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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府辦〔2019〕11號
廣海灣工業園區、市工業新城管委會,各鎮(街)政府(辦事處),市直各單位,上級駐我市有關單位:
《臺山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臺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6月24日
臺山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健全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規范重大行政決策行為,提高決策質量,保證決策效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各級行政機關作出或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程序,適用本規定。
發生或者即將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或者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行政機關采取應急措施的決策程序,適用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上級文件的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重大行政決策包括以下事項:
(一)制定對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規劃或者政策措施;
(二)制定行政管理體制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編制安排重大政府投資項目或者重大公共建設項目,處置重大國有資產等重大事項;
(四)制定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城市建設與管理、生態環境保護、土地管理、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文化衛生、科技教育、住房保障、交通管理、公共安全、社會穩定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五)制定或者調整重要行政收費項目和標準、政府性基金征收標準;
(六)決定對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發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把黨的領導貫徹到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
重大行政決策情況依法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第五條 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科學決策原則,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堅持從實際出發,運用科學方法,尊重客觀規律,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第六條 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民主決策原則,堅持民主集中制,貫徹落實群眾路線,充分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保障人民群眾通過多種途徑參與決策。
第七條 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依法決策原則,嚴格遵守法定權限,依法履行決策動議、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出臺前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出臺前向同級黨委(黨組)請示報告、集體討論決定等程序,保證決策符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
第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情況應當按照規定公開,接受社會監督,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九條 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情況應當作為各級行政機關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
第二章 決策動議
第十條 對各方面提出、需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決定的決策事項建議,依照下列規定進行研究論證后,報請市人民政府決定是否啟動決策程序:
(一)市人民政府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的,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交有關部門、機構研究論證;
(二)各工業園區管委會、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市人民政府所屬部門(以下統稱市人民政府下屬單位)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的,提出單位應當論證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建議理由、法律法規政策依據、解決問題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通過建議、提案等方式提出的決策事項建議,以及公民、法人、其他組織提出的書面決策事項建議,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交有關單位研究論證。
市人民政府下屬單位以自身名義作出決定的決策事項建議,由其辦公室負責統籌論證事宜。
第十一條 決定啟動決策程序的,決策機關應當明確決策承辦單位,負責決策事項的方案起草等工作。決策事項涉及兩個以上單位職責的,應當明確牽頭承辦單位。
第十二條 擬訂決策草案,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廣泛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全面準確掌握有關信息,根據需要聽取有關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團體、基層組織、社會組織等方面的意見。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全面梳理與決策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研究論證決策草案涉及的合法性問題以及與現有相關政策之間的協調、銜接問題。
決策承辦單位根據需要對決策事項進行成本效益分析,對人力物力財力投入、資源消耗、環境損害、維護穩定等成本和經濟、社會、環境等效益進行分析預測。
第十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草案應當包含決策事項、決策目標、決策依據、工作任務、措施方法、時間步驟、決策事項執行部門和配合部門、經費預算、決策實施后評估計劃等相關內容,并應當附有起草說明。
各方面意見分歧較大或需要多方案比較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擬訂兩個以上備選方案。
第十四條 決策事項涉及有關單位的職責,或者與其關系緊密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與其充分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當向決策機關說明爭議的主要問題、有關單位的意見、決策承辦單位的意見和理由、依據。
第十五條 決策機關應當根據本規定第三條規定,結合職責權限和本地實際,制定本單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年度目錄,經同級黨委同意后,向社會公布。納入目錄的決策事項應當依照本規定作出決策。
第十六條 市有關單位應于每年11月底前,向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報送下一年度擬以市人民政府名義制定的重大決策事項建議項目。
市有關單位報送建議項目前,應經市分管領導同意。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應于每年10月底前通過市政府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眾征求下一年度擬以市人民政府名義制定的重大行政決策項目建議。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應于每年12月15日前,匯總審核各方面提出的下一年度擬以市人民政府名義制定的重大決策事項建議項目,形成決策事項目錄建議稿,提請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領導簽發后,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公眾參與
第十八條 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涉及社會公眾切身利益或者對其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采取便于社會公眾參與的方式廣泛聽取意見。
