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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成日期: | 2024-05-20 | 發布機構: | 臺山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
最近,不少街坊前來咨詢,往年均按最低檔次繳交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現在希望能夠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若轉為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兩者間的個人賬戶和繳費年限有何規定,該如何銜接?
根據《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人社部發〔2014〕17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的規定,從2014年7月1日起,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可按規定轉移銜接。這一辦法的執行解決了職工與城鄉兩種養老保險制度之間的銜接問題,促進了勞動力的合理流動,保障廣大參保人員的權益。
1.《暫行辦法》的適用對象
《暫行辦法》適用于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這兩種制度之間辦理銜接手續的人員;已按照國家規定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
2.辦理銜接手續的條件
《暫行辦法》規定參保人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后,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5年(含延長繳費至15年)的,可以申請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請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3.轉移基金和繳費年限的計算方法
①轉移基金。參保人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或者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都將個人賬戶儲存額全部轉移,合并累計計算。
②繳費年限。參保人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其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可合并累加計算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其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不合并計算或折算為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4.重復參保、重復領取待遇的處理辦法
《暫行辦法》規定,若在同一年度內出現重復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按月退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重復時段繳費,將重復時段相應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退還本人。
對于參保人員重復領取待遇的,優先保留待遇水平較高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系,終止并解除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對于重復領取的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要予以退還或抵扣。
5.經辦流程和辦理時限
《暫行辦法》規定了統一的經辦流程。參保人只需向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的書面申請,其他的審核、確認、轉移銜接等程序,主要由社保經辦機構之間溝通協調辦理;同時,根據《暫行辦法》的規定,包括兩地經辦機構在內,完成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的時限為45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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