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臺山市市區市政設施建設移交養護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臺府辦〔2014〕48號
各工業園區管委會,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海宴華僑農場,市直各單位:
《臺山市市區市政設施建設移交養護管理暫行辦法》業經市政府十四屆2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城市綜合管理局反映。
臺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9月25日
臺山市市區市政設施建設移交養護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市政設施建設及移交養護管理工作,明確市政設施建設單位和接管單位的職責,確保新建、改建、擴建市政設施工程質量和維護管理規范,根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相關技術規范、標準,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暫行辦法適用于臺山市市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市政設施的建設、移交、養護及相關管理活動。
供電、供水、燃氣、消防、電信、有線電視、道路交通安全和綠化等其它附屬市政設施的管理,依法按照部門職責分工執行,并應符合相關市政設施建設管理要求。
第三條市政設施管理要堅持統籌規劃、科學配套、協調發展、高效便民的原則,努力提高管理現代化水平。
市政設施的規劃建設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臺山市市政設施發展各專項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
第四條市城市綜合管理局負責本暫行辦法的組織實施,其他相關部門根據市政府確定的管理范圍配合做好市政設施的建設、移交、養護及相關管理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公安、消防、交通運輸、供電、通信等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能,協同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本暫行辦法。
第五條市政設施建設工程的設計和施工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省和本市技術標準、規范及操作規程,由取得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進行設計和施工,并接受市城市綜合管理局的監督檢查。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配套建設要求和城鄉規劃部門核準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完善有關市政設施,修建性詳細規劃中的道路、排水、路燈等市政設施和管線綜合規劃在報城鄉規劃部門審查前,應當征詢市政設施管理部門的意見。市政設施建設工程的初步設計審查以及施工圖設計審查工作應當邀請市政設施管理部門參與。
建設單位施工前,應按規定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施工許可證》;到城市排水管理部門辦理《施工場地臨時排水許可證》;影響交通安全的,應制定施工場地相關交通安全防護方案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查;以及辦理施工前的其他有關許可手續。
工程質量接受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部門的監管,施工安全接受建筑安全生產監督機構的監管,涉及道路交通安全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管。
屬于城市道路、且由交通運輸、公路及其他部門單位建設的市政設施,應在項目開工建設前,向接管部門提交《臺山市市區市政設施移交意向書》(附件1),接管部門應提前介入工程建設管理。
第六條市政設施建設項目完工或試運行期滿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并辦理備案手續。建設單位在辦理住宅小區等群體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驗收備案時,內容應當包括城市規劃要求配套的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情況。
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市政設施,不得交付使用。
第七條市政設施配套工程建設單位在建設過程中,應服從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協調。工程建成后,由建設單位按有關規定自行組織驗收,并邀請接管單位參加,驗收合格后應及時辦理工程移交手續。
綠化設施:城市主次干道綠化由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接管;
環衛設施:市區范圍的環境衛生公共設施移交接管按我市現行有關規定執行,交由環衛主管部門負責。
交通設施:城市道路交通標線、交通標示、欄桿及交通信號燈等交通設施移交接管按我市現行規定執行,具體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
城市配套管線:供電、供水、燃氣、消防、通信和有線電視等附屬設施,按現行規定負責接管和日常維修養護,也可委托其他單位進行日常維修養護。
交通運輸、水務等其他部門建設的市政設施,建成后需移交市政設施管理部門養護管理的,由建設單位按道路規劃性質向市政設施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在征得相關部門同意并落實管養經費后,方可辦理設施移交工作。
第八條經建設單位和接管單位等部門現場檢查、核對相關資料,符合接管條件的,共同簽署《臺山市市區市政設施移交書》(附件2),明確各方權利和責任;對不符合接管條件的,建設單位須重新進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按上述程序辦理移交。
建設單位應及時向接管單位辦理市政設施接管手續,市政設施建設項目具備以下條件方可移交:
(一)項目已按設計完成建設和通過竣工驗收并完成整改,不存在安全隱患,具備運行和養護、維修條件;
(二)主體工程及配套附屬設施應當滿足使用要求;
(三)已簽署工程質量保修書;
(四)國家法律、法規及標準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九條市政設施工程實行建設質量終身負責制。
第十條市政設施工程在建成交接前,由建設單位負責其設施的完好,接管單位若在巡查中發現存在質量缺陷或質量問題,接管單位應立即通知建設單位予以修復。
建設單位正式辦理完接管手續后的設施由接管單位負責管理和日常養護,并負責設施的完好。在合同約定或國家規定的保修期內的設施若發生因施工質量原因引起的質量問題或質量缺陷的,接管單位應書面通知建設單位,由建設單位予以修復,建設單位也可委托市政設施養護單位修復。在嚴重影響公共安全的緊急情況下,接管單位應先行安排市政設施養護單位代為修復,修復費用由建設單位據實支付。
第十一條接管單位應對接管的市政設施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市政設施的養護、維修技術規范要求認真履行管理、養護職責,確保市政設施的完好,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負責對市政設施定期巡視檢查,發現損壞及時組織維修,盡快恢復使用;
(二)施工現場應當設置明顯的安全標志和防護設施,做到文明施工;
(三)施工安排應當避開交通高峰期,確保行人和交通車輛安全。
第十二條因市政設施在移交期間出現質量問題或損壞、丟失等現象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社會影響的,可視其情節輕重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接管單位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本暫行辦法所稱的市政設施是指城市道路及其附屬的市政排水設施(含污水、泵房)、橋涵(隧道)、道路照明、公園和公共廣場及其附屬設施。
第十五條本暫行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國家、省的法規、政策及相關技術標準作出調整的,按新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