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文本:臺山市司法局關于行政執法監督聯系點和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工作辦法
圖解:臺山市司法局關于行政執法監督聯系點和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工作辦法
臺司〔2025〕40號
TSBG2025007
各鎮(街)政府(辦事處),市直各有關單位:
現將《臺山市司法局關于行政執法監督聯系點和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工作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臺山市司法局
2025年9月9日
臺山市司法局關于行政執法監督聯系點和
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工作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健全行政執法監督機制,拓寬公眾參與行政執法監督的渠道,廣泛聽取公民、法人、社會組織等對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建議,推動行政執法部門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以高質量法治服務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監督聯系點和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以下簡稱聯系點和監督員),是指依據行政執法監督工作需要,通過規定程序確定的、參與行政執法監督的固定聯系載體及人員。
第三條 市司法局負責聯系點和監督員的選定、工作指導和日常聯絡等事務。
第四條 各鎮(街)、市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應當支持聯系點和監督員開展工作,協助解決其在履職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第二章 選定條件
第五條 聯系點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堅持正確政治方向,依法治理、依法經營、誠信守法;
(二)企業、社會組織、村(社區)負責人熱心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自愿承擔社會責任,積極完成聯系事項,主動參與監督活動;
(三)在所屬行業或區域內具有一定代表性;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聯系點主要從以下范圍選取:
(一)企業;
(二)行業協會、商會、學會、聯合會等社會組織;
(三)村(居)民委員會;
(四)其他組織。
第七條 監督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擁有一定的法律、政策知識儲備和應用能力,熟悉相關行政執法領域業務;
(三)熱心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能以客觀公正的態度積極參與監督活動;
(四)年滿18周歲、原則上不超過65周歲,身體健康,遵紀守法;
(五)無嚴重失信記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監督員主要在以下范圍選取:
(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
(二)專家學者、律師、社區工作者等;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等社會各界人士;
(四)各聯系點推薦的人員。
第三章 選定程序
第九條 聯系點和監督員按以下程序確定:
(一)市司法局通過邀請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推薦,或發布公告向社會征集等方式,收集設立聯系點、申請監督員的意向信息;
(二)市司法局根據申報情況,結合申報對象的特點進行綜合評估,與擬確定對象充分溝通協商,達成一致意見。聯系點和監督員的具體數量,由市司法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三)由市司法局公布聯系點和監督員名單,并分別授予“臺山市行政執法監督聯系點”牌匾,“臺山市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聘書。
聯系點和監督員每批任期5年,市司法局每5年組織一次復核與更新。必要時,可根據實際情況按上述程序調整并重新公布。
第十條 市司法局應當在門戶網站公開聯系點和監督員名單。
聯系點需明確1名負責人和1名聯系人負責日常事務,并在本單位辦公場所公示相關信息,方便群眾了解并參與行政執法監督。聯系點調整負責人或聯系人,應在調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市司法局。
第四章 職責和義務
第十一條 聯系點主要職責:
(一)收集并如實向市司法局反映行政執法部門是否存在:
1.“逐利執法”問題。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沒指標、執法數量考核指標、非稅收入任務,亂罰款、濫收費等問題。
2.執法不規范問題。濫用自由裁量權,執法“不作為”或“過度作為”,任性檢查、形式主義、選擇性執法等問題。
3.執法方式簡單僵化問題。“一刀切”執法,運動式執法,過度執法,重打擊、輕人權保障等問題。
4.執法粗暴問題。重處罰、輕教育、輕糾錯、輕服務,小過重罰、以罰代管、一罰了之,不聽辯解、不問緣由,“碰瓷式”執法,對待群眾“冷橫硬推”、侵犯群眾合法權益甚至暴力執法等問題。
5.執法“尋租”問題。濫用職權、徇私枉法、以權謀私辦人情案、關系案、金錢案,“放管服”改革落實不到位,“吃拿卡要”,對非法中介以及執法輔助人員違法違規行為監管不力等問題。
(二)參加并協助組織群眾、企業或其他組織參加行政執法工作座談會、調研會、聽證會等活動;
(三)積極宣傳行政執法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提高社會公眾對行政執法工作的認知度和參與度,營造良好法治氛圍;
(四)配合完成相關問卷調查,就加強和改進執法工作、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提出意見建議;
(五)承擔其他與行政執法監督相關的工作。
第十二條 監督員主要職責:
(一)參與行政執法現場觀摩、監督檢查、案卷評查、爭議協調及監督調研等活動;
(二)受市司法局委托圍繞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及行政執法中的有關問題開展專項調研,提供咨詢論證意見情況;
(三)收集并如實向市司法局反映群眾對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建議,針對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重點行政執法領域向市司法局提出監督建議;
(四)參加行政執法監督理論和業務知識培訓;
(五)完成市司法局委托的其他行政執法監督任務。
