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修改《臺山市河道采砂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臺府辦〔2014〕22號
各工業園區管委會,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海宴華僑農場,市有關單位:
經臺山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對《臺山市河道采砂管理實施細則》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六條修改為“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年度河砂開采計劃,編制招標文件并組織實施招標,或者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代理招標。”
二、第十七條修改為“河砂開采權招標,應當在縣級以上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
三、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五)項修改為“提供自愿承擔因采砂產生的第三方權益補償責任承諾書”。
四、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六)項修改為“投標人出具的自愿承擔因采砂產生的第三方權益補償責任承諾書(承諾書格式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制作)。
修改后的《臺山市河道采砂管理實施細則》重新公布。
臺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5月12日
臺山市河道采砂管理實施細則
(2013年11月5日臺府辦〔2013〕69號發布,2014年5月12日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河道采砂管理監督,確保防洪、供水、航運和水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和《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廣東省水利廳關于實施〈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廣東省水利廳關于河道河砂開采權招標投標工作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及政策性文件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河道采砂及管理監督活動,適用本實施細則;海域和陸地采砂及管理活動不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本實施細則所稱河道采砂,是指在本市所轄的江、河(含沙洲和可耕地)、排洪河(含泄洪區和蓄洪區)、人工水道、出海河口、水庫、渠道管理范圍內采挖砂、石、土等行為。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河道采砂的主管機關,負責本細則的組織實施和貫徹執行;負責河道采砂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執法工作。
市水政監察大隊代表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河道采砂活動實施監督檢查和執法。
市國土資源、公安、財政、交通運輸、海事、航道、海洋與漁業、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必須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做好河道采砂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負責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總體領導,建立健全政府主導、部門聯動、權責明確的長效管理機制,鎮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協調,確保河砂資源科學有序開發利用,支撐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第六條河砂資源屬于國家所有,不因其所屬轄區或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其國有屬性,任何組織、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發包或非法開采經營河砂。
第七條河道采砂應當確保防洪、供水和航運安全,保護水生態環境,實行科學規劃、計劃開采、總量控制。
第二章采砂規劃
第八條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河道采砂分級管理權限,委托具有水利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根據河道來砂量、水情、工程安全等情況,編制年度河砂禁采區和可采區論證報告,會同國土資源、交通、航道、海事、海洋與漁業等相關部門劃定年度河砂禁采區和可采區。劃定的可采區應當包括采砂具體地點、可采區長度和寬度、可采砂量等內容。
第九條河砂可采區內因防洪、河勢改變、水工程或者航運設施出現險情、水環境遭到嚴重破壞以及有重大水上活動等情形不宜采砂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通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劃定臨時禁采區或者規定禁采期。
第十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的12月公告下年度的河砂禁采區和可采區。規定禁采期、劃定或解除臨時禁采區的,應當及時公告。
第十一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劃定的河砂可采區,委托具備乙級以上資質的水利工程設計單位,每年編制年度河砂開采計劃。年度河砂開采計劃必須明確具體采砂地點、可采區長度和寬度、可采砂量、作業方式、作業工具及其規模控制、采砂期限等。
第十二條凡未列入年度河砂開采計劃的采砂申請事項,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一律不予受理和許可發證采砂。
第十三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要逐步建立河道河床定期測量制度,適時進行河道及水文動態監測,為科學論證河道采砂規劃和劃定年度河砂禁采區、可采區提供技術支撐和決策依據。
第三章招投標辦法
第十四條河道采砂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掛牌競價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河砂開采權,不得采取直接申請發證方式許可采砂。
第十五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在組織河砂開采權招標前,應征求國土資源、航道、海事、海洋與漁業、環保等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十六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年度河砂開采計劃,編制招標文件并組織實施招標,或者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代理招標。
