報告、輪出糧油的去向、輪出糧油處理現場照片等資料。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地方儲備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不得偷盜、哄搶或者損毀地方儲備糧油。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破壞地方儲備糧油倉儲物流設施,偷盜、哄搶或者損毀地方儲備糧油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予以制止、查處。
第三章 動 用
第二十二條 市發展改革(糧食和儲備)部門應當完善監測預警機制,加強對需要動用地方儲備糧油情況的監測預警。
市發展改革(糧食和儲備)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地方儲備糧油應急動用預案,并加強演練,確保地方儲備糧油高效動用。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動用市地方儲備糧油:
(一)全市糧油明顯供不應求或市場價格異常波動;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需要動用市地方儲備糧油;
(三)市政府認為需要動用市地方儲備糧油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動用地方儲備糧油,由市發展改革(糧食和儲備)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動用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動用方案應當包括動用地方儲備糧油的品種、數量、質量、價格、使用安排、運輸保障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 市發展改革(糧食和儲備)部門根據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地方儲備糧油動用方案下達動用命令,由承儲企業組織實施。地方儲備糧油被動用后,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等量補庫,最遲不得超過6個月完成等量補庫。
緊急情況下,市人民政府可以直接決定動用本級地方儲備糧油并向承儲企業下達動用命令。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地方儲備糧油動用命令的實施,應當給予支持、配合。
第四章 財務與統計
第二十五條 地方儲備糧油的儲備費用包括:儲備糧油貸款利息、儲備管理費用、輪換價差。地方儲備糧油的儲備費用由市財政部門在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糧食風險基金不足部分,列入市財政解決。
地方儲備糧油儲備費用標準實行定額包干,按承儲計劃數量計算費用,具體標準及其動態調整機制,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糧食和儲備)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騙取、擠占、截留、挪用地方儲備糧油貸款或者管理費用等。
第二十六條 地方儲備糧油年度儲備費用由市財政部門原則上按季將儲備費用撥付到承儲企業在農發行開設的糧食儲備專戶,儲備費用當年清算撥付。承儲企業根據儲備費的使用標準和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列支,并對撥入的糧食儲備資金實行專賬管理,加強財務管理,對資金使用的合規性、有效性負責。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造成地方儲備糧油管理費用補貼超支的,由承儲企業提出,報市發展改革(糧食和儲備)部門、市財政部門進行核實,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在糧食風險基金中按實撥補:
(一)不可抗力造成損失的;
(二)因國家、省、江門市和臺山市人民政府出臺的重大政策造成糧食價格在年內上升超過50%或以上的;
(三)市人民政府決定實行應急供應,動用地方儲備糧油以平抑市場糧食價格造成損失的。
第二十八條 因市場糧食價格波動較大,造成地方儲備糧油年度包干費用總額超支的,由承儲企業向市發展改革(糧食和儲備)部門、市財政部門提出補虧需求申請,由市發展改革(糧食和儲備)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研究提出意見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二十九條 地方儲備糧油實行專賬管理,承儲企業應按要求設立專戶,專項用于地方糧食儲備信貸資金、費用補貼管理。地方儲備糧油財務與其他業務分開核算,單列反映。
地方糧食儲備應設置獨立的會計賬、統計賬、保管賬,并定期核對,確保三賬合一,賬實相符。應使用專用賬簿或專用科目,在收入、成本、費用項下設置糧食儲備業務、經營業務明細科目,確保地方糧食儲備業務和企業商業經營業務分開。
第三十條 地方儲備糧油貸款實行錢隨糧走、購貸銷還、專款專用、庫貸掛鉤、封閉運行管理。
地方儲備糧油使用貸款的,應當在市農發行開立專戶;未使用貸款的,應當建立專戶用于地方儲備糧油相關資金管理,并接受相應監管。
用于市地方儲備糧油采購的貸款利息由承儲企業直接與市農發行按實結算,并報市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 地方儲備糧油的入庫成本包括地方儲備糧油的購買價款,以及達到入庫儲存狀態前發生的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包裝費、運輸途中的合理損耗及入庫整理等。入庫成本由市農發行會同市財政部門、市發展改革(糧食和儲備)部門負責核定。儲備糧油的入庫成本一經核定,承儲企業必須遵照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三十二條 地方儲備糧油損失、損耗處理辦法,按照國家、省、江門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市發展改革(糧食和儲備)部門、市財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承儲企業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地方儲備糧油數量、質量、儲存安全等方面存在問題的,應當責成立即予以糾正或者處理;發現不再具備承儲條件的,應當取消相應的地方儲備糧油承儲任務。
第三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依法對地方儲備糧油政策措施落實情況及相關資金籌集分配管理使用等情況實施審計監督。
第三十五條 承儲企業對市發展改革(糧食和儲備)部門、市財政部門、市審計機關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應當予以配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干涉市發展改革(糧食和儲備)部門、市財政部門、市審計機關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第三十六條 承儲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市發展改革(糧食和儲備)部門責令承儲企業限期整改,整改期間費用補貼按承儲合同約定和相關規定計付;情節嚴重或逾期未整改完畢的,取消承儲企業的儲備糧油承儲任務:
(一)未按要求實行專倉儲存或擅自變更存儲庫點(倉房)的;
(二)儲備糧油質量不符合國家、省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或等級、質量低于規定標準的;
(三)收儲、輪換調整糧食的等級、質量標準不提前報備的;
(四)未按要求接入省糧食和應急物資綜合管理信息系統,未按規定時間和要求向省糧食和應急物資綜合管理信息平臺報送監管數據的;
(五)未按規定實施輪換,或糧食儲存年限、保質期限超出國家規定,或輪換進出行為未備案的,或輪換出入庫的合同、發票、憑證等資料不完備的;
(六)未落實實物庫存量規定要求的;
(七)發生盜竊、火災、壞糧事故、自然災害搶救不力造成地方儲備糧油較大損失的;
(八)其他違反《臺山市地方儲備糧油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涉及地方儲備糧油的違法違規行為,均有權向市發展改革(糧食和儲備)等有關部門舉報。
市發展改革(糧食和儲備)等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查處;舉報事項的處理屬于其他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部門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市發展改革(糧食和儲備)等有關部門、市農發行違反本辦法規定,未依法履行地方儲備糧油管理和監督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拒絕、阻撓或者干涉市發展改革(糧食和儲備)部門、市財政部門、市審計機關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由市發展改革(糧食和儲備)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0月31日。原《臺山市地方儲備糧油管理辦法》(臺府〔2020〕1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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