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舉行聽證會、召開座談會、書面征求意見、問卷調查、民意調查、實地走訪等多種方式。
第十九條 對社會關注度高的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及時、準確發布有關信息,并可以通過新聞發布會、媒體訪談、專家解讀等方式進行解釋說明。
決策機關應當加強公眾參與平臺建設,集中發布征求意見、反饋情況等信息,充分利用政府網站、社交媒體、移動互聯網等信息網絡拓展公眾參與渠道,增強與社會公眾的交流和互動。
第二十條 決策事項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通過政府門戶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多種便于社會公眾知曉的方式,公布決策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明確提出意見的方式和期限。
公開征求意見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0日。因情況緊急等需要縮短期限的,公開征求意見時應當予以說明。
第二十一條 決策機關開展重大行政決策聽證活動的,應按照《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聽證規定》執行。
第四章 專家論證
第二十二條 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事項,需要進行專家論證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專業機構論證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等。
應進行專家咨詢論證而未進行的重大事項,不得作出決策。
第二十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專家咨詢論證活動,應按照《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專家咨詢論證辦法(試行)》和《江門市重大決策專家咨詢論證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風險評估
第二十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的實施可能對生態環境、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響的,決策承辦單位或者決策機關指定的有關單位應當組織對決策草案的可靠性和風險可控性進行評估。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等已對有關風險進行評價、評估的,不作重復評估。
第二十五條 進行風險評估,可以通過輿情跟蹤、抽樣調查、重點走訪、會商分析等方式,全面查找風險源、風險點,運用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等方法,對決策風險進行科學預測、綜合研判。進行風險評估,應當聽取有關部門的意見,形成風險評估報告,確定風險等級。
決策承辦單位或者決策機關指定的有關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引入社會組織、專業機構等開展第三方評估。
第二十六條 風險評估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評估工作方案。明確評估目的、評估對象與內容、評估標準、評估步驟與方法等;
(二)充分聽取意見。采取輿情跟蹤、抽樣檢查、重點走訪、會商分析和召開座談會等方式,充分聽取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三)全面分析論證。對收集的相關資料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綜合分析研究,全面查找風險源、風險點,運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等方法,對決策引發的各種風險進行科學預測、綜合研判。
(四)確定風險可控程度。根據評估情況相應確定風險可控程度。
(五)形成評估報告。
第二十七條 風險評估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評估事項和評估過程;
(二)各方意見及其采納情況;
(三)決策可能引發的風險;
(四)風險評估結論和對策建議;
(五)風險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應急處置預案。
第二十八條 風險評估結果應當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決策機關認為風險可控的,可以作出決策;認為風險不可控的,在采取調整決策草案等措施確保風險可控后,可以作出決策。
第六章 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決策事項征求意見稿完成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程序并修改完善后,應當交由決策承辦單位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或法律顧問進行合法性審查,并經決策承辦單位領導班子會議集體討論通過后,形成決策事項草案及其起草說明。
市人民政府下屬單位以自身名義作出決定的決策事項草案在提交本單位領導班子會議集體討論決定前,應經本單位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或法律顧問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三十條 市人民政府決策事項草案在提交市人民政府領導班子集體討論前應經市人民政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不得以征求意見等方式替代合法性審查。
第三十一條 決策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時,應充分發揮政府法律顧問、公職律師的作用。
第三十二條 決策事項草案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決策機關領導班子討論。
第三十三條 各單位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或法律顧問應依據本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等規定對決策事項草案進行合法性審查,出具審查意見。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合法性審查意見作出適當調整和補充。
第三十四條 合法性審查內容包括:
(一)決策事項是否符合決策機關的法定權限;
(二)決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決策內容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
第三十五條 需由市人民政府決定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在送請合法性審查時,決策承辦單位應向市人民政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提交以下材料:
(一)合法性審查送審函;
(二)決策事項草案及起草說明;
(三)草案的法律依據和政策依據;
(四)社會公眾及相關部門提出的主要意見、意見處理情況和理由的說明等征求意見匯總材料;
(五)風險評估報告;
(六)專家論證意見、意見處理情況和理由的說明;
(七)聽證報告;
(八)決策承辦單位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或政府法律顧問出具的書面審查意見;
(九)決策承辦單位領導班子審議的材料;
(十)需要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
如重大行政決策依照規定不需要開展風險評估、專家論證、舉行聽證會的,有關材料可以不提交。
第三十六條 送請合法性審查,應當保證必要的審查時間,一般不得少于七個工作日。
第七章 集體討論
第三十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當經決策機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或者行政首長辦公會議討論,由行政首長在集體討論的基礎上作出決定。未經集體討論的,不得作出決策。
第三十八條 決策承辦單位提請市人民政府決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草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請市人民政府討論決定的請示;
(二)決策事項草案及起草說明;
(三)決策事項制定的法律依據或者政策依據;
(四)部門和社會公眾意見采納情況等相關材料,以及應當提交的調研報告、聽證報告、專家論證意見和風險評估報告等;
(五)合法性審查意見;
(六)其他與決策事項相關的材料。
第三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收到決策承辦單位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草案后,認為可以提交市人民政府討論決定的,應當將決策事項草案及相關材料報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審核后,由市人民政府行政首長決定提交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認為不能提交市政府討論決定的,經請示市人民政府行政首長或者分管領導同意后,退回決策承辦單位,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四十條 討論決策事項,應當保證會議組成人員充分發表意見,行政首長最后發表意見,在集體討論的基礎上對決策事項草案作出通過、不予通過、原則通過并適當修改、再次討論決定或者暫緩決策的決定。行政首長擬作出的決定與出席的會議組成人員多數人的意見不一致的,應當在會上說明理由。