第十七條河砂開采權招標,應當在縣級以上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
第十八條河砂開采權公開招標應當遵守招標投標的有關法律法規,逐步實行招標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招標文件參照《廣東省河砂開采權招標文件(示范文本)》編制。
第十九條河道采砂投標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經營河砂業務的營業執照;
(二)有符合規定的采砂作業工具。采砂作業工具必須為投標人所有,所有權為共有的,投標人所有權份額應占51%以上。不得租賃他人采砂作業工具進行投標;
(三)近三年來沒有違法采砂記錄,未列入違法采砂人黑名單;
(四)用船舶采砂的,船舶證書齊全;
(五)提供自愿承擔因采砂產生的第三方權益補償責任承諾書。
不符合以上條件的,資格審查時不予通過。
第二十條河道采砂投標人必須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并提交符合有關規定的投標文件。
第二十一條河砂開采權招標公告,由招標人按照招投標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相關媒體上公開發布。
第二十二條河道采砂投標人報名時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具有河砂經營業務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體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報名人有關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包括報名人身份證、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如委托代理人報名的,還須提供授權委托書);
(三)符合采砂作業要求的采砂作業工具有效證明材料(包括采砂船舶或機械設備登記證書、檢驗證書、船舶所有權證書、購置票據等復印件)。報名時提交的采砂作業工具資料必須與投標文件中的采砂工具資料一致;
(四)不少于招標項目最高限價金額的商業銀行存款證明(有效時間為招標公告發布之日起至報名之日止)復印件;
(五)擬投入的采砂工作人員的證明材料(包括身份證、用工合同、工資、社保證明,其中社保證明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證明為準);
(六)投標人出具的自愿承擔因采砂產生的第三方權益補償責任承諾書(承諾書格式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制作)。
以上材料在提交復印件的同時交驗原件。
第二十三條招標人收到投標人的申請材料后,對申請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受理。資格預審符合條件的投標人,由招標人發給招標資格確認通知書。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投標有效期。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最高限價)的2%。投標人在遞交投標文件前應向招標人指定的銀行賬戶繳納不低于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應當從投標人基本賬戶轉出),并將銀行匯票或現金支票與投標文件一并遞交招標人。招標人最遲應當在書面合同簽訂后5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二十五條招標投標程序、資格審查、評標方法等按《廣東省水利廳關于河道河砂開采權招投標工作的指導意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評標結果依法確定中標人,與中標人訂立河砂開采權出讓合同,并在規定時限內依法向中標人頒發河道采砂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中標人領取河道采砂許可證后,應及時到海事、航道、國土資源等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采砂作業。
第四章監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河道采砂現場管理實行采砂監理制度,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具備水利工程施工監理或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監理乙級以上資質的監理單位,對河道采砂活動實施現場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河道采砂監理單位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或政府購買服務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采砂監理招標必須在縣級以上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或者建設工程交易中心進行。
第三十條河道采砂點分散且采砂量較小的現場監理事項,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可選擇一個監理單位承擔轄區內若干河道采砂項目的監理工作任務,實行項目監理打捆招標和監理區域負責制。
第三十一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采砂監理投標人的資格(資質)審查和標后監管,防止違規掛靠或出借資質投標行為,并將投標人的履約能力、監理人員素質、業績和信用等情況作為主要評標賦分要素,逐步推進河道采砂監理招標工作規范化。
第三十二條采砂監理單位中標后,應簽訂監理合同,明確監理職責,建立健全違約責任追究制度,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實行監理區域負責制的采砂項目,應由一名總監理工程師兼任轄區內多個采砂項目總負責人,按照誰監理、誰負責的原則,實行監理項目打捆總負責制。
第三十三條監理單位應當按照監理合同的約定,對采砂人的采砂范圍、作業工具、開采時間、采砂數量等活動實施全方位監督管理。監理單位及其監理人員不得與采砂人、運砂人串通,弄虛作假,損害國家利益。
第三十四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巡查、暗訪、抽檢等方式,切實加大對采砂現場監理單位的監管力度,督促監理單位嚴格履約。對重要河道或較大的采砂項目,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可派出工作人員常駐采砂現場,實行駐點管理,嚴格監督管理現場采砂活動。
第五章管理監督
第三十五條河道采砂實行許可制度,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許可并發放許可證。其它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辦理河道采砂許可及發證手續。
河道采砂許可證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個人家庭生活年自用砂量少于五十立方米需到河道可采區采砂的,免辦河道采砂許可證,但采挖的河砂不得銷售經營。
