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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我市著名人物(簡稱名人,下同)檔案資料的收集、管理和利用,依據《廣東省名人檔案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江門市檔案館負責我市名人檔案的收集管理工作。市檔案館內設名人檔案庫,專門管理全市名人檔案。
第三條名人檔案管理工作范圍具體包括:
(一)負責名人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
(二)擬定名人入庫范圍和對象;
(三)開展或參與對名人的研究;
(四)組織名人檔案展覽;
(五)開展對外交流活動;
(六)名人檔案咨詢服務;
(七)其它相關工作。
第四條入庫名人范圍為:籍貫為江門五邑地區或曾在江門五邑地區長期活動的籍貫為非江門五邑地區的政界、軍界、工商界、科教文化界等領域具有重要影響的官員、專家學者、社會賢達和其他重要人物。具體標準是:
(一)政界:在江門五邑地區提任過市級(1983年后任副廳級)以上職務,或在外地任職的籍貫為江門五邑地區人士擔任廳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官員(包括相當級別的各黨派民主人士領導人);
(二)軍界:授予少將以上軍銜或擔任副軍級以上職務及其他著名的軍事家;
(三)工商界:具有重要影響和名望的企業家、實業家;
(四)科學技術界:擔任國家級科學、工程院士以及某項科學技術領域(包括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有較深造詣,曾被我市聘任為科技顧問的有突出成就的專家、學者;港澳臺及海外科學技術和工程技術領域被授予“院士”之榮譽或稱號的籍貫為江門五邑地區的華人(含已故);
(五)文化教育界:有重要影響,有較深造詣,有突出成就的學者、文學家、藝術家、教育家等;
(六)宗教界的著名領袖;
(七)社會知名人士,著名民間藝(匠)人;
(八)有名望的籍貫為江門五邑地區的港、澳、臺同胞和華僑領袖及華人;
(九)對國家和社會有突出貢獻人士(例如英雄人物、受國家獎勵的勞動模范);
(十)長期在江門五邑地區活動過的有重要影響的港、澳、臺人士和外國人。
第五條名人檔案收集的內容是:
(一)反映名人一生經歷及其主要活動的生平材料,例如自傳、傳記、回憶錄等;
(二)反映名人職務活動的材料,例如文章、報告、演講稿、日記等;
(三)反映名人成就的材料,例如著作、研究成果、書畫等;
(四)社會對名人研究、評價的材料,例如紀念性、回憶性材料,研究介紹材料等;
(五)與名人有直接關系的材料,例如各類證書、聘書、譜牒、信函;
(六)反映名人活動的音像材料、實物,例如錄音帶、錄像帶、照片等;
(七)名人口述的歷史材料。
第六條名人檔案的收集形式是: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及其他檔案法規進行征集;
(二)有關機構依據國家規定,向市檔案館移交有關名人檔案;
(三)檔案所有者將檔案向市檔案館捐贈、寄存、出售;
(四)對其他檔案館及其他部門,例如圖書館、博物館等保管的名人檔案進行復制或交換目錄;
(五)對流散在市外、境外的名人檔案進行購買、復制或交換;
(六)其他由市檔案館與檔案交獻者協商的形式。
第七條市檔案館對收集的名人檔案,應當與移交者辦妥交接手續,填制清單一式兩份,市檔案館與移交者各執一份。
第八條名人檔案所有者向市檔案館捐贈檔案,檔案館應向捐贈人頒發證書,并結合實際情況給予表揚和獎勵;其他捐贈檔案資料者,檔案館將視其捐贈檔案數量及珍貴程度頒發榮譽證書,并結合實際情況給予獎勵。
第九條名人檔案所有者向市檔案館寄存檔案,檔案館要與寄存者辦理寄存協議,并頒發寄存證書。
第十條名人檔案所有者向市檔案館出售名人檔案,市檔案館要與出售人簽訂購買協議。
第十一條市檔案館應組成專家小組,對收集到的名人檔案進行鑒定審查。
第十二條市檔案館應以每個名人為單位對名人檔案進行系統的分類、編目、鑒定,并按檔案整理的方法進行整理。
第十三條市檔案館應按國家關于檔案保管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配備適應的先進設備,科學保管名人檔案,防止名人檔案丟失和損壞,確保檔案的安全。
第十四條名人檔案服務的形式是:
(一)向有關部門提供名人檔案查閱;
(二)與有關部門聯合,開展名人研究學術活動;
(三)配合宣傳教育及其它紀念活動,舉辦名人檔案展覽;
(四)為專家、學者的研究提供服務與咨詢;
(五)為文化藝術界創作提供檔案服務;
(六)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向境外人士提供名人檔案。
第十五條個人捐贈或寄存的名人檔案,如果本人(或親屬)有要求,可對其中保密的部分進行保密或控制使用。
第十六條捐贈給檔案館的檔案資料全部歸國家所有;捐贈檔案的個人,對其捐贈的檔案享有優先利用權;捐贈的檔案資料涉及知識產權的,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法》予以保護。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江門市名人檔案管理辦法》(江府辦〔1997〕12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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