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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建〔2024〕39號
TSBG2024008
廣海灣經濟開發區、市工業新城黨工委和管委會,各鎮(街)黨(工)委和政府(辦事處),市直各單位:
《人才公寓管理規定》已經臺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中共臺山市委組織部、臺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臺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中共臺山市委組織部、臺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反映。
臺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中共臺山市委組織部
臺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4年7月25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人才強市戰略,強化人才管理保障體系建設,根據《江門推進粵港澳大灣區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設加快打造新時代人才強市若干措施》(江人才〔2023〕2號)和《關于進一步加強新時代人才工作的意見》(臺府〔2020〕8號)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人才公寓,是指通過市政府投資建設、“限地價+競配建”等方式籌集,以限定建設標準、租金價格,面向符合條件的各類人才供應的住房。
人才公寓以租賃的方式逐步解決各類人才住房問題。
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及其他相關部門應積極發動企業中符合條件的人才申請入住人才公寓。
第三條 各單位在人才公寓管理工作中的職責分工如下:
(一)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負責研究、協調、審議和部署人才公寓工作有關重大事項;
(二)市委組織部負責牽頭做好有關工作,并對各相關單位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同時做好部門協調等工作;
(三)市財政局負責政府投資人才公寓項目的資金籌措,落實安排人才公寓管理、維護、家具采購等有關經費;
(四)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配合市委組織部具體做好相關工作,對申請租賃的人才開展資格審核,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做好后續配套細則的制定與實施;
(五)市自然資源局(不動產登記局)負責申請人在臺山范圍房屋產權的審核工作;
(六)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為人才公寓主管部門,負責人才公寓具體安排,做好人才公寓申請程序的制定和實施,會同市發展和改革局確定租金基準價,與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做好后續配套細則的制定與實施;
(七)市公資辦負責協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做好人才公寓的配租和管理工作;
(八)市工業新城管委會、市科工商務局和市農業農村局等相關單位負責在日常走訪企業中做好人才公寓的宣傳工作;
(九)市住宅管理服務中心作為運營單位,負責人才公寓的日常管理和后期維護工作。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四條 除本規定另有規定外,在本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不含教育、醫療衛生系統和科研機構)以外工作,且在本市繳納社保的人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租賃人才公寓:
(一)具有雙一流全日制本科學歷;
(二)具有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及以上學位;
(三)具有中級及以上職稱或高級技師及以上等級;
(四)江門市頂尖人才、高層次人才,臺山市四級人才。
在本市工作,屬于以下情形的特殊人才,也可申請租賃人才公寓:
(一)進入企事業單位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博士后創新實踐基地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園區分站的在站博士后;
(二)具有學士及以上學位或初級及以上職稱的海外及港澳臺籍優秀人才;
(三)經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研究同意的特殊人才。
在本市企業工作且繳納社保,符合江門市二級及以上人才資格的人才,以及經相關職能部門或屬地按程序認定對該企業起重要作用的人才,可以個人(家庭)方式為父母或配偶父母申請租賃人才公寓。
第五條 申請入住人才公寓的人才,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臺山范圍內無任何形式的自有產權住房;
(二)本人及配偶均具備申請資格的,只能由其中一方申請一套人才公寓,不可多頭、重復申請。
第六條 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聯合相關部門制定具體工作方案,根據臺山市每年經濟和產業發展方向,采取“一企一策”方式為對臺山市產業發展和區域功能完善有重大支撐作用且年主營業務收入在億元以上的重點企業定向提供人才公寓。 第三章 申請、審核和安排
第七條 申請人首次申請租賃人才公寓的,應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臺山市人才公寓入住申請表》;
(二)申請人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身份證(戶口本、護照)復印件;
(三)申請人的學歷證書或學位證書或職業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四)申請人與我市企事業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
(五)申請人在我市繳納社會保險的查詢記錄;
(六)申請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我市不動產信息的查詢記錄。
為父母或配偶父母申請入住人才公寓的申請人,應提交其父母或配偶父母的身份證(戶口本、護照)復印件和在我市不動產信息的查詢記錄。
