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臺山市道路交通信號燈設置和維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臺府辦〔2014〕49號
各工業園區管委會,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海宴華僑農場,市有關單位:
《臺山市道路交通信號燈設置和維護管理辦法》業經市第十四屆人民政府第3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臺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10月8日
臺山市道路交通信號燈設置和維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確保交通信號燈設置合理、建設規范、維修及時、管理統一,實現道路交通的安全、有序和暢通,防止和減少道路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廣東省公路條例》及《公路工程技術標準》(JTG B01 2003)等相關規定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的道路交通信號燈包括紅綠交通指揮燈和各類閃爍交通警示燈。
市公安部門負責道路交通信號燈的管理工作。
市發展改革、城鄉規劃、交通運輸、公路、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綜合管理等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做好道路交通信號燈建設的相應工作。
第三條道路交通信號燈作為道路的安全設施,應按照“統一規劃、規范建設、統一維護”的原則進行建設和管理。
第四條開展城鄉規劃、道路交通規劃以及道路建設論證工作時,應通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派員參與論證,聽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有關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意見。
道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建設單位應當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征求道路交通信號燈設置意見。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管理和道路通行需要進行綜合分析,出具道路交通信號燈設置意見。建設單位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報送道路建設項目立項審批和向道路建設主管部門報送修建性詳細規劃審批時,應當附具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信號燈設置意見。
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和道路建設主管部門在道路建設項目審批和規劃設計審批時,應綜合審查或聽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道路交通信號燈設置意見后進行審批。
第五條道路交通信號燈設置,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結合道路狀況、交通流量等條件確定。
道路交通信號燈設施的安裝,應嚴格按照《道路交通信號燈》(GB14887-2011)《道路交通信號燈設置和安裝規范》(GB14886-2006)《道路交通信號控制機》(GB25280-2010)等相關國家標準實施。
第六條安裝、更新、修復道路交通信號燈施工前,需經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道路交通信號燈的技術標準、設置方式、排列順序、安裝位置等方面審查,出具安裝要求書面核定意見,確保統一規范。
第七條新建、擴建、改建、大修道路時,道路交通信號燈的設置建設,由道路建設單位負責;道路建設單位應將道路交通信號燈作為道路安全設施列入道路附屬設施工程,與主體工程同時立項、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同時招標、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承擔道路建設項目建設、招標、設計、施工和工程監理職責的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以及道路交通信號燈技術標準的要求和合同約定進行報送立項、招標、設計、施工和監理,規范道路交通信號燈建設,保證道路交通信號燈工程質量。
第八條道路交通信號燈建成后,由建設單位組織設計、監理、施工單位并邀請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劃和道路建設主管部門對道路交通信號燈進行專項驗收。竣工驗收合格的,建設單位要與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履行移交確認手續。竣工驗收未合格的,相關單位要嚴格按相關規定和合同約定處理。
對經驗收設備運行正常、符合技術規范和標準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辦理交接及設備登記、維護管理等手續,建立和完善全市交通信號燈的基礎臺賬資料。
第九條在本辦法實施前已建成開通的道路上加裝道路交通信號燈及對全市道路交通信號燈的維護,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通過政府采購依法實施,實行市場化運作。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在每年10底月前制定下一年度道路交通信號燈加裝及全市道路交通信號燈維護預算計劃,報市政府批準后,列入市財政預算,專款專用。
第十條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結合基礎臺賬在每組道路交通信號燈處設置明顯編號標志,以便公眾對道路交通信號燈工作情況進行監督反映。
110報警服務臺接受交通信號燈損壞的報告反映。
第十一條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制定道路交通信號燈日常巡查制度,明確責任,確保及時發現信號燈損壞并及時修復。
各交警、巡警、轄區派出所民警要加強對轄區內交通信號燈的管理,發現問題或隱患要及時報告。
第十二條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根據道路通行狀況和實際需要,對道路交通信號燈進行適時調整,確保道路交通信號燈設置能夠有效緩解路口的交通壓力,提高道路通行效率。
第十三條市區(城市規劃區)范圍的道路交通信號燈電費納入市區路燈經費中支付,市區外的道路交通信號燈運行電費納入鎮級路燈經費中支付。
第十四條因臨時占用、挖掘道路需移動或破損道路交通信號燈的,須提出交通安全方案和道路交通信號燈修復方案送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批。竣工后,應及時恢復原有道路交通信號燈,并按第八條規定組織驗收移交。
第十五條城市市政或公路主管部門在道路交通信號燈20米范圍內兩側或隔離帶上種植植物、審批設置廣告牌、管線前,應當聽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確保符合交通安全管理相關規定。
第十六條在道路兩側或隔離帶上種植植物、設置廣告牌、管線的,應當與交通安全設施保持必要的距離,不得遮擋交通信號燈,不得妨礙安全視距,不得影響通行。植物因自然生長影響交通設施功能發揮時,道路管養單位應及時予以修剪或移植。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愛護道路交通信號設施,并有權對損害道路交通信號設施的行為進行制止、檢舉和控告。
第十八條各相關責任單位要各負其責,嚴格執行本辦法規定。對不執行本辦法規定或推諉塞責的,市行政監察主管部門應嚴格按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市公安部門負責解釋。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