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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成日期: | 2024-11-08 | 發布機構: | 臺山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
2022年10月,某區社保局根據有關線索核查發現,吳某某涉嫌隱瞞重新就業事實騙取失業保險待遇情況。后經查實,吳某某因原工作單位經營狀況不佳,于2019年9月私下入職江門市某公司。2019年12月,吳某某與原工作單位協商解除勞動關系,于2020年1月申請并獲得領取失業保險待遇資格,逐月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直至2021年5月。在此期間,吳某某定期到社保局進行失業保險領取資格驗證,均表示自己并未就業,騙取失業保險基金共計3.17萬元(其中領取失業保險待遇2.72萬元,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職工醫療保險參保繳費0.45萬元)。
2023年8月,當地人民法院判決:吳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九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隱瞞重新就業事實申領失業保險金,屬于欺詐騙保行為。一經查實,除退回騙取的失業保險基金外,還將受到法律制裁:
(一)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二)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工傷、失業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于詐騙公私財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如果發現欺詐騙保行為,請及時舉報!舉報電話: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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