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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成日期: | 2018-02-26 | 發布機構: | 本網 |
各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社會事務局)局、財政局、地方稅務局,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為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降低制造業企業成本支持實體經濟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2017〕90號)和《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東部7省(市)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范圍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粵人社發〔2013〕13號)精神,在我市失業保險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從2018年1月1日起,我市實行失業保險用人單位浮動費率,有關工作事項通知如下:
一、繳費基數和基準繳費費率
2017社保年度(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我市失業保險繳費工資下限仍為1375元,繳費工資上限為15342元。失業保險用人單位繳費實行浮動費率,基準繳費費率用人單位為0.8%,個人繳費費率不變仍為0.2%。
二、用人單位繳費費率浮動檔次
(一)用人單位費率為繳費系數乘以基準費率之積。
(二)每年的12月底前,在我市依法參加失業保險滿五年及以上的用人單位,繳費費率按以下辦法分檔次確定:
第一檔:用人單位前五年平均失業保險申領率小于或者等于統籌地區前五年平均失業保險申領率60%的,繳費系數按0.6計算,繳費費率為0.48%;
第二檔:用人單位前五年平均失業保險申領率大于統籌地區前五年平均失業保險申領率60%且小于或者等于140%的,繳費系數按0.8計算,繳費費率為0.64%;
第三檔:用人單位前五年平均失業保險申領率大于統籌地區前五年平均失業保險申領率140%的,繳費系數按1計算,繳費費率為0.8%。
(三)每年的12月底前,在我市依法參加失業保險未滿五年的用人單位(包括年度新增參保用人單位),繳費系數按0.8計算,繳費費率為0.64%。
“失業保險申領率”是指年領取失業保險金總人數(含領取一次性生活補助人數)與年平均參保人數之比。
“年領取失業保險金總人數”是指1月份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與2至12月份新增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之和加上1至12月份領取一次性生活補助人數之和。
“年平均參保人數”是指1至12月份參保人數的均值。
三、工作要求
(一)各市(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統計轄區內不同檔次企業總數和企業具體名單,于每年12月5日前發至江門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匯總。江門市本級、各市(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每年12月底前同步公示下一年度實施浮動費率的用人單位,公示期7天。任何組織或個人對公示情況有異議的,可在公示之日起15日內,向相應市(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提出。各市(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應在5個工作日內復核,異議屬實的,應調整相應費率。經公示確定失業保險繳費費率的用人單位名單,各級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應于每年12月25日前提供同級地方稅務局開展社會保險費征收。
(二)公示確定后,用人單位下一年度失業保險繳費費率保持不變,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按經公示后確定的費率收取年度失業保險費。
(三)江門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要根據浮動費率制度,修改完善社會保險基金信息系統,制定全市統一的規范的經辦流程和要求。江門市地方稅務局要完善失業保險費征收信息系統,進一步規范征收辦法。各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地方稅務局之間要加強工作溝通和信息交換共享,確保失業保險浮動費率工作順利開展。
附件:1.關于印發廣東省降低制造業企業成本支持實體經濟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2017〕90號)
2.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敢于東部7省(市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范圍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粵人社發〔2013〕13號)
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江門市財政局
江門市地方稅務局
2017年12月15日
來源: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轉載時間:2018年2月26日
轉載鏈接:http://ldj.jiangmen.gov.cn/zcfg/shbx/201712/t20171221_6496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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