第八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自收到申請材料后,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人的條件審核。審核通過后,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符合資格條件的名單進行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進行統一安排,再由運營單位與申請人辦理租賃手續。審核不通過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
公示期間有人提出異議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及時以匿去異議人姓名的方式將異議告知申請人,由申請人提出答辯意見。
申請人對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申請復核。
第九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制定人才公寓的安排方案,并負責具體活動的實施。 第四章 入住標準
第十條 對申請人按以下標準配租人才公寓:
(一)經江門市及以上認定的創新創業人才和領軍人才、具有博士學位或正高級職稱或其他符合臺山市二級人才及以上資格的國內、海外及港澳臺人才,優先安排120平方米的戶型,或自由選擇入住戶型;
(二)具有副高級職稱或其他符合臺山市三級人才資格的國內人才,和具有學士及以上學位或初級及以上職稱的海外、港澳臺人才,優先安排100平方米的戶型,或自由選擇入住100或80平方米的戶型;
(三)具有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雙一流全日制本科學歷、中級職稱、高級技師等級、臺山市四級人才等資格之一的人才可安排80平方米的戶型。
人才公寓將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合理安排,房源充足時可適當放寬入住標準。80平方米的戶型將根據人才公寓后期房屋緊張程度來決定是否對申請人采用合租方式。
對參與我市重大項目建設的人才,經臺山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研究通過,可優先安排入住人才公寓或放寬入住標準。
第五章 租賃管理
第十一條 人才公寓首個租賃期實行零租金。
第十二條 已全額享受我市租房補貼優惠的人才不享受本規定第十一條優惠,按市場基準價40%繳納租金。正在領取我市租房補貼期間的人才,須申請停止發放該補貼后方可申請租賃人才公寓,并按市場基準價40%繳納租金。
第十三條 已獲得配租的個人或單位,由運營單位與申請人或單位簽訂租賃合同并辦理入住手續,人才公寓租賃期限將根據申請人與運營單位實際簽訂的租賃合同日期來確定,時間不超過用人單位與申請人簽訂最新的勞動合同規定時間,并且首個租賃期不得超過3年。已獲得配租的個人或單位,無正當理由未按時簽訂租賃合同并辦理有關入住手續的,視為棄租。申請人自棄租之日起一年內不得申請人才公寓。
第十四條 申請人首次租賃合同期滿后需要續租的,須在合同期滿前30日向運營單位提出續租申請并提交相關資料,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按職能審核通過后,按我市有關規定簽訂續租合同,以市場基準價的40%繳納租金。
第十五條 租賃合同期滿且未在規定期限提出續租申請的,申請人應當在合同期滿后30日內結清有關費用并按照有關流程騰退人才公寓;租賃合同期未滿,申請人因自身原因自愿解除人才公寓租賃合同后,如需重新申請人才公寓,應按相關規定提交資料,審核通過后簽訂租賃合同并按市場基準價的40%繳納租金。
第十六條 政府或出租方不承擔申請人租賃的人才公寓的水電費、物業管理費等一切其個人或家庭開支。
第十七條 出租方應在租賃合同中約定租房保證金,并對該保證金的收取、退還等作出明確約定。
第十八條 出租方應在租賃合同中約定人才公寓的用途。
第十九條 承租人在租賃期間變更工作單位,在辦理變更手續期間仍然符合入住條件的,需在30日內重新提交相關申請資料,租賃時間連續計算。若租賃人變更工作后未及時重新提交新的資料的,出租方可依租賃合同的約定采取單方解除租賃合同等方式追究承租人違約責任。
第二十條 出租方應在租賃合同中約定:承租人不得對人才公寓進行二次裝修、擴建、加建或擅自改變房屋原有的內部結構和使用功能,不得損壞家具設備、電器以及其他原有生活用品,如若發生物品毀壞情形的承租人須承擔支付相關維修費用責任,無法維修的,須賠償出租方相應損失。
第二十一條 出租方應在租賃合同中約定,存在以下情形的,出租方有權單方解除租賃合同:
(一)承租人本人及家庭成員(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臺山范圍內購買或自建住房;
(二)不再在臺山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的(跨市、縣調動崗位,辭職、辭退、離職等任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或其他用工關系的情形);
(三)已退休且在臺山市內沒有被返聘的;
(四)擅自將人才公寓轉租、轉借他人或改變使用用途的;
(五)連續2個月或累計6個月未繳納租金或相關費用的;
(六)承租人不符合申請條件,或以弄虛作假、提供虛假材料或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取人才公寓的承租資格的;
(七)租賃期間違反法律規定并受到刑事處罰或不配合運營單位管理造成惡劣影響的;
(八)違反租賃合同的有關規定的;
(九)承租人連續6個月不居住的(因公出差等特殊原因除外);
(十)承租人存在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情形的;
(十一)存在其他不適宜繼續租賃人才公寓情況的;
承租人存在前款第六項、第七項情形的,有關單位不得再受理其人才公寓租賃申請,并依法將個人信息錄入政府誠信建設體系不良行為黑名單。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幫助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以隱瞞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獲得入住公寓資格的,有關單位不得再受理其人才公寓租賃申請,并依法將其信息錄入政府誠信建設體系不良行為黑名單。
第二十三條 出租方應在租賃合同中約定,承租人存在弄虛作假、提供虛假材料或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取人才公寓的承租資格的,在租賃合同存續期間,應按照市場基準價支付租金,不享受優惠措施。
第二十四條 人才公寓租金收入屬于政府非稅收入,須按非稅收入管理的有關規定,全額上繳國庫。
第六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五條 出租方依據合同約定事宜單方解除租賃合同或與承租人協商一致解除合同,但承租人有正當理由暫時無法搬離的,出租方可與承租人簽訂最長不超過6個月的延長租住期合同,并約定延長租住期間按有關部門確定的市場基準價收取租金。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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