第三十六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對頒發了河道采砂許可證的采砂人,應當在采砂現場附近和采砂船舶上設置公告牌,標明河道采砂許可證號、采砂范圍、采砂船的船號、控制采砂量、采砂期限、采砂人姓名或者名稱及監督舉報電話等。
第三十七條在通航河道內開采河砂不得損害航道通行條件,采砂人應按通航標準和有關的技術要求設置經航道部門認可的助航標志,并認真做好通航安全措施,確保采砂河段通航安全。
第三十八條 河道采砂人必須服從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并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的規定和河砂開采權出讓合同的約定采砂;
(二)不得在禁采區、臨時禁采區、禁采期從事采砂作業;
(三)不得在每天19時至次日7時禁止采砂作業的時段從事采砂作業;
(四)不得改變河勢、損壞水工程、破壞水生態環境;
(五)不得偽造、倒賣、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河道采砂許可證。
第三十九條 河道采砂許可證有效期滿或者累計采砂達到采砂許可證規定總量的,河道采砂人應當停止采砂,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注銷其河道采砂許可證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條采砂人采砂完畢后,應及時報請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驗收內容包括采砂總量、采區面積、河床異變及水工程狀況、場地復原和河道生態恢復等。組織驗收應當對采砂河段進行現場測量,以確認是否存在超范圍、超量等違規采砂行為。采砂事項涉及其它部門管理職能的,應商相關部門組織聯合驗收。
第四十一條禁止裝運非法開采的河砂。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運輸河砂應當持有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河砂合法來源證明。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運輸依法開采的河砂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采砂現場及時發給河砂合法來源證明,并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十二條航道部門因航道整治需采挖河砂的,應當事先征求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意見。所采挖的河砂必須按整治方案的要求進行處理,不得非法銷售經營。
第四十三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經批準依法建設碼頭、港口、渡口、橋梁等涉河工程設施需要進行清淤、疏浚作業的,其作業方案須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不得借清淤疏浚之機從事采砂作業。
第四十四條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堆砂場實行占用許可制度,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國土資源、交通運輸、城鄉規劃、航道、海事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規范統一規劃、建設和管理,按河道分級管理權限辦理占用許可審批手續。
凡未列入規劃或明顯存在安全隱患的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堆砂場,一律予以取締。
第四十五條在規劃區內經批準設置的堆砂場或者因河道采砂批準臨時占用河道管理范圍堆放河砂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加強管理監督,不得擅自擴大堆砂場面積,嚴禁超高超寬堆放。
第四十六條為切實加大社會監管力度,市水政監察大隊應當設立違法采砂、運砂行為舉報中心,設置相應的舉報電話、電子郵箱等,方便群眾投訴和舉報。
第四十七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加強對河道采砂、運砂活動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河道采砂違法行為,對違法采砂、運砂行為實行記錄在案制度,并在媒體予以公布。
上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河道采砂違法行為直接進行查處。
第四十八條以河道為行政區域界線的,河道交界線的任何一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有權查處交界范圍內的違法采砂行為。雙方對管轄權有爭議的,應當移送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第四十九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案件時,發現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依法及時向公安機關移送。
第六章收費使用與管理
第五十條 河道采砂中標人必須依法繳納河砂開采權出讓收入、河道采砂管理費和礦產資源補償費。
礦產資源補償費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計收。
第五十一條河砂開采權招標,以合理標價中標為原則,實行最高和最低限價。限價幅度由招標人根據開采成本、合理利潤、第三方權益影響補償等相關因素確定,并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
第五十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河砂開采權招標限價,按招標時公布的河砂銷售政府指導價為計費基價,最低限價不低于10%,最高限價不高于30%的原則計算合理標價。
第五十三條 河砂開采權出讓收入屬于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收,全額上繳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五十四條河道采砂管理費屬于行政事業性收費,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收,按“收支兩條線”規定管理。征收標準按國家和省的規定及市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第五十五條河砂開采權出讓收入和河道采砂管理費,由中標人在《河道采砂許可證》發放前一次性繳交,憑繳費回執方可到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申領《河道采砂許可證》。
