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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臺山市水利水電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臺府辦〔2015〕4號
各工業園區管委會,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海宴華僑農場,市直有關單位:
《臺山市水利水電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實施辦法》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水務局反映。
臺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1月23日
臺山市水利水電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水利水電工程的質量監督管理,保證工程質量,確保工程安全,發揮投資效益,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7號)、《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水建〔1997〕339號)、《廣東省水利水電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實施細則》(粵水質監〔1998〕5號)及其它有關工程質量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結合我市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的具體情況,制訂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政府對水利水電工程的質量實行監督的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水利水電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水利水電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是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水利水電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管理的專職機構,對水利水電工程質量進行強制性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在我市行政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加固各類水利水電工程和城市與鄉鎮供水、排灌、灘涂圍墾等工程(以下簡稱水利工程)及其技術改造,包括配套與附屬工程,均必須由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質量監督。工程建設、監理、設計和施工單位在工程建設階段,必須接受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
第四條 工程質量監督的依據是國家和省有關的法律、法規,水利水電行業有關技術規程、規范、質量標準和經批準的設計文件等。
第五條 水利工程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由相應水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質量監督機構實施質量監督。
工程項目開工前,必須辦理好質量監督手續,否則不得開工。工程竣工驗收前,必須經質量監督機構對工程質量等級進行核定。未經工程質量等級核驗或核驗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工程在申報優秀設計、優秀施工、優質工程項目時,必須有相應質量監督機構簽署的工程質量評定意見。
第二章 機構與人員
第六條 臺山市水利水電工程質量監督站(以下簡稱市質監站)為臺山市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隸屬臺山市水務局。
市質監站可根據水利工程的建設規模及重要性, 設立質量監督項目組,作為市質監站的派出機構。
第七條 水利工程質量監督人員必須具備國家及省規定的相關條件。
第八條 市質監站可聘任符合條件的工程技術人員作為工程項目的兼職質量監督員,為保證質量監督工作公正性,權威性,凡從事該項目設計、施工、監理、設備制造等單位的人員不得擔任該項目的兼職質量監督員。
第三章 機構職責
第九條 市質監站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和上級監督機構有關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管理方針、政策和法規。
(二)協助管理本市重點水利基建工程及其配套、輔助和附屬工程的質量監督工作。
(三)參與受監工程的階段驗收和竣工驗收。
(四)監督受監工程質量事故的處理。
(五)掌握本市的水利工程質量狀態,及時上報質量監督工作中發現的重大問題。
(六)開展工程質量檢查活動,總結質量管理工作經驗。
(七)負責掌握在建水利水電工程的質量動態情況。
第四章 質量監督
第十條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質量監督方式以抽查為主。大、中型水利工程建立質量監督項目組,小型水利工程進行巡回監督。
第十一條 從工程開工前辦理質量監督手續始,到工程竣工驗收委員會同意工程交付使用止,為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質量監督期。合同質量保修期內,如由于承建方責任而產生質量問題,原工程質量監督單位要繼續負責監督其質量處理。
第十二條 工程質量監督的主要程序:
(一)項目法人(或建設單位)在開工前,必須到相應的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受監手續,簽訂《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書》,未辦理受監手續者,不準開工。
《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書》一式四份,其中質量監督機構兩份,項目法人一份,一份隨開工報告報審批機關。
(二)項目法人(或建設單位)辦理受監手續后,申報質量監督時應按市質監站制訂的《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申報資料核查表》中的內容提交工程項目相應資料。
(三)市質監站根據受監工程的規模、重要性等,制訂質量監督大綱或實施細則,確定質量監督的組織形式。在工程施工中,根據該工程質量監督大綱或實施細則對工程項目實施質量監督。
(四)受監工程階段驗收前,質量監督機構提交質量評價意見,并參加階段驗收。
(五)受監工程竣工驗收前,市質監站向驗收委員會提交質量監督報告,對工程質量是否合格提出明確結論,并參加竣工驗收。
第十三條 工程質量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對監理、設計、施工和有關產品制作單位資質進行復核。
(二)對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或試驗室)的資質及其檢驗工作實施監督檢查。
(三)對建設、監理單位的質量檢查體系和施工單位的質量保證體系及設計單位現場服務實施監督檢查。
(四)對工程項目的單位工程、分部工程、單元工程劃分進行認定。
(五)監督檢查技術規程、規范和質量標準的執行情況。
(六)檢查施工單位和建設、監理單位對工程質量檢驗和質量評定情況。
(七)在工程竣工驗收前,對工程質量進行等級核定,編制工程質量評定報告,并向工程竣工驗收委員會提出工程質量等級的建議。
(八)對原材料、中間產品、設備加工制作及成品質量進行監督抽查。
(九)監督檢查執行驗收規程情況,列席重要隱蔽工程驗收、主要分部工程、單位工程驗收會議,核定單位工程外觀質量評定結論、核定單位工程質量等級。
(十)參加階段驗收和竣工驗收,核定工程質量等級,編制質量監督報告。
(十一)監督受監工程質量事故的處理。
第十四條 工程質量監督權限:
(一)對監理、設計、施工等單位的資質等級、經營范圍進行核查,發現越級承包工程等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責成建設單位限期改正,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二)質量監督人員需明示身份進入施工現場執行質量監督。對工程有關部位進行檢查,調閱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的檢測試驗成果、檢查記錄和施工記錄。
(三)對違反技術規程、規范、質量標準或設計文件的施工單位,通知建設、監理單位采取糾正措施。問題嚴重時,可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整頓的建議。
(四)對使用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及設備等,責成建設單位采取措施糾正。
(五)提請有關部門獎勵先進質量管理單位及個人。
(六)提請有關部門和司法機關追究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單位和個人的行政、經濟、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市質監站支持建設、監理、設計、施工單位的質量管理和檢驗人員正確履行職責,對阻礙質量管理和質量檢查人員正常工作或打擊報復者,有權提請有關部門嚴肅處理。
第五章 工程質量檢測
第十六條 工程質量檢測是質量監督和質量檢查的重要手段。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必須取得省級以上計量認證合格證書,并經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授權,方可從事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工作,檢測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第十七條 市質監站認定的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所出具的檢測數據是本行政區域內水利系統的最高檢測。
第十八條 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接受質量監督機構委托的檢測任務,根據有關規程、規范、質量標準對受檢工程進行檢測;不代替建設、監理、施工單位的自檢和復檢,但可接受委托檢測。
第十九條 市質監站根據工作需要,可委托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承擔以下主要任務:
(一)核查受監工程參建單位的試驗室裝備、人員資質、試驗方法及成果等。
(二)根據需要對工程質量進行抽樣檢測,提出檢測報告。
(三)參與工程質量事故分析和研究處理方案。
(四)市質監站委托的其他任務。
第二十條 質量檢測單位所出具的檢測鑒定報告必須實事求是,數據準確可靠,并對出具的數據和報告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工程質量檢測費用由委托方支付,收費標準按有關規定確定。在處理工程質量爭端時,發生的一切費用由責任方支付。
第六章 獎 懲
第二十二條 項目法人(或建設單位)在工程項目開工時未按規定辦理受監手續,通知補辦仍不辦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對建設單位進行處罰,并責令其限期辦理受監手續,已開工的工程質量責任和停工造成的損失,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三條 質量檢測單位偽造檢測數據、檢測結論的視情節輕重,報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質量監督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質監站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對在工程質量管理和質量監督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質監站報請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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