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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府〔2024〕4號
TSFG2024001
為有效預防森林火災,保護森林資源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和《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森林防火工作實際,現就劃定森林防火區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我市行政區域內的林地及距離林地邊緣30米范圍為森林防火區。
二、我市實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為森林特別防護期。
三、在森林防火區野外禁止下列行為:
(一)上墳燒紙、燒香點燭等;
(二)燃放煙花爆竹、孔明燈等;
(三)攜帶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煙、野炊、燒烤、烤火取暖;
(五)燒黃蜂、熏蛇鼠、燒山狩獵;
(六)煉山、燒雜、燒灰積肥、燒荒燒炭或者燒田基草、甘蔗葉、稻草、果園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災的用火行為。
四、每年春節、元宵、清明、中秋、國慶、重陽、冬至等傳統節日和森林火險等級為四級以上(含四級)的時段,規定為森林高火險期。在森林高火險期內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五、違反上述規定,在森林防火區野外用火的,按相關法律、法規處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六、森林火情報警電話:110、12119、0750-5524940、0750-5508211。
七、本公告自2024年5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5月6日。
特此公告
臺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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