會議組成人員未發表意見的,視為同意。
會議組成人員的意見、會議討論情況和決定應當如實記錄,對不同意見應當予以載明。
第八章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出臺前向同級黨委
請示報告及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
第四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出臺前應當按照規定向同級黨委請示報告。
第四十二條 對我市行政區域內涉及經濟社會發展、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決策,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出臺前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
第四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重大決策出臺前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應當加強與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溝通協調,及時研究處理有關問題。
第四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重大行政決策工作,實行年度報告清單制度并在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公布。
市人民政府年度報告清單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的出臺前或者報上級有關單位審批前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的事項;
(二)市人大常委會認為市人民政府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的事項;
(三)市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的事項;
(四)其他需要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的事項。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應與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進行研究協調,于每年12月底前形成下一年度的報告清單建議稿,提請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后按程序報送市人大常委會審定。
第四十五條 對年度報告清單事項需要調整的,或者未被列入年度報告清單事項需要增加的,市有關單位應向市人民政府專題請示,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以書面形式向市人大常委會說明理由。
發生或者即將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或者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市人民政府制定應急的重大決策且屬于需向人大常委會報告的,經市人民政府負責人批準,可暫緩報告或事后報備。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重大決策報告應當包括:
(一)決策事項草案及起草說明;
(二)決策事項制定的法律依據或者政策依據;
(三)部門和社會公眾意見采納情況等相關材料,以及應當提交的調研報告、聽證報告、專家論證意見和風險評估報告等;
(四)合法性審查意見;
(五)其他與決策事項相關的材料。
第四十七條 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討論年度報告清單所列事項時,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派人到會作出說明,回答詢問,聽取意見。
第四十八條 市人大常委會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提出意見建議的,相關單位應及時研究處理,并在三十日內將研究處理情況報告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及時向市人大常委會反饋。
第四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市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要求,配合市人大常委會為做好聽取重大決策出臺前報告所組織的相關視察、調研和論證等工作。
第九章 決策公布與歸檔
第五十條 決策機關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社會公眾知曉的方式及時公布決策結果及依據,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對重大敏感、社會關注度高的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通過政府門戶網站、新聞媒體、電視廣播等途徑,對有關決策內容進行解讀。
第五十一條 決策機關應當建立決策檔案制度,由有關單位將履行決策程序形成的有關材料及時完整歸檔。
第十章 決策執行與實施后評估
第五十二條 決策機關應當明確決策執行單位。決策執行單位應當制定重大行政決策的具體執行方案,全面、及時、正確執行決策,并向決策機關報告執行情況。
市政府督查機構應當根據決策內容和政府工作部署,采取跟蹤檢查、督促催辦等措施,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未經規定程序不得隨意變更、中止或者停止執行。
第五十三條 決策執行單位發現決策存在問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決策執行中發生不可抗力等嚴重影響決策目標實現的,應當及時向決策機關報告。
決策機關或者決策執行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公開重大行政決策執行的有關情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重大行政決策及其實施存在問題的,可以通過信件、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決策機關或者決策執行單位提出意見建議。
第五十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明顯未達到預期效果,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決策實施提出較多意見的,決策機關可以組織決策后評估,并確定承擔評估具體工作的單位。
承擔評估具體工作的單位應當充分聽取社會公眾特別是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吸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團體、基層組織、社會組織參與評估,并可以委托社會組織、專業機構等開展第三方評估。
決策作出前承擔主要論證評估工作的專家、專業機構和社會組織等,一般不得參加決策后評估。
決策后評估結果應當作為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五十五條 決策機關對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等決策擬作重大調整的,應當重新履行相關程序。情況緊急的,行政首長可以決定中止執行決策。
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決策機關違反本規定的,由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
決策機關違反本規定造成決策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當作出決策而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十七條 決策承辦單位或者承擔決策有關工作的單位違反本規定的,由決策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十八條 決策執行單位拒不執行、推諉執行、拖延執行重大行政決策,執行偏離決策方案,或者有其他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導致決策不能全面、及時、正確實施的,由決策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十九條 有關單位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 參與決策過程的專家、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違反職業道德和法律規定的,依法追究其相應的責任。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上級文件對行政機關重大決策行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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