第五十六條 河砂開采權出讓收入和河道采砂管理費主要用于河道采砂管理,包括采砂規劃編制、招標代理、采砂監理、監控設備購置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侵占或挪作他用。具體使用范圍及管理辦法按《廣東省河砂資源開采出讓收入征收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和《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費征收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七條河砂開采權出讓收入和河道采砂管理費的收支,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納入部門預算,每年年底前編制年度收支計劃,經市財政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和市人大批準后執行。
第五十八條 河砂開采權招標代理及河道采砂監理服務費,原則上參照水利工程招標代理、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費用計費標準合理確定,并可將河砂開采權出讓收入和河道采砂管理費作為計費基價。
第五十九條 河道采砂實行履約保證金制度。履約保證金主要用于違約責任追究、水工程損毀修復及采砂河道生態復原。履約保證金額度依據核定的采砂量、合同約定違約責任、采砂河道水工程狀況等因素確定。采砂人采砂完畢后,按合同約定無違約行為,并按期清場撤離,且恢復了河道生態環境的,經驗收合格的,履約保證金全額退還采砂人。
第七章責任追究
第六十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對違法采砂、運砂行為實行記錄在案制度,并將具有不良行為的采砂人(企業)和采砂作業工具列入采砂不良行為記錄黑名單。凡列入黑名單的采砂人(企業)和作業工具,三年內不得參加本市河道采砂投標。
第六十一條合法采砂人實施超出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和河砂開采權合同約定的采砂范圍、采砂期限、采砂量、作業工具以及實施夜間作業等行為的,依據不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采砂的違法行為查處,同時將采砂人和作業工具記錄在案,列入不良行為記錄。
第六十二條對因非法采砂造成兩岸堤防發生坍塌,以及跨河、臨河建筑物功能喪失等,須追究違法采砂人對工程修復的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采用采砂監理的標段,監理單位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監理職責的,根據監理合同的約定追究監理單位的違約責任。
第六十四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或水政監察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許可和發放河道采砂許可證、河砂合法來源證明等相關證件的;
(二)對違法采砂、運砂行為不按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的;
(三)不履行管理職責或故意瞞報、漏報或不報采砂違法行為甚至充當違法采砂保護傘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無河道采砂許可證采砂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按《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暫扣違法采砂作業工具,沒收違法所得,可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法采砂兩次以上的;
(二)在橋梁、碼頭、攔河閘壩、取水口、水文監測等工程設施上下游兩千米范圍內采砂的;
(三)在堤防管理范圍內采砂的;
(四)在禁采區、臨時禁采區采砂的;
(五)在禁采期、禁止采砂作業的時段采砂的。
上述違法行為造成水工程損壞、河勢改變、水生態環境破壞、礦產資源破壞,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不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采砂或者在禁采期、禁止采砂作業的時段采砂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按《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暫扣違法采砂作業工具,沒收違法所得,可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運輸河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按《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暫扣違法運輸工具,沒收違法運輸的河砂,責令其卸到指定地點,并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無河砂合法來源證明運輸河砂;
(二)使用超過有效次數或者有效期限的河砂合法來源證明;
(三)偽造、變造、轉讓、涂改、出借或者出租河砂合法來源證明;
(四)在違法采砂現場裝載河砂。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監理單位及其監理人員與采砂人、運砂人串通,弄虛作假, 損害國家利益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按《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責令改正,對監理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監理人員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偽造、倒賣、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河道采砂許可證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按《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收繳或者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可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條妨礙水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暴力抗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一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及水政監察執法人員對于依照《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和本實施細則規定暫扣的違法采砂作業工具和違法運輸工具,河道采砂人和運輸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接受處理的,應當依法立即予以退還;逾期不接受處理的,暫扣的違法采砂作業工具和違法運輸工具可依法予以拍賣抵繳罰款。
第八章附則
第七十二條本實施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采砂作業工具是指采砂船舶、挖掘機械、吊桿機械、分離機械,及其他相關機械和工具;
(二)采砂作業方式是指射流、絞吸、抓鏟、挖掘、泵砂等作業方式;
(三)采砂規模控制是指采砂船舶管徑、機械設備功率、投入數量等。
第七十三條本實施細則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