第十三條 監督員在履行行政執法監督職責時,應當出示《臺山市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的證件,表明身份,依法監督。監督員應妥善保管證件,不得涂改、出租、轉借他人或者挪作他用,使用范圍僅限于臺山市內,若不慎遺失證件,應及時向市司法局報備。
第十四條 聯系點和監督員要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認真履行工作職責,要保守國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不得以聯系點和監督員名義參加與履行職責無關的社會活動。
第十五條 聯系點和監督員履行職責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與聯系點有利害關系的;
(二)與監督員本人及其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
第五章 履職評價
第十六條 聯系點和監督員履職評價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監督活動質量、貢獻、績效為導向進行評價。
市司法局負責聯系點和監督員履職評價工作,履職評價原則上要在任期結束前完成。
第十七條 市司法局應根據下列內容對聯系點和監督員的履職進行評價:
(一)在市司法局的組織下參加行政執法現場觀摩、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行政執法案卷評查、行政執法爭議協調以及行政執法監督調研等活動情況;
(二)受市司法局委托圍繞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以及行政執法中的有關問題開展專項調研,提供咨詢論證意見情況;
(三)參加市司法局組織的與履職相關的工作會議、行政執法監督理論和業務知識培訓情況;
(四)反映群眾對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建議,針對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重點行政執法領域向市司法局提出監督動議或圍繞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提供意見建議情況;
(五)受市司法局邀請,列席有關行政執法會議情況;
(六)承擔市司法局委托的其他行政執法監督相關工作情況;
(七)上述履職過程中反饋的行政執法及行政執法監督存在的問題、意見建議情況,以及對履職作出的書面報告和其他需要向市司法局提交的相關材料等情況。
第十八條 聯系點和監督員履職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
第十九條 聯系點和監督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履職評價等次為不合格:
(一)因涉嫌違法違紀正在接受有關機關審查調查,或者受到黨紀政紀處分、行政處罰且對履職造成惡劣影響的;
(二)擅自向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透露履職情況,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利用聯系點或監督員身份,從事與職責無關的行為且造成嚴重影響的;
(四)違反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且對履職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其他有損聯系點和監督員形象、社會公信力等的行為,情節嚴重的;
(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本辦法相關規定,造成惡劣影響的。
第二十條 聯系點和監督員滿足下列條件的,履職評價可確定為合格等次:
(一)不存在本辦法第十九條情形的;
(二)能夠依法履行監督職責,并提出客觀公正意見建議的;
(三)能夠參加市司法局組織的履職、培訓、交流等活動的。
第二十一條 聯系點和監督員滿足下列條件的,履職評價可確定為良好等次:
(一)滿足本辦法第二十條情形的;
(二)日常履職表現較為突出的;
(三)積極反映群眾對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建議,并被行政執法機關采納的;
(四)就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向市司法局提出合理化意見建議,并被采納1次及以上的;或積極參加市司法局組織的會議、培訓、交流活動等履職工作2次及以上的。
第二十二條 聯系點和監督員滿足下列條件的,履職評價可確定為優秀等次:
(一)滿足本辦法第二十一條情形的;
(二)日常履職表現非常突出的;
(三)就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向市司法局提出合理化意見建議,并被采納2次及以上的;或積極參加市司法局組織的會議、培訓、交流活動等履職工作4次及以上的。
第二十三條 市司法局可以對表現突出的聯系點和監督員進行表彰,并在一定范圍內對履職評價為優秀等次的聯系點和監督員名單進行公示。
第二十四條 市司法局對聯系點和監督員擬給予不合格評價等次的,應當提前10個工作日書面告知理由和依據。
第二十五條 聯系點和監督員對被擬定為不合格等次有異議的,可在收到書面告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向市司法局申請復核一次。市司法局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告知相關聯系點負責人和監督員。
復核期間不計入考核期限,復核決定為最終決定。
第二十六條 聯系點和監督員在履職評價中獲得良好及以上等次,且有意愿續聘的,可以優先繼續列為擬聘候選人,但是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在履職評價中獲得不合格等次的,聘期屆滿后,不再續聘。
第六章 其他規定
第二十七條 各鎮(街)、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需要通過聯系點或者監督員開展相關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應當書面告知市司法局,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提前與聯系點和監督員就工作事項與內容進行溝通協商;
(二)提前將活動內容、調研提綱等資料提供給聯系點和監督員;
(三)提前將工作事項和時間、人員、場地等要求書面告知聯系點和監督員;
(四)通過信函、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與聯系點和監督員保持聯系,及時了解工作開展情況;
(五)為聯系點和監督員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協助。
第二十八條 市司法局定期組織召開聯系點和監督員工作會議,總結交流工作經驗,提升聯系點和監督員監督工作實效。
第二十九條 按照事權財權相匹配原則,根據行政執法監督志愿活動的需要,市司法局可以向監督員提供必要交通、住宿等保障,并按照現行經費開支渠道對聯系點提供必要支持。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辦法生效期間,國家、省、市新出臺的有關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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